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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173435
- 條形碼:9787301173435 ; 978-7-301-17343-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制史 本書特色
《中國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基礎課系列
中國法制史 內容簡介
該教材系統論述了中國近五千年的法律發展歷史,全面闡述了法律史學科的基本理論和主要內容。該教材在編寫過程中,注重吸收國內外法律史學研究的新成果,開闊學生的法律文化視野,培養學生的理論分析能力。全面、準確、精要地介紹中國法制史的發展歷程,適合法學本科教學使用。
中國法制史 目錄
**章 夏商法律制度(約前30—前11世紀)
**節 中國法律的起源
第二節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前11世紀—前771年)
**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節 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節 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戰國法律制度(前770—前221年)
**節 社會轉型與百家爭鳴
第二節 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節 戰國時期的法制改革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前221—前206年)
**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節 民事和經濟法律制度
第四節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節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漢朝法律制度(前206—220年)
**節 法制指導思想
第二節 立法概況及法律形式
第三節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 司法及訴訟制度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220—589年)
**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法律制度的發展
第三節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581—618年)
**節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節 唐朝立法概況
第三節 唐律的基本內容
第四節 唐朝司法制度
第五節 唐律的基本特點與歷史地位
第八章 宋遼金元的法律制度(960—1368年)
**節 宋朝立法概況
第二節 宋朝法律內容及其特點
第三節 宋朝司法制度
第四節 遼金立法概況及法制特色
第五節 元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1368—1644年)
**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法律內容與特色
第三節 司法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1636—1911年)
**節 清朝前期法律制度
第二節 清末法律制度的轉型
第十一章 中華民國法律制度(上)(1912—1928年)
**節 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節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法律制度(下)(1927—1949年)
**節 南京國民政府立法概況
第二節 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內容及其特點
第三節 南京國民政府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1927—1949年)
**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憲法性文件
第三節 土地立法
第四節 其他立法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中國法制史 節選
《中國法制史》內容簡介:中國法制史的內容豐富,涵蓋了幾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主要的發展變化過程。中國法制史是高等法學教育的基礎專業主干課程之一,具有法學和史學的交叉性質。它以中國歷史上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類法律制度及近代憲政運動為基本線索,兼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方面,既要研究一定時期法律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內容、社會作用,又要分析這些法律制度發生、演變的歷史過程、一般規律及經驗教訓,進而深入了解中國法制文明發展的歷史,批判繼承其中豐富的法學遺產。
中國法制史 相關資料
經過上述各朝的不斷改進完善,中國的帝制法制在隋唐時期達到了鼎盛。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議》遵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①的宗旨,總結汲取了歷代立法經驗,融禮法于一體,將中國古代法制推向了巔峰,其“一準乎禮”②的指導思想、系統嚴密的體例內容以及《唐六典》的形成,標志著秦漢以降中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帝制法制的最終完善,中華法系由此定型,并極大地影響了后世中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五代、宋、元、明、清時期(1907-1911)是中國帝制法制走向沒落衰亡的階段。宋朝面臨內憂外患的嚴重局面,進一步強化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堅持“守內虛外”、重懲“賊盜”的基本國策,并以“存天理,滅人欲”的理學戒律禁錮人們的思想言行。法制上在繼承唐律體系的基礎上,突出君主的人治心治,靈活運用敕、例、條法事類、“重法地法”等各種法外之法,并于法定五刑之外新增凌遲、刺配、決杖等野蠻酷刑,以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唐宋以來商品經濟的活躍和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也使宋朝的民事、經濟立法有所加強,租佃、典賣、借貸等契約制度空前發達。元朝是一個文化落后的少數民族軍事政權,建國之后大力推行政教合一及民族壓迫制度,在法制方面,既保留本民族的習慣法傳統,又先后“循用金律”③,“遵用漢法”④,吸收借鑒唐宋立法成就,尤其是受兩宋編敕、編例的直接影響,先后制訂了《至元新格》、《風憲宏綱》、《大元通制》、《元典章》等綜合性法律匯編,但整個社會的實際法制狀態十分混亂。明朝政治更趨保守,統治者以“明刑弼教”、“重典治國”為指導思想,廢宰相,戮大臣,于正律《大明律》之外,又欽定《大誥》及教民榜文,動用凌遲、充軍等野蠻酷刑以及“廠”、“衛”等特務組織,嚴厲鎮壓危害專制集權的言論思想,強化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在法制方面,它一改《法經》以來按“罪名之制”或“事律”之條“集類為篇,結事為章”⑤的篇章結構,根據中央六部的職掌范圍,將“名例律”以外的《大明律》律文內容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篇,更加突出了君主專制行政主導的立法司法體制,后又把有關詔令條例附于律文之后,開創了律例合編并行的法律編纂體例。其《大明會典》則上承《唐六典》,下啟《大清會典》,推進了古代官制官規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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