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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6599
- 條形碼:9787509396599 ; 978-7-5093-9659-9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用版) 本書特色
“實用版系列”獨具五重使用價值: 1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 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5附贈電子版。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即可免費獲取。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用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二十九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靠前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全文,就重點條文添加理解與適用、相關條文鏈接、典型案例索引等注釋。其后還附錄了與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制度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配套文件,是學習適用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相關法律制度的實用指導用書。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用版)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條【國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設】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的義務和權益】
[房地產權利人可能涉及的稅收]
第六條【房屋征收補償】
第七條【房地產管理機構設置】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九條【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宏觀管理】
第十一條【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主體】
[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支付出讓金】
第十七條【提供出讓土地】
第十八條【土地用途的變更】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定義】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劃撥范圍】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基本原則】
第二十六條【開發土地期限】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作價】
第二十九條【開發居民住宅的鼓勵和扶持】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節一 般 規 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原則】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價格管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
[房地產評估]
[房地產市場估價程序]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的定義】
[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合同】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合同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關系】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用途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后的再行轉讓】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的定義】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抵押物的范圍】
第四十九條【抵押辦理憑證】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問題】
第四節房 屋 租 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的定義】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與備案】
[租賃合同內容]
[租賃合同終止、續租、繼續履行]
[優先購買權]
[租賃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賃】
第五十六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
第五十九條【房地產估價人員資格認證】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房地產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六十三條【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六章法 律 責 任
第六十四條【擅自出讓或擅自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非法預售商品房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非法收費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參照本法適用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11年1月21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16年1月1日)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2013年2月26日)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5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0日)
房屋登記辦法
(2008年2月15日)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11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4月28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14年7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
意見
(2016年5月17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2012年5月28日)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2015年5月4日)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
(2015年12月24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2016年3月1日)
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2012年6月2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2015年12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2005年12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7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
(2013年3月27日)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用版) 節選
**條立法宗旨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理解與適用 第2條第1款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第2條第2款是關于房屋、房地產開發及房地產交易法律概念的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便于閱讀,本書中相關法律文件標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都予以刪除。的調整范圍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關于“規劃區”的問題。《城鄉規劃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二,關于“國有土地”的問題。首先,“國有土地”的范圍問題。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城市市區的土地;二是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三是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其次,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問題。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后,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問題。“城市規劃區”不等于“城市市區”,因為“城市規劃區”實際上是一個由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也就是說,在“城市規劃區內”,也有“集體所有土地”。按照本條的規定,本法只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因此,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不適用于本法。 第三,關于“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的問題。所謂“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因此,只要在城市規劃區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用于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必須遵守本法。所謂“房地產交易”,按照本條第4款的規定,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其中,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只要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必須遵守本法。 條文參見 《城鄉規劃法》第2條;《憲法》第10條;《物權法》第47條;《土地管理法》第2、8條 第三條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國有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的規定。當然,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用地都必須采用有償、有期限使用的方式,本法也規定了某些用地可以不采取有償、有期限使用的方式,即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等可以采取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即為無償、無期限使用國有土地。 條文參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4條 第四條國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設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國家對居民住宅扶持政策的規定。 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開始進行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此后,許多城鎮采取多種方式調整租金、出售公有住宅、集資建房等措施,不同程度地加快了解決住房問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緩解居民的住房困難,不斷改善住房條件,正確引導消費,逐步實行住房商品化,發展房地產業。在房地產業中,應當將解決城鎮居民住房特別是困難戶的住房問題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要做好福利房、微利房和商品房的建設,加快危房的改造。因此,本法明確規定,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條文參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的義務和權益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房地產權利人義務和權益保護的規定。 [房地產權利人可能涉及的稅收]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 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應當繳納印花稅。 個人租賃房屋、轉讓房地產,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條文參見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2條;《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條;《契稅暫行條例》第1條;《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2條;《房產稅暫行條例》第1、2條;《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 第六條房屋征收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理解與適用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條文參見 《物權法》第42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典型案例指引 1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6期) 案件適用要點:(1)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具有組織實施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職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等不能舉證證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體拆除的,可以認定其為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等委托建設單位等民事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等對強制拆除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單位等民事主體以自己名義違法強拆,侵害物權的,除應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補償決定又未通過補償協議解決補償問題的情況下,違法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應當賠償被征收人房屋價值損失、屋內物品損失、安置補償等損失。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合理確定房屋等的評估時點,并綜合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方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確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得到的征收補償。 2山西省安業集團有限公司訴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1期) 案件適用要點: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序解決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 第七條房地產管理機構設置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理解與適用 本條對分則(即第二章至第六章)和附則具有統領和規范的作用。因此,第四章規定的“房地產交易”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具體來說,房地產交易中凡涉及房產方面的管理,如房屋估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等應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凡涉及土地方面的管理,如地價評估、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條文參見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問題的批復》三 ……
(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于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秉承“夯實基礎、勵磨精品、創博雙效、服務法治”的經營理念,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服務,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為實現國家“五位一體”建設服務,為積累和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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