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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4050603
- 條形碼:9787304050603 ; 978-7-304-05060-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公法 內容簡介
《國際公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教材》共十二章,分別闡述了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國家的基本原理和國家的承認、繼承和責任等規則;個人國籍,外國人的保護、引渡和庇護及有關難民保護的規則;國際人權法保護的人權、國家保護人權的義務和人權的國際保護機制等;國家領土的規則和南及之地位等;各類海域的地位和相關規則和制度;航空和外層空間法的主要原則、規則和制度及懲治航空犯罪;外交和領事關系的規則和制度;條約法的主要原則和規則;國際組織法的基本內容和聯合國體系;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戰爭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中立法及戰爭犯罪的懲治等內容。
國際公法 目錄
**節 國際法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四節 國際法的主體
第五節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六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二章 國際法上的國家
**節 國家概述
第二節 國家及政府的承認
第三節 國家繼承
第四節 國家責任
第三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外交保護
第四節 引渡和庇護
第五節 難民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國際人權法
**節 國際人權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人權法保護的人權
第三節 國家保護和促進人權的義務
第四節 人權的國際保護機制
第五章 國家領土
**節 國家領土概述
第二節 國家領土的取得與變更方式
第三節 國家領土主權的限制
第四節 國家邊界與邊境
第五節 南極和北極地區
第穴章 海洋法
**節 海洋法的發展史
第二節 內水
第三節 領海及毗連區
第四節 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第五節 群島水域
第六節 專屬經濟區
第七節 大陸架
第八節 公海
第九節 國際海底區域
第七章 航空法和外層空問法
**節 航空法的歷史發展和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國際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節 懲治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
第四節 外層空間法的歷史發展與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
第五節 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和制度
第八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節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概述
第二節 使館制度
第三節 外交特權與豁免
第四節 特別使團制度
第五節 領事制度
第六節 領事特權與豁免
第九章 條約法
**節 條約和條約法概述
第二節 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 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無效、終止和停止施行
第十章 國際組織
**節 國際組織概述
第二節 國際組織法
第三節 聯合國體系
第四節 區域性國際組織
第十一章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節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概述
第二節 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
第三節 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十二章 戰爭法
**節 戰爭和戰爭法概述
第二節 戰爭的開始及其法律后果
第三節 戰爭法規
第四節 戰時中立法
第五節 戰爭結束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節 戰爭犯罪的懲治
參考文獻
后記
國際公法 節選
《國際公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教材》: 中世紀末期,航海事業的發展和地理的新發現引起了海洋權的激烈競爭。葡萄牙和西班牙這兩個海洋勁旅在這種競爭中居于領先地位,它們發現了新大陸,因此獲得了土地和海洋權。羅馬教皇還發布赦令把有關海洋劃分給這兩個國家①。海洋權利的主張和劃分結果雖然從理論上打破了古代的海洋共有狀態,但實際上任何國家都不可能控制浩瀚的海洋。即使是西班牙和葡萄牙,也只不過是壟斷一部分海域的通商貿易而已②。 歷史進入了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不僅帶來了商業的繁榮,同時也促進了遠洋航海事業的更大發展,海洋強國逐漸增多,荷蘭就是突出的一個。后起的海洋國家紛紛反對少數國家對海洋的分割和壟斷,主張海洋自由。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于1609年發表了《海洋自由論》,論證了海洋不得為任何國家占有,也不應為任何國家控制,而應為各國自由利用。格勞秀斯的《海洋自由論》雖得到了歐洲的重視,卻沒有被及時接受為法律原則,相反還遭到一些反對。例如,英國的塞爾登在1618年寫成的《閉海論》(1635年刊行)中,反對格勞秀斯的論點,提出英國有權占有其周圍的海洋③。但他同時承認一個原則:一個國家不能禁止別國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對人類的義務。塞爾登力圖使英國對海洋的特殊要求與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協調。這種海洋自由與占有的爭論隨著以后海洋被劃分為領海和公海而終結,海洋自由原則得以確立! ☆I海*初稱為領水,是意大利法學家真蒂利斯(Gentilis)于17世紀初在《西班牙辯論》中提出的,他指出沿岸水是其所沖洗的海岸所屬國家的領土的一部分。因此,國家領土所擁有的領土主權全部都及于毗連其海岸的海,并將該海域稱為領水。格勞秀斯在主張海洋自由的同時,也承認可以從岸上控制的那部分海面屬于沿岸國所有。1702年,荷蘭著名法學家賓刻舒克在他發表的《海洋領有論》中提出把海洋區分為領海和公海,指出領海屬沿岸國主權管轄,公海則不屬于任何國家,并提出以武力所及作為確定領海寬度的方法,這就是后來所通稱的大炮射程論(the doctrine of cannonrange)。這一學說對后來國家宣布領海寬度產生了重要影響。18世紀末開始,一些國家宣布的領海法令大體上都按這種學說確定領海寬度。例如,1791年法國公布法令,宣布領海寬度為2海里,1794年又改為4海里;美國在其1793年的中立宣言中宣布領海寬度為3海里。到了19世紀,領海的概念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領海制度的確立可以說是海洋自由原則和沿海國家利益的一種妥協,領海對沿海國的國家安全,以及海關、衛生和沿海漁民利益的保護,顯然是有重大意義的。領海之外的海洋為公海,公海是自由的,向所有國家開放。這項原則不僅反映在一些雙邊條約中,而且被1856年的《關于海上若干原則宣言》確認! 〉搅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海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一些新的概念、原則、規則和制度相繼產生并得到了公認。在1930年國際聯盟主持召開的國際法編纂會議上,與會者審議了海洋法的領海、毗連區和歷史性海灣等問題,但*后只通過了《領海法律地位的草案》。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對海洋法的編纂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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