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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立法四十年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94844
- 條形碼:9787010194844 ; 978-7-01-019484-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稅收立法四十年 內容簡介
該書比較詳細地闡釋了中國稅收立法的四十歷程。一方面主要討論了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問題,也是實務界所關注的關于稅收立法的主要問題。 從1977年改革開放開始,中國的稅收立法的思路與整個改革的思路是一致的,即體現為先行先試,可以簡稱為“試點模式”。這一立法模式近期的體現就是到正在進行的增值稅試點。同時,在某些領域,中央卻采取了高度中央集權的方式,如個人所得稅法,可以簡稱為“集權模式”。兩種模式的并存給正在進行的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帶來了立法路徑上的選擇困擾,這是本書選擇以“稅收立法模式”為研究內容的實踐意義。另一方面也著重探討了稅收立法權的橫向分權問題,即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分權問題,這是理論界所關注的主要問題。主要涉及“授權立法”與“課稅要素”問題。從理論上進一步分析稅收“授權立法”和“課稅要素”在歷目前的合理性和面臨的不足,有利于為未來稅收立法的路徑選擇上提供更多的理論支撐。
中國稅收立法四十年 目錄
**章 我國稅制的當代變遷
一、研究基礎及文獻綜述
二、中國當代的稅制改革之變遷
三、稅制改革中的法治問題
四、未來稅制改革的路徑
第二章 我國稅收立法模式的縱向觀察(1977-2017年)
——從集權角度切入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中國稅收立法的歷史觀察(1977-2017年)
三、稅收立法模式的進一步思考:稅收政策化
四、稅收政策化的消極影響
五、稅收立法模式完善的進一步思考
第三章 我國稅收立法模式的橫向觀察
——以授權立法為視角
一、稅制改革的主要依據:1984年、1985年立法授權
二、稅收授權立法的合法性
三、稅收授權立法存在的問題
四、稅收授權立法的走向
……
第二部分 我國稅收立法模式實證研究
第三部分 域外稅收立法模式實證研究
第四部分 中國稅收立法模式的路徑選擇
參考文獻
后記
中國稅收立法四十年 節選
《中國稅收立法四十年:歷史法學視野中的中國稅收立法實證研究》: 五、稅收立法模式完善的進一步思考 本文前述三個部分的分析,主要對中國改革開放后的稅收立法歷史進行了一個比較全面的梳理,并與之前的稅收立法進行了一個初步對比,也比較了美國的財政聯邦主義,基本的一個結論就是:基于中國的文化和制度傳統,以及1977年之前稅收立法的探索,中國政府在1977年之后不斷對稅收立法權進行向中央的集中(與財力下放形成鮮明對比),并促進了中國市場經濟40年的高速發展,但也滋生了稅收政策化的弊端。尤其是在1993年分稅制改革之后,中國稅收立法越來越走向政策化,稅收法治化程度走低,亟待增強。基于前文分析和結論,本文建議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中國稅收立法模式。 首先,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增加稅收立法的法治化程度。對于稅收法定中的“法”,要做狹義理解。稅收法定原則中的“法”,僅限于狹義的法律,即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在中國,就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①除此之外,稅收法定原則要求所有稅收基本要素都由法律規定。雖然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只點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但其后的“等稅收基本制度”意味著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收優惠等稅收基本要素都屬于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其次,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集權化模式。如果從更廣的1949年以后的稅收立法的歷史來看,財政聯邦主義(1957-1976年)在中國試行得并不成功。用發源于美國的財政聯邦主義來理解1977年之后的中國市場經濟的成功,是不符合實際的。前文已經分析,中國自1977年之后稅收立法權一直處于向中央集權之中,只不過在1993年分稅制改革之后進一步強化。向地方分散的是財力而非稅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而并非“事權與財權相適應的制度”。實踐也證明稅收立法權的上收并不與財力下放相沖突,因而也并不影響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 改革開放之后,關于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在中央文獻中的表述經歷了“事權與財權相結合”‘’事權與財權相匹配“”事權與財力相匹配“和”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互匹配“的變化。這種中央文獻的表述實際上反映了中央政府對于央地財政關系的不斷探索。盡管有學者認為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財政聯邦主義才是財稅體制改革的目標,①但反復推敲的中央決定中的表達變化絕非只是字眼的變化。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后六十多年的稅收立法實踐,我們發現”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是符合我們的市場經濟發展和政治實踐的。歸根到底,這是由中國國情所決定的,即中國是一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與周邊多國還存在領土爭端,國際形勢錯綜復雜等等。這些國情以及我們1977年之前的經驗教訓都告訴我們,在政治上要適當集權,在稅收領域則表現為中央掌握稅收立法權。通俗地講,地方可以多支出,而且必須承擔支出責任,但稅權掌握在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授權之下進行授權立法。 ……
中國稅收立法四十年 作者簡介
張學博(1981-),土家族,湖北巴東人,****黨校政法部副教授(2014年至今),2015年前往意大利******訪學,2016-2017年掛職任中共河北武邑縣委**。研究領域為財稅法學、經濟法學、歷史法學、生態文明、“三農”問題等。2016年起擔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2017年入選北京市“百名法學英才培養計劃”。 長期在****黨校廳局班、中青班、縣委書記班、西藏班等各個主體]旺次承擔《加強法治思維》等課程,并在研究生院主持《經濟法學》《財稅法學》《公司法學》等課程。 曾主持2015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稅收立法模式實證研究(1977-2015))、2018年度國家智庫高端項目、2015國家開發銀行一般項目(改革與立法關系研究——從稅制改革切入)等十余項。先后出版代表性學術專著四部:《減免稅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經濟法學前沿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生態治理能力現代化視野下的財稅法學前沿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歷史法學視野中的轉型中國社會治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主編著作兩部:《新時期共產黨人的楷模:李保國》(****黨校出版社2016年版)、《改革與立法關系研究——從稅制改革切入》(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版)。 在《政治與法律》《社會科學戰線》《學術界》《****黨校學報》《科學社會主義》《檢察日報》《學習時報》《中國稅務報》等刊物發表文章近百篇,多篇文章為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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