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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律師辦案實用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957146
- 條形碼:9787542957146 ; 978-7-5429-5714-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稅務律師辦案實用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內容簡介
《稅務律師辦案實用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分為七個部分,**部分介紹涉稅民事糾紛案件,包括發票開具類民事糾紛案件、稅款承擔類民事糾紛案件以及委托納稅類民事糾紛案件。第二部分為稅務民事訴訟案件,包括稅收代位權案件、稅收撤銷權案件、稅收優先權案件以及納稅擔保案件。第三部分為稅務行政處罰與賠償案件,包括稅務行政處罰程序制度、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偷稅行政處罰案件、稅務強制執行案件以及稅務行政賠償案件。第四部分為稅務行政獎勵與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包括稅務行政獎勵案件和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第五部分為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包括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制度、稅務行政復議期限制度、稅務行政復議納稅前置制度、個人所得稅行政復議案件、企業所得稅行政復議案件以及契稅行政復議案件。第六部分為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包括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案件、行政強制執行類案件、反避稅類案件、稅款追征類案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類案件以及行政不作為類案件。第七部分為稅務刑事訴訟案件,包括玩忽職守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件,受賄案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虛開普通發票案件以及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稅務律師辦案實用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目錄
一、發票開具類民事糾紛案件
二、稅款承擔類民事糾紛案件
三、委托納稅類民事糾紛案件
第二部分 稅務民事訴訟案件
一、稅收代位權案件
二、稅收撤銷權案件
三、稅收優先權案件
四、納稅擔保案件
第三部分 稅務行政處罰與賠償案件
一、稅務行政處罰程序制度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三、稅務強制執行案件
四、稅務行政賠償制度
第四部分 稅務行政獎勵與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一、稅務行政獎勵案件
二、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第五部分 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一、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制度
二、稅務行政復議期限制度
三、稅務行政復議納稅前置制度
四、個人所得稅行政復議案件
五、企業所得稅行政復議案件
六、契稅行政復議案件
第六部分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一、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案件
二、行政強制執行類案件
三、反避稅類案件
四、稅款追征類案件
五、計稅依據明顯偏低類案件
六、行政不作為類案件
第七部分 稅務刑事訴訟案件
一、玩忽職守案件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件
三、受賄案件
四、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件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
六、虛開普通發票案件
七、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稅務律師辦案實用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節選
《稅務律師辦案實用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三)房屋買賣約定承擔稅費案 1.案例簡介 上訴人劉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A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于2008年8月4日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合同,張某自愿將一套房轉讓給劉某。合同第三條內容為“如乙方(劉某)需要辦理房產過戶更名事項,所需的一切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張某)協助乙方辦理”。雙方還口頭約定交清房款后60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簽訂合同后,劉某人住該房,購房款于2008年8月4日一次付清。但因種種原因,雙方至今尚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5年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將房屋過戶到劉某名下。2015年8月6日,法院判決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將房產過戶到劉某名下,但張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判決。2015年11月11日,張某按照A縣地稅局的要求,繳納了上述爭議稅費及滯納金。此后雙方就房屋過戶及上述稅費的承擔問題多次協商未果,2015年12月7日,張某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對房屋轉讓合同第三條“如乙方(劉某)需要辦理房產過戶更名事項,所需的一切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張某)協助乙方辦理”的理解。**,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房屋出售方是上述稅費的繳納義務人。但法律并未禁止由房屋買受方承擔上述稅費,依據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房屋轉讓當事人可以約定上述稅費的承擔主體。因此,原、被告雙方可以約定房屋轉讓的稅費由劉某承擔;第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之規定,雙方房屋的轉讓經登記后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另外,劉某在庭審中也陳述了雙方有要將房屋過戶更名的口頭約定。房屋過戶登記應為房屋轉移所有權的標志,一個完整的房屋轉讓過程應包括房屋過戶登記在內。故對于劉某答辯稱“房屋過戶與房屋銷售是割裂的,劉某應繳納的是房屋過戶時的稅費,而不是房屋轉讓時應繳納的稅費”,不予支持;第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房屋應繳納的稅金為“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原、被告在房屋轉讓合同中約定劉某辦理房產過戶更名事項所需的一切稅費由劉某自行承擔。故雙方約定的“一切稅費”應包含上述所講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金”;第四,劉某答辯稱“雙方簽訂的為格式合同,如對條款有爭議,應作出對張某不利的解釋”。房屋轉讓合同的簽訂當事人一般應認識到房屋買賣需要繳納相關稅費,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切稅費”系概括性約定,按照文義理解,“一切稅費”應指所有的稅費,故雙方對于房屋轉讓應繳納的稅費范圍的約定應是明確的。另外,格式合同是根據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房屋轉讓合同的各條款,尤其是對于合同標的、價款、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均系經雙方自由協商后簽訂的,合同也非張某針對不特定對象提供的,因此該合同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格式合同;第五,B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及A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是原、被告雙方分別針對支付房款、公攤面積款和辦理房屋過戶提起的訴訟,本案受理未違反“一事不再審”的民事訴訟原則,原告有權就本案的爭議提起訴訟。綜上,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也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故該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及時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劉某并未按照約定及時繳納上述稅費,張某在已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稅金”的情況下,可以依照約定向被告追償,故對于張某要求劉某返還原告墊付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稅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另行口頭約定原告在房款付清后60日內將房產過戶給劉某,但張某至今尚未履行過戶義務,且在法院作出令其限期過戶的生效判決后仍拒不執行,考慮到張某在履行合同中也存在一定過錯,對于張某要求劉某返還上述稅金的滯納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百零七條、**百二十條、《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判決:(1)被告劉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張某墊交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稅金;(2)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稅務律師辦案實用技巧與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簡介
翟繼光,哲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 在全國各地講授稅務、法律、理財等相關課程300余場,曾給20余家全國性銀行、30余家保險公司和80余家大型國有企業講行法律、稅務、管理培訓。曾擔任100余位處級稅務稽查局局長的論文導師。 在《經濟日報》、《法制日報》、《中國稅務》、《稅務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學報》、《中國稅務報》、《財稅法論叢》、《理財師》等刊物發表論文200余篇。主持和參與國家、省部級課題20余項。出版著作30余部,翻譯著作5部。 張曉冬,法學博士,香港中國資產管理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國家高端智庫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兼職研究員,南京財經大學客座教授,西安外國語大學兼職教授。 學術領域:基金會和信托、控股公司、自貿區、財富規劃和家族辦公室。全球首位出版基金會法律問題研究著作的華人學者。 主要著作:《基金會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基金會法比較與分析》(臺灣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八部法律和財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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