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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軍事史論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3376490
- 條形碼:9787563376490 ; 978-7-5633-7649-0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清季軍事史論集 內容簡介
王爾敏先生乃近代史研究的巨擘,早年即以軍事史研究而著稱。本書即王爾敏先生研究清代軍事史相關成果之結集。書中除主要探討了清代軍事制度之變遷外,還側重討論了晚清之際湘軍體制之成型,并對曾國藩、胡林翼等湘軍創始人進行了細致且深入的研究。全書史料之豐富,研究之透辟,無不顯示出作者之高遠識力,該書可謂研究清代軍事史之重要力作,也可作為研究湘軍史之延伸。
清季軍事史論集 目錄
敘錄
一、清代勇營制度
二、“練軍”的起源及其意義
三、胡林翼之志節才略及其對于湘軍之維系
四、曾國藩經營湘軍之艱難遭遇及其心理反應
五、曾國藩與李元度
六、由墨從戎論湘軍將帥之志節及其軍容之維系
七、湘軍軍系的形成及其維系
八、咸同之際江南官紳借兵助剿的經營及其影響
九、咸同之際江南官紳誘降太平軍之經營及其意義
征引書目
清季軍事史論集 節選
摘要:南京展望抽復樣清代勇營制度清季軍事史論集清代勇營制度
一引言
有清一代軍制,大致言,總括于八旗、綠營二種體系。以當日中央政府立場觀之,原認定并確信只有此兩種國家軍制。雖至中葉有所變化,末葉有重大改觀,然自始迄終在制度體系上一直維持舊貫。是以晚清之勇營者,有其歷史實質之軍制地位,并有其全國性重大活動,而在晚清*后六十年間,則一直居于國家制度體系之外。后之無論編纂傳統形式之史志典章,或撰寫新形式之史學著作,于言軍事制度,八旗綠營之外,間或及于新式海軍陸軍,絕無述論勇營之制者。
至于勇營制度,固不同于八旗綠營,且亦不同于晚清末季十數年間之新式鎮軍。以對清代史實而言,其重要性應不在八旗綠營之下。以論其所當之時代使命,實遠在八旗綠營之上而無可疑。本文所以提出研討,基于四種動機: 其一,在就軍事制度之意義,補充前代史志之缺漏。其二,在發掘其產生與形成之淵源痕跡。其三,在描述一代制度之實質內容。其四,依制度分析之手段,考究此種制度之時代意義。*后所要達成之目標,是從歷史實質中繹出一種完整之系統概念。換言之,即欲就瑣屑混雜交錯繁亂之片段史實中,以取得一套制度史之整體內容。
討論勇營制度,首先涉及“勇營”一詞之定義問題。何謂勇營?自須首先有一正確概念。但此名詞雖然簡單,而內容意義則牽涉頗為廣泛,其本身實由一種軍事活動之長久經歷發展而來,有其淵源背景,將于下一節依次論述。在此可以簡單形容: 勇營即是以勇之分子所組成之軍伍。然而什么是“勇”?又須有另一定義以作解釋。不過即此一字之定義,亦必須就廣泛之歷史知識,作為注釋之依據,自然將隨后作詳細探討。在此只能暫作不甚周全之簡化定義,所謂“勇”: 即是半正式之兵,其身份資格,用勇一詞,與兵作區別。至于何以會有勇?并何以會產生勇營?以及勇營是何等形式、素質、功能?與其發展沒落,均系本文所研探之中心題旨,并須予軍事制度史描繪一完整之狀貌。
二勇營淵源
勇營之在清代,自是中后期產物。并可確定言,為應太平軍發展之際會而形成。追溯勇營之生成背景,實可推至較早之兩個不同淵源。其正面成分較多者為團練,其反面相對之成分較多者即為綠營。然在此處只可保守說,勇營之生成,與團練、綠營二者有密切關系,實際上既非二者之合并,亦非二者之直接轉化,實系另成一種完備之體系與制度。茲分述于后,以觀其相關意義。
甲由團練論至勇
