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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94585
- 條形碼:9787010194585 ; 978-7-01-019458-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內容簡介
6月1日上午,*高人民法院發布了10起利用互聯網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 現實生活中的某些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快速向網絡空間蔓延,由于青少年心智發育不成熟,識別風險、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相對薄弱,更容易成為網絡違法犯罪的侵害對象。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通過網約車猥褻兒童案,有通過裸貸敲詐勒索案,也有以視頻裸聊方式猥褻兒童案,充分體現了當前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的一些特點。 《*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是根據*高人民法院官網發布的內容匯編而成。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2 施某通過裸貸敲詐勒索案
案例3 龐某某等人約網友見面強奸案
案例4 楊某某假借迷信強奸案
案例5 喬某某以視頻裸聊方式猥褻兒童案
案例6 葉某甲通過網絡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案
案例7 劉某某提供虛假網絡技術詐騙案
案例8 江某某網上虛假銷售詐騙案
案例9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騙猥褻兒童案
案例10 付某某訴某網絡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節選
《*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利用互聯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龐某某等人約網友見面強奸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人龐某甲(15歲)與被告人龐某乙(18歲)、周某甲(18歲)、周某乙(15歲)、黃某某(15歲)在旅社房間住宿期間,龐某甲提議并經過同意后,通過QQ聯系其在互聯網上認識的被害人李某(女,13歲,在校學生)到旅社房間。李某到達后隨即被龐某甲、龐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黃某某在房間內強行奸淫。另以相同方式,龐某甲、龐某乙還曾共同強奸李某1次,其中龐某乙強奸未遂;龐某甲還曾單獨強奸李某1次。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某甲單獨或分別伙同被告人龐某乙、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黃某某以暴力、威脅手段在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龐某甲、龐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黃某某,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龐某甲多次強奸未成年人,依法應從重處罰。龐某甲、周某乙、黃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周某乙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黃某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龐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黃某某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被告人諒解,依法對龐某甲、龐某乙、周某甲從輕處罰,對周某乙、黃某某減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龐某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判決被告人龐某乙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被告人周某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被告人周某乙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網絡聊天邀約未成年女學生見面后發生的嚴重強奸犯罪案件。隨著網絡科技應用普及,網絡交友的便捷、新鮮感使得許多青少年頻繁在網絡上通過聊天軟件交友,又從網上聊天走到現實見面交往。但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陌生人防范意識不高,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只身與網友見面存在諸多人身安全風險。本案被告人就是在網上邀約一名幼女見面后,與同案被告人對該幼女實施了多人輪奸犯罪行為。雖然被告人已被繩之以法,但已對被害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身心傷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聯網社交網絡平臺與陌生人交友,切莫單獨與網友見面;在遭受侵害后,應立即告知家人并報警,不能因害怕而隱瞞,更不能因恐懼或欺騙再次與網友見面。家庭和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尤其要提高未成年女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護意識;及時了解子女網上交友情況。旅店應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加強對入住人員審查,尤其要對未與家長同行的未成年人或數名青少年集體開房情況予以警惕,防止違法犯罪情況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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