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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與共贏: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54511
- 條形碼:9787562054511 ; 978-7-5620-5451-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協商與共贏: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研究 內容簡介
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是由相互依賴的資源使用者通過民主協商,制定符合使用者利益和防止“公地悲劇”的資源使用、管理的規則,并在集體內得到監督執行,是資源使用者集體自主治理自然資源的模式。此種自然資源的利用模式,采取由資源使用者集體協商制定并執行規則的路徑,力圖兼顧多方利益,尋找可能的公正有效解決“公地悲劇”的制度安排,克服“市場的失靈”和“政府的失靈”,是自然資源利用的“市場”模式與“管制”模式之外另一種可能的模式選擇。《昆明理工大學法學文庫·協商與共贏: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研究》旨在分析研究不同種類的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構造,并提出中國語境下合理配置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的路徑選擇,在保障資源使用者利益的同時,確保對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
協商與共贏: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研究 目錄
序
摘要
導言
**節 研究的背景、問題、意義
一、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的問題
三、研究的意義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證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論證思路
第三節 知識創新及不足
一、創新
二、不足
第四節 理論研究綜述
一、經濟學及社會學對自然資源利用模式選擇的研究
二、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的實踐研究
三、自然資源利用模式選擇的法學研究
四、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研究
五、自然資源物權研究
**章 重要概念及財產權基本框架探析
**節 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
一、自然資源的內涵、分類
二、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的內涵、分類
第二節 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
一、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作用
二、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特征
三、相關概念辨析
第三節 兩大法系財產權理論框架
一、財產權的內涵
二、兩大法系財產權理論的歷史淵源
三、兩大法系財產權理論的近代淵源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財產權設置的正當性與有效性
**節 財產權設置的正當性證成:商談民主理論
一、商談民主理論
二、財產權設置與商談民主
三、商談民主視野下集體行動及其財產權正當性的證成
第二節 財產權設置的有效性基礎:物盡其用與永續利用原則
……
第三章 “傳統壓力型”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
第四章 “現代主動型”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
第五章 “后現代政府間”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
第六章 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財產權配置的中國路徑
協商與共贏: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研究 節選
一、類型二:建立在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上的集體行動外部財產權 (一)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 1.集體所有權的性質。集體所有權是指集體組織以及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依照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屬于集體的財產,如我國《憲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另一類是基于集體生產、勞作,依照協議或章程而產生的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產。如我國城鎮集體企業的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產,自然資源利用農業合作組織中依協議或章程約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產。除了依法應屬于國家專有的財產以外,一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都可以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有關集體所有權的性質存在較大學術爭議,以下簡要分析之。 (1)集體所有權不等于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是所有制多種形式中的一種。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總和,貫穿于社會總生產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各個環節之中。所有制不能僅僅理解成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更不能簡單地等同于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在同一種所有制基礎上,可以存在一種或多種所有權形式。 (2)集體所有權不是總有。總有是日耳曼法所確立的一個概念,指并未賦予法律上獨立人格之團體,以團體全體成員資格對所有物之共同所有。總有為所有權質的分割,對于總有財產的管理、處分等權利歸屬于團體,但需征得團體全體成員同意或經團體規約規定的多數決定。而對總有財產的使用收益權則歸于各成員享有。 筆者認為,集體所有權,如我國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行使方式雖然與總有的“所有權質的分割”表現方式類似,如共同表現為集體成員可以通過承包的方式對土地進行使用收益,集體土地的處分權歸集體,但集體所有權不是總有。理由如下:**,總有的團體不具備獨立的資格,總有的團體是團體成員的集合,團體并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與法律人格。而集體所有權的集體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擁有自己的獨立意志與能力;第二,總有是對所有權“質”的分割,其分割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即使用、收益權利歸成員,而管理、處分權利歸團體。而集體所有權的所有權主體享有完整的一個所有權,其享有的權利有時是由集體來行使,即使在由成員來行使的情形中,也是在集體的意志之下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來行使的。 (3)集體所有權也不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集體所有權與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根本的區別在于:**,享有集體所有權的集體是一個獨立的組織,有自已單獨的意志與能力。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是若干個人的所有權的結合,并沒有形成獨立的組織;第二,在權利的行使上,集體所有權一般由特定的集體代表機構行使,滿足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將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賦予該集體組織中的成員個人,甚至是賦予該集體組織以外的個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則不同,在通常情況下,其財產的使用權或經營權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行使。 ……
協商與共贏:自然資源利用集體行動中的財產權研究 作者簡介
羅薇,1980年6月生,江西南昌人。中國人民大學環境與資源法博士,昆明理工大學教師,研究方向為自然資源法、能源法。近幾年來,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1項,省人才培養項目1項,參與國家及省部級課題6項,參編多部教材著作。獨撰或以第一作者發表El檢索論文、CSSCI等論文10余篇。2012年5月至8月赴美國佛蒙特法學院訪問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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