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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度十件海事訴訟典型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97289
- 條形碼:9787010197289 ; 978-7-01-019728-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度十件海事訴訟典型案例 內容簡介
2017年,全國海事審判隊伍緊緊圍繞海洋強國、“一帶一路”建設等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在提升海事司法理念、統一裁判尺度、促進國際航運發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為充分發揮法院在海洋強國建設中的司法保障和服務職能,營造良好的海洋司法環境,*高****發布了2017年度十件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案件比例較大。其中既有涉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聯盟公司海事強制令案、海德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招商局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也有提供中國智慧,通過調解解決系列國際商事糾紛的哈皮那公司船舶建造糾紛案,還有案件當事人與糾紛均在國外,但當事人在中國海事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的大宇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這些案件充分展示了****采信域外證據、查明及適用外國法律的能力與水平,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公正司法形象。此外還有明確法律適用、統一裁判規則的隆達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三福公司船舶建造保險合同糾紛案、力鵬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以及我國海事法院試點海事刑事審判的艾倫·門多薩·塔布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這些案件對海事審判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索和回應,對明確法律適用、統一裁判尺度、完善審判規則起到了較好的指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度十件海事訴訟典型案例 目錄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運營中心與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保險合同糾紛案
3.廣州海德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福建英達華工貿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4.招商局物流集團(天津)有限公司與以星綜合航運有限公司、合肥索爾特化工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5.廈門力鵬船運有限公司等與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6.艾倫·門多薩·塔布雷(AllanMendoza Tablate)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
7.聯盟多式聯運有限合伙公司(Soyuz Trans Link Llp)與深圳運達物流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海事強制令案
8.溫州海事局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
9.哈皮那船舶公司(Harpina Owning Company Limited)與江蘇天元船舶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新揚子造船有限公司和揚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案
10.大宇造船海洋株式會社(Daewoo Shipbuilding & Marine Engineering Co., Ltd)訴西達克凌公司(CDuckling Corporation)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度十件海事訴訟典型案例 節選
《*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度十件海事訴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以色列以星航運公司與我國招商物流公司簽訂的訂艙協議約定,招商物流公司委托以星航運公司作為其在天津的進出口貨物運輸承運人;若貨物在目的港無人提取,招商物流公司將與托運人對因此給以星航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后果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2014年8月,招商物流公司委托以星航運公司將一個20尺集裝箱貨物從天津新港運至烏克蘭敖德薩港。以星航運公司簽發了托運人為索爾特公司的指示提單,提單載明了集裝箱的免費使用期與超期收費標準。貨物到港后,一直沒有收貨人持正本提單提貨。后貨物在目的港被銷毀,以星航運公司為此支付了目的港產生的銷毀費用、堆存費、裝卸費等。以星航運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招商物流公司、索爾特公司連帶賠償其目的港各項費用及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經濟損失20310美元及利息。案件審理中,以星航運公司與招商物流公司均主張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合同爭議。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令招商物流公司賠償以星航運公司在目的港支付的貨物處置費用及按照購置成本基礎計算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共計66152,52元人民幣及利息,駁回以星航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招商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提單系以星航運公司基于招商物流公司按照訂艙協議提出的訂艙要求所簽發,雖提單記載托運人并非招商物流公司,但以星航運公司仍有權按照由訂艙所形成的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向訂艙的托運入主張權利,當貨物在目的港無人提貨時,以星航運公司有權向合同相對方招商物流公司主張相應權利。承運人留置貨物僅為其主張債權的方式之一,不留置貨物并不影響承運人向托運人主張相關費用的權利。就貨物銷毀費用、堆存費、裝卸費等損失,以星航運公司提交的在烏克蘭目的港形成的相關證據經過公證認證,可相互印證。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終審后,招商物流公司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發生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因目的港無人提貨引起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具有以下典型意義:一是明確了目的港無人提貨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主體。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的情況下,承運人有權基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向合同相對方托運人主張相應權利。二是明確了海商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承運人留置權并非其向托運人索賠的前置條件。留置貨物僅為承運人主張債權的方式之一,承運人不留置貨物并不影響其向托運人主張相關費用的權利。三是不把公證認證作為判斷域外證據證明力的唯一標準,而是結合具體案情、域外證據種類、待證事實、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等因素,運用經驗法則與邏輯推理,對域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充分展示了“一帶一路”建設背景下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的應有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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