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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論 本書特色
《刑法目的論》主要運用了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從刑法哲學的角度,結合邏輯學、社會學、語義學、經濟學、歷史學、法律解釋學、心理學和數學等多學科的思維方法,對刑法目的的概念、特征、國內外研究狀況、目的的嬗變史、生成根基、目的內容以及刑法目的的實現等核心問題,進行了比較系統和深入的研討。
本書適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考閱讀。
刑法目的論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七個部分,導論部分闡述了目的論的歷史演化及相關的主要理論形態,接著分析了刑法目的的概念和特征,第三、四部分分別在橫向上和縱向上探討了刑法目的的研究概況,分析了明法目的的嬗變,第五部分分析了刑法目的生成基礎及其制約,接著著重論述了刑法目的結構、目
刑法目的論 目錄
序二
前言
**章 導論
**節 目的論的歷史演化
一、哲學目的論的歷史演化
二、法學目的論的歷史演化
第二節 法律盲目演進主義評析
一、法律盲目演進主義的主要理論形態概述
二、法律盲目演進主義評析——目的追問
第三節 對刑法目的研究的幾點啟示
一、研究方法上的啟示
二、研究意義上的啟示
三、研究思路上的啟示
第二章 刑法目的的概念與主要特征
**節 刑法目的的概念
一、刑法目的概念界定
二、刑法目的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第二節 刑法目的的主要特征
一、階級性與社會性
二、體系性與反體系性
三、層次性與跨階段性
四、主觀的選擇性與客觀的不可選擇性
五、穩定性與發展性
六、與刑法規范的關聯性
第三章 國內外刑法目的研究現狀概覽
**節 國外刑法目的研究現狀概述
一、大陸法系刑法目的研究概況與簡評
二、英美法系刑法目的研究概況與簡評
三、前蘇聯和俄羅斯刑法目的研究概況與簡評
第二節 我國刑法目的研究沿革
一、狹義的刑法目的研究概況與簡評
二、刑罰目的研究概況與簡評
第四章 刑法目的的嬗變——強勢選擇
**節 刑法目的嬗變概述l
一、國家刑法的目的界分與強勢選擇
二、刑法目的嬗變與強勢選擇
第二節 17世紀以前國家刑法的目的
一、17世紀以前外國刑法的目的
二、17世紀以前我國刑法的目的
第三節 18~19世紀國家刑法的目的
一、18~19世紀外國刑法的目的
二、18~19世紀我國刑法的目的
第四節 20世紀至今國家刑法的目的
一、20世紀至今外國刑法的目的
二、20世紀至今我國刑法的目的
第五章 刑法目的生成基礎及其制約
**節 刑法目的生成的憲法性根基
一、刑法目的生成于憲法的基本理由
二、刑法目的生成的憲法性根基之具體內容
三、憲法發展對刑法目的的導引和制約
四、構建憲政基礎上的刑法目的
第二節 刑法目的生成的客體性基礎
一、客體性基礎的緣由
二、客體性基礎的內容
三、刑法功能、作用和價值成為客體性基礎的內容之理由
四、客體性基礎對刑法目的的制約機理
五、目標性基礎——被擇定的刑法目的生成的客體性基礎
第三節 刑法目的生成的社會性基礎
一、社會性基礎的緣由及內容
二、社會性基礎的應然思考
第四節 憲法性根基、客體性基礎與社會性基礎的關系
一、區別
二、聯系
第六章 刑法的目的結構以及目的異化的救濟
**節 刑法目的的范圍與分類(或分層)
一、刑法目的的范圍
二、刑法目的的分類(或分層)
第二節 刑法的總和目的
一、刑法總和目的的基本含義
二、刑法總和目的中的關系特征
第三節 立法意義的刑法目的與司法意義的刑法目的
一、立法意義的刑法目的
二、司法意義的刑法目的
第四節 一般目的與特殊目的
一、一般目的
二、特殊目的
第五節 價值性目的與機能性目的
一、價值性目的
二、機能性目的
第六節 原則性目的l
一、原則性目的的含義及內容
二、原則性目的的論證
第七節 刑罰目的
一、刑罰目的實然分析
二、刑罰目的應然描述
三、特定刑罰的目的——死刑目的
第八節 刑法目的的異化及其救濟
一、刑法目的的異化
二、刑法目的異化的救濟
第七章 非異化的刑法目的的實現
**節 刑法目的的實現概述
一、刑法的實現
二、刑法目的的實現
第二節 刑法目的實現的途徑
一、刑法的創制
二、刑法的遵守
三、刑法的適用
四、法律監督
第三節 刑法目的實現的評價機制
一、評價機制概述
二、合憲性評價
三、刑法機能評價
四、刑法價值評價
五、刑法社會性評價
六、作為社會選擇的刑法目的調整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刑法目的論 節選
刑法目的論是一個關涉刑法根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鑒于我國學界對刑法目的的含混認識和較為粗淺的研究現狀,《刑法目的論》主要運用了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從刑法哲學的角度,結合邏輯學、社會學、語義學、經濟學、歷史學、法律解釋學、心理學和數學等多學科的思維方法,對刑法目的的概念、特征、國內外研究狀況、目的的嬗變史、生成根基、目的內容以及刑法目的的實現等核心問題,進行了比較系統和深入的研討。《刑法目的論》試圖對刑法目的的哲學蘊涵進行探索性研究,其中大膽地提出了一些新的見解。基本立場是主張有限的刑法目的論。即:不可無限地強調“刑法目的作為刑法規范的本體”,并由此無視客觀規律,而是正確地、有節制地運用目的理性,防止理性的濫用。既強調在目的思維上的有限理性,又強調目的在生成和運用上的有限性(反對目的異化)。
刑法目的論 相關資料
基于上述討論,目的論和法律盲目演進論對推行法治的現代中國而言,在研究方法、研究意義和研究思路上都具有深刻的啟示作用。一、研究方法上的啟示第一,法哲學甚至部門法學的目的論(不妨統稱為法學目的論)的研究必須以哲學目的論的研究為重要基礎。哲學目的論和法學目的論是相互聯系的,特別是法學目的論最初脫胎于哲學目的論。盡管兩者存在某些差異,但是其共性也是明顯的。基于其共性上的特點,在研究法學目的論時需要認真反思哲學目的論所遭遇的各種批判,由此引以為戒。第二,應當力避(不是清除)倒果為因的積弊。古典的目的因假設了一種超越的存在對世界的干涉,目的在時間上是超越現在的,認為這個未來的存在對現實已經起著作用,這被認為與因果性是相互排斥的,被認為違背了科學的根本精神。在斯賓諾莎看來,則是“倒轉了自然的順序”,是用結果來說明原因,也是用未來決定過去。而物理學不允許因果力在時間上倒著走。[1]這種依憑后來的客觀結果推想以前的目的因的“倒果為因”的做法,正如德國學者弗里德里希·尼采所指出的那樣:“以某種方式產生的一切存在物,被某種具有優于它的權力一而再地重新解釋成新的目的,被接管、被轉換、被改變方向
刑法目的論 作者簡介
曾明生,男,漢族,1971年出生于江西寧都。1989年畢業于江西省寧都師范學校。在中學任教期間業余自學法律課程,先后獲得國家承認學歷的自學考試法律專科和法律本科畢業證書。2004年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現為江茜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07級刑法學博士研究生。曾主編《刑事程序的精神與訴訟文明》(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在《刑事法評論》、《法學雜志》、《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等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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