單就團練討論,則團練之為何物?借何種情況而存在?自是一重大論題,在此只能概略描述,無法作精細分析。然無論往昔史事所呈現之諸般實體證據,以及前代人士所發抒之理論,在中國歷史上很早已有一種基層地方性之行政組織,就是所謂保甲制度。此處必須形容為行政組織,旨在劃定界限,以區別其他多種不同性質之組織,雖然其功能并不止于行政方面。就中國地方基層組織而言,保甲制度是近代官紳學者所重視之制度,即令上溯至清初,并不曾有別種行政組織,以代替保甲形式之結構。有保甲制度而后,因其地方防御之功能,始有團練之組織。當然團練規模大小頗為繁雜,固不必盡出于保甲制度,亦不必依附保甲組織。然團練組織之構想,實自保甲結構脫胎而出,且系保甲武力形式之直接轉化,當是可以斷言。因是討論團練,自不能不先言保甲。
關于保甲制度,就清人廣泛了解,認為是一種有效之基層地方組織。但各地實行情況,不僅效率很有出入,而且竟然有不少弊病。本文自不暇討論其執行之實際細節,此處只需要了解此種組織結構、性質、功能之一般狀況與原則,進而易于掌握團練之性質。關于保甲之組織基于眾民自身結合之立場,一般原則所定: 一鄉基本單位為戶,十戶為牌,十牌為甲,十甲為保。鄉設鄉約,保、甲、牌各設保長、甲長、牌長。徐: 《未灰齋文集》,卷七,第9頁云:“舊章以十戶為牌,十牌為甲,十甲為保,今本邑二十七鋪,九十九保,大保七八百戶,小保一二百戶。舊設鄉約保長,有捕盜催科之責,事事紛更,則多不變。”當然實際情形,并不求一定整齊,必要以十進位,大致則必符合保、甲、牌之系統結構。甚至名稱亦有變通,實質上則與保甲并無二致。葛士: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六八,第3頁,楊士達:“保甲者,鄉人所恃以無恐也。今雖通省奉行,保甲具文。近者海氛不靖,幾于遠近騷然,急宜整頓,以收保甲之實效。整頓不必拘十戶為牌,十牌為甲,十甲為保之舊。但隨其村落所在,設立村長,村長之多寡,視村莊大小為準。立村長由公舉不由官,務使各相董率,又發給印單,按戶書其姓名習業,申禁令,嚴稽察,是雖未足以弭盜,實足以懾士寇之氣,遏大盜之萌。”此處雖改換名目,實際則仍相沿保甲成法。就組織言,以中國農業經濟之長久定居基礎,此種編組系統,實至淺顯易曉,而結構嚴密,無論鄉村鎮市,人口流動性不大,組織運用得宜,自能發揮很大效力。至若立于政府統治眾民之立場,保甲制度實更具方便有效之條件。此所以使保甲成為一種地方基層行政系統之重要因素。民眾編組保甲,其組織戶名,均必須編造成冊,并陳州縣地方官衙。如此則州縣保甲數量,全在官方掌握,自便于指揮管轄。尤其地方官又有許多事務發交保甲處理,更足見出保甲之利用價值。如此則在官方亦視此制度為治民之工具,而贊助鼓勵保甲組織。盛康: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八,第5頁,張聲:“竊為保甲不興,則有民者如無民,以民之氣散而不聚也,以民之心異而不同也,以民之力分而不合也。于是守望不能相助,而外之盜賊易入,奸宄各自為謀,而內之盜賊易藏。地方多事,比比然矣。”由是可知官方以保甲為領有民人之借資。
關于保甲之功能用途,自須更有充分了解,以見此種地方組織成立之意義。無論出自地方天然之需要,或官方所付予之責任,一有效之保甲組織,其在地方基層所負使命,在理論上言,不單是一自治之活動單位,而且有極廣泛之目標。概括而言,保甲首領皆為土著,與州縣之為流官不同,其責任持久而無限擴張,權力之運用,在一鄉土中有極大自由。故其功能之發揮,有多方面性能,可以包羅行政性之催科賦稅,徭役差遣。社會性之勸農資助,賑災赒貧,旌孝宣善,睦族恤鄰。防衛性之征集丁壯,守望相助,緝捕盜竊,防御搶掠。甚至一鄉之學塾興革,產業糾葛,斗毆私訟,水火災變,亦均無不參與經劃調解,過問地方大小瑣事。如此則保甲組織實更成為地方基層上活躍而有效之單位。賀長齡: 《皇朝經世文編》,卷七四,第1頁,李光型:“保甲者,分之極其細而不紊,合之盡其大而不遺。故必知地方之險易,村居之疏密,而后聯比分甲,可行出入守望之政。