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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古羅馬公民思想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50345
- 條形碼:9787010150345 ; 978-7-01-015034-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古希臘古羅馬公民思想 內容簡介
任何一種思想和文化均不可與古代脫節,否則,決不能源遠流長,更不能根深蒂固。《古希臘古羅馬公民思想》是對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公民思想進行的專門研究,以期有助于推進當今中國的公民教育事業,主要內容包括:公民概念、古希臘公民思想導論、前蘇格拉底時期的公民思想、希臘古典時期的公民思想、希臘化時期的公民思想、從古希臘到古羅馬公民思想的比較研究、古羅馬公民思想等。這些思想是非常寶貴的資源。
古希臘古羅馬公民思想 目錄
**章 公民概念
**節 社會學視閾下的公民概念
一、公民與國家的關系
二、公民與社會的關系
三、公民之間的關系
第二節 憲法視閾下的公民概念
一、公民天然地具有一國國籍
二、公民是一種法律身份和成員資格
三、公民概念反映了個人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節 公民與國民、人民、臣民的不同
一、公民與國民的不同
二、公民與人民的不同
三、公民與臣民的不同
第四節 公民概念的三個層次
一、從國籍角度對公民的界定
二、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公民
三、作為公民教育之公民
第二章 古希臘公民思想導論
**節 古希臘公民思想的價值
第二節 古希臘公民思想的主要分期和特點
一、古希臘公民思想的主要分期
二、古希臘公民思想的主要特點
第三章 前蘇格拉底時期的公民思想(前800-前soo)
**節 英雄時代的公民思想
一、勇敢是主要的德性
二、公正主要體現于分配
三、責任由身份決定
四、榮譽屬于獲勝者
第二節 立法家的公民思想
一、梭倫的公民思想
二、克里斯梯尼的公民思想
三、伯里克利的公民思想
第三節 智者時代的公民思想
一、人是萬物的尺度
二、人人平等
三、思想自由,崇尚理性
四、積極參與公共生活
第四節 前蘇格拉底時期的德性思想
一、畢達哥拉斯的德性思想
二、赫拉克利特的德性思想
三、德謨克利特的德性思想
第四章 希臘古典時期的公民思想(前500-前336)
**節 蘇格拉底的公民思想
一、蘇格拉底簡介
二、蘇格拉底與柏拉圖不可分
三、蘇格拉底是個主要轉折點
四、認識你自己
五、德性即知識
……
第五章 希臘化時期的公民思想(前336-前30)
第六章 從古希臘到古羅馬:公民概念的不同理解
第七章 從古希臘到古羅馬:公民思想的變與不變
第八章 古羅馬時期的公民思想
后記
古希臘古羅馬公民思想 節選
《古希臘古羅馬公民思想》: 一、公民天然地具有一國國籍 國籍是一個人屬于某個國家的法律承認,國籍意味著個人與所屬國家之間建立了穩定的法律聯系,基于國籍規定的人的身份即是國民。具有某國國籍,不僅受該國法律的保護、享有該國人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公民天然地要具有一國國籍。但具有國籍并不一定就是完整意義上的公民——只是一種資格上的規定,因為,國籍只表明一個人的國家歸屬和法律承認,即法律身份,公民概念還有更為豐富的內涵。 有多種方式可以獲得某國國籍,如本國出生、繼承、歸化等,同時,也有多種方式可以失去某國國籍,如移民等。一般而言,一個人只能是某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雙重或多重國籍的人可以說是多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從這個意義上看,沒有國籍的人也只能被稱作是世界公民了。法律身份是公民概念的基礎,但不是公民概念的核心,公民概念的核心體現在該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上,體現在公民對國家事務、公共事務的參與和管理上。 二、公民是一種法律身份和成員資格 與臣民、人民等概念不同,公民概念集中反映了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因此,公民是一種法律身份和成員資格,即公民資格,“公民資格不是擁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這很像是處于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地位。”①家庭成員是家庭的一分子,有權參與家庭事務管理,公民身份則意味著公民是國家的一分子,有權參與國家管理,“公民資格使一個人能夠享有成員資格,即參與政治活動或參加公共事務的某種*低限度的權利。”② 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成員資格可以看作是公民身份的基本意蘊。馬歇爾認為:“公民身份是一種地位(status),一種共同體的所有成員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擁有這種地位的人,在這一地位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上都是平等的。”③雅諾斯基指出:“公民身份是個人在一民族國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權利與義務的被動及主動的成員身份。”①盡管對公民身份的理解在學術界仍有爭議,但其基本的含義卻是公認的,即公民是一種法律身份和成員資格。 公民的法律身份是指公民身份(與人的身份是不同的概念)是由憲法賦予的,這種法律賦予不僅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也體現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以平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從另一方面講,公民身份的法律賦予還體現在國家在某些時候可以剝奪公民的某些政治權利等方面。隨著城邦向國家的過渡和近現代國家的發展,公民概念也整體上隨之發生了改變,“我們從作為政治存在的公民進入到作為法律存在的公民。”②波考克指出:“法理學的發展使‘公民’的概念從政治動物轉向法律人,從公民或城邦人轉向資產階級或市鎮人。它進一步產生了‘公民’與‘臣民’之間的一些等同。”③ 公民的成員資格意味著每一個公民都是政治共同體的平等成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公民有權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享受國家的保護和國家提供的各種福利,從成員資格的角度看,公民還意味著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不平等,如,不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便不可能完全享受該國家對其公民提供的保護和福利。公民的成員資格主要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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