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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089911
- 條形碼:9787010089911 ; 978-7-01-008991-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 本書特色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 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正確理解和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產品質量責任的具體規定和立法精神,由從事民商法專業研究的專家、教授及業內律師共同編寫了本書。
本書包括“案件事實”、“分析解說”“法律要旨”和“關聯法條”四部分。具體章節為:**章產品缺陷責任的認定標準;第二章產品缺陷侵權的責任主體;第三章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第四章贈品的產品缺陷產生的侵權責任;第五章產品缺陷侵權中警示和召回義務;第六章產品侵權責任中的賠償范圍(財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第七章產品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第八章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中的舉證責任。
本書以案釋法,通俗易懂,內容設置考慮到不同讀者的需求,具有極強的實踐操作性,是廣大法律工作者實用的法律工具,是各級行政機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培訓讀本,是人民群眾維權的有效法律武器,也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師生的教學和研究用書。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 目錄
一、生產者夸大宣傳是否屬于產品責任的范疇?
二、商家提供的服務是否屬于產品質量侵權的范圍?
三、啤酒瓶爆炸是否屬于產品缺陷的范圍?
四、熱水器故障導致鄰居家財產受損是否屬于“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事實?
五、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與賠償責任之間有何關聯?
六、操作工被機器絞斷手指,是否可以要求機器生產者承擔責任?
七、醫用產品造成人身損害,是否可以認定為“產品缺陷”?
第二章 產品缺陷侵權的責任主體
一、過期變質水蜜桃汁飲料的產品責任由誰承擔?
二、醫院使用他人提供的不合格醫療產品致人損害,能否被認定為“銷售者”?
三、因使用不合格水泥造成工程被拆除重建的損失由誰承擔?
四、漏電保護器失效致人死亡,誰承擔賠償責任?
五、汽車發生碰撞時srs空氣囊未彈開致人身傷害,受害人應當向誰索賠?
六、因三輪車車輪脫落與貨車相撞導致貨車上乘客死亡,責任由誰承擔?
七、電動車前又開焊致人損害,誰承擔侵權責任?誰退還貨款?
八、啤酒瓶發生爆炸致人傷害可否向銷售者主張損害賠償?
九、銷售者無法指明生產者和供貨者,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十、飲用劣酒致人傷害應向誰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劣質食品致人傷害,銷售者先行賠償之后向誰追償?
十二、生產者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否向產品的倉儲者行使追償權?
十三、電腦存在漏電危險,使用者可否請求生產者消除危險隱患?
十四、參展者失蹤后的產品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十五、企業是否有權鑒定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
十六、兩個缺陷產品共同造成一個損害結果的,責任如何分配?
十七、顧客就餐時卡式爐爆炸致殘該向誰索賠?
十八、未通過質檢的淋浴器致人死亡,銷售者能否免責?
第三章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汽車玻璃爆破致人死亡生產者承擔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二、無法證明生產者具有過錯是否影響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
第四章 贈品的產品缺陷產生的侵權責任
一、因贈品產生的損害是否應當賠償?
二、贈品是假冒產品時如何確定銷售者的責任?
三、贈送的燃氣灶爆炸,商家承擔侵權責任嗎?
四、免費體驗的化妝品致人損害是否免責?
第五章 產品缺陷侵權中的警示和召回義務
一、外國產品在我國出現缺陷是否適用召回?
二、藥品公司能否以“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為由主張免責?
三、無產品使用說明書導致傷害的責任如何承擔?
四、生產者未在產品上給予必要的警示致人損害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五、汽車油門踏板存在缺陷,生產者是否應承擔召回義務?
第六章 產品侵權責任中的賠償范圍(財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一、飼料不合格致使雞死亡應如何賠償?
二、故意制造假藥是否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酒精爐爆炸造成面部燒傷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四、患者因藥品造成癱瘓可否要求懲罰性賠償?
五、汽車銷售者將事故車作為新車出售,消費者可否要求懲罰性賠償?
第七章 產品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可口可樂中發現煙蒂,生產者是否能以未造成損害為由主張免責?
二、駕駛者對汽車操作不當,汽車部件也存在質量問題,產生損害的責任如何分配?
三、產品合格證能否使生產者減輕或免除產品責任?
四、飲用合格白酒死亡,生廠廠家(生產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五、未投入流通的產品致人損害,生產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章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中的舉證責任
一、因喝奶粉導致營養不良和發育遲緩,受害者能否索賠?
二、受害者能否用同類產品替代致害產品進行檢測并作為證據使用?
三、車輛自燃受害人如何舉證及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四、電視機自燃后受害人在索賠時應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 節選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內容簡介:現代社會中,一些企業為了滿足市場需求和增強競爭力,通常會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新產品的研發和推廣上,對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導致的損害后果沒有給予同等的重視。伴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各種產品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由此帶來產品在研發和推廣時客觀上存在難以預測的缺陷和風險;加之產品的科技型和專業性提高,對產品的警示和說明義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則產品缺陷致人損害就無法避免。
產品缺陷侵權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 相關資料
按照《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的規定,展銷會是由一個或幾個經營者舉辦的,在特定的場所和期限內,各經營者集中展示各自的商品并以現貨或預售方式對外銷售的交易活動。展銷會最主要的特點是:舉辦的時間不固定,有短有長;主辦方和參展的單位之間沒有固定的聯系。在展銷會期間,雙方合作,一旦展銷會結束,參展單位即各自離散。這些特點決定了在展銷會上因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在展銷會結束后往往很難找到展銷會上的銷售者并要求賠償,而相對容易找到展銷會的主辦方。通常情況下,展銷會的主辦方拒絕承擔責任的理由是自己不是生產者也不是銷售者,產品的缺陷與其無關,這種說法是錯誤的,理由是:首先,主辦方與參展者在展銷會期間是互相合作的,他們無論是舉辦還是參加展銷會,都是以獲利為目的的,參展者銷售產品,舉辦者向參展者收取參展費用,實質上是與參展者共享展銷利潤。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參展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舉辦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次,消費者到展銷會上進行消費認可的是展銷舉辦方的誠信度,因此,展銷會的主辦方對在其場地內銷售的產品應盡到一定的監管義務,遇到消費糾紛,應積極主動地作出合理處理;此外,《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也要求展銷會的舉辦者對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進行審查,《食品安全法》也明確規定了展銷會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這也是其承擔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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