知墩臺驛遞之遠近,橋梁舟楫之所屬,而后期會修建,可行奉公利濟之政。知水土剛柔之性,山澤原隰之宜,而后區區別財,可行因地利民之政。知人民生聚之多寡,地利物產之盈絀,而后勞民勸相,可行農末相資之政。知閭里疆域之息耗,居民世業之貧富,而后誘勸蓄積,可行斂散赒恤之政。知姻婭族姓之相聯,比閭同里之相屬,而后讀法講諭,可行孝友睦姻之政。知田園家室之有賴,四民藝術之有托,而后分別勤惰,可行課督鼓舞之政。知剛柔知愚之異質,奢儉貞淫之殊習,而后旌淑別慝,可行勸賞刑威之政。是故一行保甲而政具舉矣。”據此足以考見保甲制度之多方面功能。
由保甲制度實際功能觀之,治防一端*為顯著,分量*重。當然州縣上官可能運用之發揮為催科征斂之工具,但就鄉土地方切身利害之天然需要,當以防治盜賊維持治安*為迫切。因是保甲之編組,實可自然發展為一種地方基層之武力單位。這正是團練應時而生之天然條件。事實上團練之本原性質也正代表保甲之武力單位,軍事形式。團練與保甲不但并非兩歧兩物,而實是一體之兩種轉化,可謂平時之保甲即為戰時之團練。團練組織之原于保甲,清代人類多言之。如孫鼎臣云:“夫團練必自保甲始。保甲者,所以輯和其人心而整齊其風俗也,非賢士大夫不能任其事。昔周官之法,鄉有大夫、州有長、黨有正、族有師、閭有胥、比有長,皆以卿士大夫之賢者能者為之。以卿士大夫吏其鄉而掌其政治軍行而因之為將。無事則安其教,有事則聽其令,如手足之捍頭目,子弟之衛父兄,故散者聚之,聚者散之,舉而措之,帖如也。”見盛康: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八一,第2頁,方積云:“每保正所管之地為一團,又合數保正或十數保正之地為一大團。每小團設立團長一二人或三四人,無論紳士居民,務須其人心地明白,曉暢大義,向來為一方之仰望者,始準議立,不必拘定資格,亦不得徇私妄舉。其大團議立團總一二人或三四人,總理各團之事,所有大團團總,須各團公舉后,訪查明確,當面驗試,如果可以勝任,再行給札飭辦。”見賀長齡: 《皇朝經世文編》,卷八九,第9頁,周金章云:“今與爾紳民約: 無論在城在鄉,除家無長丁者不計外,戶出一人,人備一械。每十戶為一牌,設牌首一人,藍旗一,鑼一,燈一。十牌為一甲,設甲長一人,白旗一,鑼一,燈一。十甲為一團,設團總副總各一人,紅旗二,鑼二,燈二。然團練發達擴張,遂棄去保甲之名稱與原型,而另作組合之所謂團練,則在咸豐元年以后,實開辟一重要之發展途徑,各省各地均有此類代表,并多壯大而構成有力集團,這種新形勢,當是值得注意之一種轉變。無事則晝夜邏察,嚴絕窩藏匪類之家。有警則遠近同心,聯為眾志成城之勢,一處鳴鑼,萬家接應;有盜必獲,有匪必除,如是則保甲就而團練亦成。”見葛士: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六八,第15頁。
團練性質為鄉土武力,無論如何發展變化,始終不出此等范圍。*基本因素,除其保甲之組織格局外,領袖與組成分子關系甚大。當時人葛士清舉其定義本質,*足以概括鄉土武力之實際。葛氏著《民團論》云:團練鄉勇四字,每字各有實義,辦此者能名副其實乃有利而無害。“團”則聲勢氣誼皆宜團結。“練”則進退擊刺皆宜講求。“鄉”則取土著之人而客籍流氓不得與。“勇”則取壯健之士而老弱疲病不得充。則練而不團,臨事將各顧而不足恃。團而不練,臨事將亂次而不足恃。鄉而無勇,必至遁逃恐后而不足恃。勇而非鄉,必至游勇客匪雜處而害更無窮。葛士: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六八,第16—17頁。
又,王: 《團練說》:“團是團攏一氣,你我相救,生死相顧,才叫做團。練是練器械,練武藝,練陣法究竟,練膽更為要緊。”見《王壯武公遺集》,卷三四,第17頁。
