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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97821
- 條形碼:9787010197821 ; 978-7-01-019782-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 內容簡介
這次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包含了涉互聯網領域內的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隱私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多類型案件。這10個典型案例在遵循立法本意、正確理解適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還充分體現出尊重互聯網領域自身特點這一理念,對于統一涉互聯網新類型案件的裁判標準,起到了良好的指導作用。這些典型案例深入總結了近些年來我國涉互聯網案件的審判經驗,為更好地規范網絡行為、預防交易糾紛、降低網絡交易風險提供了可借鑒的審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 目錄
2.徐瑞云訴敬子橋、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3.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訴許文強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4.王兵訴汪帆、周潔、上海舞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店鋪轉讓合同糾紛案
5.龐理鵬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案
6.謝鑫訴深圳市懶人在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創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杈糾紛案
7.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檀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糾紛案
8.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南京飛日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虛假宣傳糾紛案
9.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訴吳春田、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10.深圳市玩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 節選
《*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謝鑫享有《72變小女生》文字作品著作權。后發現深圳市懶人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懶人公司”)在其經營的“懶人聽書”網,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有聲讀物。謝鑫從懶人公司提交的文件中發現懶人公司是經過杭州創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策公司”)、杭州思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變公司”)、北京朝花夕拾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花夕拾公司”)的層層授權后提供聽書服務的。謝鑫以四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謝鑫曾于2013年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轉授權,以及制作、復制和銷售電子出版物的權利”授權創策公司。2014年,創策公司向思變公司出具授權書,明確寫明授權思變公司將涉案作品制成有聲讀物,并自行或再許可他方行使音頻格式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5年,思變公司授權朝花夕拾公司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授權給懶人公司在其“懶人聽書”平臺上使用。同年,懶人公司與朝花夕拾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朝花夕拾公司將涉案作品有聲讀物許可懶人公司在其平臺上使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謝鑫確認被控侵權行為已經停止。思變公司確認涉案有聲讀物系由其制作,在制作過程中未改變原作文字內容。思變公司與朝花夕拾公司均確認在向下游授權時對上游授權文件的審查系通過審查掃描件的形式進行。創策公司主張其從謝鑫處所取得“改編權”授權包含將涉案作品制作成音頻制品的權利。 裁判結果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現為杭州互聯網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浙8601民初354號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判令懶人公司、創策公司、思變公司、朝花夕拾公司共同賠償謝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6,100元。謝鑫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浙01民終538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聽書”“有聲讀物”是近年新興的一種文化消費方式,產業價值巨大。但制作、在線提供有聲讀物在著作權法上如何定性,經營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怎樣授權,未經許可制作有聲讀物所侵害的是作者的復制權還是改編權等問題,法律條文上無直接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有不同認識。這種局面可能使得業界法律界限不清,無所適從,不利于行業合法有序的經營發展。 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其一,作品均以形成外在的獨創性表達為其前提要件,對作品的改編應以改變作品之表達,且該改變以具有獨創性為前提。對于文字作品而言,文字表述是其作品的表達所在,改編文字作品應以文字內容發生改變為前提。將文字作品制成有聲讀物需要經過三個步驟:朗讀、錄音、后期制作。三個步驟均只改變了作品的形式或載體,無一改變了文字作品的表達或內容,因而不涉及對文字作品的改編,有聲讀物只是以錄音制品存在的復制件。其二,根據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本意,凡未經著作權人明確授予的權利仍應保留在著作權人手中。授權作為一種合同行為,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一項行為是否在著作權人授權范圍之內,需要探明著作權人授權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結合合同上下文及簽約時的時間環境,不應認定在線提供有聲讀物屬謝鑫授權范圍之內。其三,上游“授權方”缺乏有效權利而向下授權他人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自身對此存在過錯且行為實際發生的,所有上游授權方均構成侵權,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當前立法和司法有關有聲讀物具體規則存在空白,而行業發展又亟須明確規則的背景下,本案裁判為行業主體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對于充分發揮司法助推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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