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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版權信息
- ISBN:7801988447
- 條形碼:9787801988447 ; 978-7-80198-844-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內容簡介
本書分6章,分別是:民間文學藝術概念辨析、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價值論、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制度變遷與觀念演進、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模式、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的構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構建。本書既有理論探討,又有制度設計,所提出的相關法律的建議稿值得重視,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理論和實踐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目錄
一、選題的目的及意義
二、研究現狀及資料綜述
三、本書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
四、本書的創新之處
**章 民間文學藝術概念辨析
**節 術語的辨析與選擇
一、國際語境下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與內涵
二、漢語語境中的民間文學藝術術語
三、“民間文學藝術”術語的選擇
四、民間文學藝術與相關概念辨析
第二節 民間文學藝術的范圍
一、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對象的基本問題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范圍-
第三節 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征
一、創作時間的長期性與持續性
二、創作過程的繼承性與變異性
三、創作主體的不確定性與集體性
四、創作成果的民族性與地域性
第二章 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價值論
**節 國際人權法視野中的文化權
一、作為個人人權的文化權
二、國際人權法視野下文化權的權利內容
三、文化權——一種被忽視的人權
四、國際人權法中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展望
第二節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與文化多樣性的保存
一、文化的多樣性
二、全球化浪潮對文化多樣性的沖擊
三、文化民族主義與文化多樣性的保存
四、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是保存文化多樣性的需要
第三章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制度變遷與觀念演進
**節 文化保護的兩種思路
一、1954年《海牙公約》與文化國際主義
二、UNESCO《1970年公約》與文化民族主義
第二節 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保護制度
一、《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
二、《發展中國家著作權保護突尼斯示范法》
三、1982年《示范條款》
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第三節 典型國家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
一、法國:保護民族文化,維護民族利益
二、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
三、日本:振興文化財富,認定“人間國寶”
四、突尼斯:著作權保護的嘗試
五、菲律賓:土著權利的保護
第四章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模式
**節 以私法為主、兼顧公法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特性
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應以私法為主,兼顧公法
第二節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模式現狀及不足
一、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及不足
二、習慣法保護及不足
三、合同保護及不足
第三節 特別權利保護的選擇
第四節 建立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與國內法保護
第五章 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的構建
**節 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政策目標
一、承認價值與增進尊重
二、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樣性
三、促進文化的交流與創新
第二節 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的主體
一、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主體確認的一般規則:以創造性活動為基礎
二、多元的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主體
三、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主體的群體性
四、傳承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的權利內容
一、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之精神權利
二、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之經濟權利
第四節 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的限制
一、利益的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
二、利益平衡原則——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核心原則
三、民間文學藝術專有權的限制
第六章 我國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構建
**節 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一、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立法情況
二、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司法情況
第二節 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構建
一、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的構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建議稿)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節選
**章 民間文學藝術概念辨析
**節 術語的辨析與選擇
語義的表達具有多樣化與多義性的特點:一方面,某些概念具有很強的文化特殊性,往往在其他的語言中找不到相應的表達,而且許多詞匯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在特殊的背景下具有特定的內涵;另一方面,對于相同的問題或內涵也可以用不同的概念進行表達。因此,在現有的術語學中,并不是缺乏適當的術語來表述民間文學藝術,而是目前已經使用的相關術語過多(無論是中文還是外文),其內涵不完全相同以至于無法確定其保護范圍,這對于尚有爭議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來說又增加了難度。因此,筆者認為,進行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研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進行術語的選擇,明確權利所指向的對象,理清各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同時說明本書為什么要選擇民間文學藝術這一術語,而不是其他。
一、國際語境下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與內涵
(一)Folklore
通說認為,“Folklore”是使用得*早的一個詞,也是文學界與法學界普遍使用的一個術語。這一概念于1846年由英國考古學家威廉•湯姆斯(William Toms)創造,他在給雅典娜學校的信中用“folklore”來代替“古代流行風俗”和“通俗文學”。起初這個詞被使用時是以連字符號分開,即“folk—lore”,但后來連字符號也被取消了。威廉•湯姆斯把“folklore”總結為人們的知識,包括禮節、習慣、星象、信仰、迷信、歌謠、諺語等。
……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作者簡介
黃玉燁,女,1970年生,福建永安人,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人。1992年、1998年、2006年先后于原中南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1992年畢業留校任教至今,4,L事知識產權法、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任知識產權實驗室主任,曾獲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首屆“青年優秀主講教師”、“南湖法學優秀講課教師”稱號。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完基地、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知識產權戰略與管理研究室主任。多次參加完成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的研究項目及教材編寫,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20余篇,多次被《新華文摘》、《人大報刊復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轉載、摘登。2004年應塞爾維亞諾維薩德大學法學院邀請做訪問學者,2006~2007年應美國伊利諾伊理工大學肯特法學院邀請做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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