此二者,俱見團練定義之大致。雖然團練本之鄉土,其領袖成員不出鄉井,而在官方之州縣守令,則自然形成為其直接上司。無論就鄉村保甲以至團練之首領,于其自愿組合之際,必自然使此組織之一切詳情細則、造冊呈送州縣衙門。至在州縣長官方面,不但自居于督導監察地位而不疑,抑且有時竟直接指揮調遣,依為一州縣有定數之武力。團練之受各級地方官督導指揮,清季史實,實無例外。出于團練之章程者,如徐云:“自團長以下及牌副,皆本團本甲本牌紳衿耆老公舉其家道殷實、品行端方、才具明練者數人,以告于官。官擇其尤者,給札飭辦。”見《未灰齋文集》,卷七,第11頁。出于地方官者,如咸豐湖南寶慶知府魁聯諭團練示云:“或都、或村、或甲、或廟、或族,小團數里,大團數十里,各視其地所宜,總以聲勢聯絡為主。每團設立正副團長各一人,不拘紳耆士庶,公舉明白事體、素敦信義者為之。視村甲戶口多寡,每家出一人,或二三家輪出一人以為團丁,悉聽團長管束。其姓名登記簿冊,交團長收掌,聽本府隨時調查。不愿身為團丁者,準其雇募強壯妥實之人自代,不準以孱弱及外來游民充數,推避阻撓者,準公同稟官究治。”見盛康: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八一,第10—11頁。又如另一著名之地方官朱孫詒,團練條規云:“團總、團長、團正,令各府州縣詳慎選舉,報明本道,由本道牌委承充,并令各縣榜示四鄉,以杜假冒,但準其專司訓練約束團丁,不得借端滋擾,干預公事,一切俱聽地方官督率。”見朱孫詒: 《團練事宜》,第20頁。朱氏除于各級團練領袖頒發委牌之外,并公布《遴選團總諭示》。其格式分見于《團練事宜》,第5頁與第15頁。此種情勢,實表現出地方武力與官方之密切關系,其意義頗與保甲之地方組織一致,而尤足以顯示一種微妙關鍵。就*高統治者清朝政府以至代表清室政權之各級地方長官立場而言,對于其所轄眾民,有兩種矛盾態度存在。**,原不希望地方上有有形之民眾組織,旨在禁絕形成與中央對抗之勢力。但在一切管理、推展執行各項財稅、徭役、防務等地方事務,又必須利用地方之有形組織,于是而主動贊同并指示編組保甲。自然利用保甲,更不免其主動監督管轄。第二,清朝中央以至各級地方官守,尤其不希望地方上有有形之武力集團,懼怕其犯上作亂。但全無武力,則在維持治安,應付竊盜搶掠,甚至較大之匪伙所侵擾時,地方當局自必充分受害而無力抵御。由是政府又不得不鼓勵其組織團練,使其略有防御能力,當然更不免主動操持權柄,嚴密控制。此兩點即是保甲團練與官方間建立密切關系之基本條件。由此原始基礎,往往又會演變為許多不同形式之運用,足以擴張地方團練組織之意義與功能。
清季軍事史論集 作者簡介
王爾敏,著名歷史學家。一九二七年生,河南淮陽人,臺灣師范大學史地系畢業。歷任臺灣師范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等校教授,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著有《中國近代思想史論》、《清季兵工業的興起》、《淮軍志》、《上海格致書院志略》、《晚清政治思想史論》、《解醒集》、《五口通商變局》等書。另編纂史料十二種,史學論文七十余篇。
- 主題:喜歡對曾國藩和李鴻章的帶兵的對比
王爾敏先生整治繁亂史料,獨具慧眼,特別是其論證過程更是層層深入,常有意猶未盡之感。喜歡對曾國藩和李鴻章的帶兵的對比。其實近現代的軍閥軍事理論就是家族經營理論。
- 主題:本書是王先生清季軍事史領域的代表作,對晚清軍事制度有深入的研...
王爾敏先生整治繁亂史料,獨具慧眼,特別是其論證過程更是層層深入,常有意猶未盡之感。.本書乃王爾敏先生在清季軍事史領域的代表作,對晚清軍事制度的沿革與遷變多所說明,言之有據,持之有理,不作虛泛之言,體現王氏著文一貫扎實嚴謹的風范,成為清季軍事研究領域的重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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