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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權初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9257656
- 條形碼:9787569257656 ; 978-7-5692-5765-6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家庭權初論 內容簡介
本書是從公法層面系統研究家庭權的專論。從梳理家庭的歷史演變出發, 探討家庭的實質意蘊, 進而證成作為基本權利的家庭權的概念、內容及價值, 并結合國際人權法規范及域外國家國內法對家庭權的落實程度, 闡釋家庭權的憲法保障范圍及效力, *后結合中國實際, 對家庭立法進行反思重構。
家庭權初論 目錄
**章 家庭權的由來
第二章 家庭權的構成
第三章 家庭權的內容
第四章 家庭權的價值
第五章 家庭權的效力
第六章 家庭權的限制
第七章 中國家庭權的保障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家庭權初論 節選
從古代權力主導下的政治家庭,到后來以婚姻、血緣等為紐帶的自然家庭,再到現代以共同生活為核心的平權家庭,家庭形態之演化,經歷了如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過程。而今家庭結構和類型的豐富,已遠非往昔所能想象,然而無論是一再被奉為主流的婚姻家庭,還是異質的非婚同居家庭、人工生殖家庭、丁克家庭、異地分居家庭,他們既然都能以“家庭”的名義涵蓋在一起,其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共性。這一共性便是家庭的本質,它在于“指涉一種身份,基于此身份,建立一個親密關系的領域,并且無形地將個體與社會組織相分隔,使個人的私人生活與社會公共活動相分開”。家庭通過成員間的共同生活形成一個親密關系共同體,這種共同生活或基于自愿、或基于血緣或者倫理、法律,不論何種緣由,主要圍繞私人日常生活而展開;在共同的生活互動中形成特定的親密關系,這種親密關系即使在單親家庭、異地分居家庭中也不曾被打破;借由家庭塑造的日常生活領域,將個體私人生活與社會生活相隔離。 綜上,本書可以給廣義家庭一個定義:家庭是日常生活的親密關系共同體。本定義涵蓋了各個時期、各種形態的家庭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廣義家庭的特征 1.家庭是將私人生活與社會分隔的虛擬標簽 家庭制度的建立在于確保家庭能夠成為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和單位的一個相對獨立的特殊領域,確保家庭成員能夠獲得區別其他社會成員的一個特別的身份標簽。在這一制度框架下,社會群體被分割為若干以家庭為單位的虛擬空間,并以這種虛擬的形態與社會發生關系,使得私人生活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等相隔離,從而形成家庭與其他社會團體的區分。 2.家庭是私人日常生活的重要領域 黃列教授認為,“家庭生活主要是一個相對于社會生活和個人生活的概念,是指人們在家庭范圍內以家庭成員的角色所進行的各種活動。就主體范圍而言,家庭生活本質上是一種群體活動,這是它與個人活動的主要區別。但是家庭生活又有著不同于社會生活的群體性質。社會生活中的群體活動具有公開性、普遍參與性和公眾性等‘公’的特點;家庭生活中的群體活動則在于它對外界、對‘公眾世界’的相對隱蔽性、排他性、專屬性和私人性。”社會學的角色理論認為,人是具有多種角色的社會存在物,以婦女為例:在家中,作為家庭主婦的她,既是丈夫的妻子,又是父母的女兒,同時還是子女的母親。人們以家庭成員的角色在各自家庭的范圍內活動,就是家庭生活的基本含義。家庭生活具有多方面和多樣式,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物質方面的活動,也包括思想、情感、性愛、德行等精神方面的活動。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其內容也不斷地發生變化,但無論何種社會,家庭作為一個生活單位,其組織家庭消費和進行家庭教育的作用都是其基本職能。此外,家庭作為一個生活單位,還具有同財共居的特點。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財產、共同消費。這種同財共居的特點不僅構成了社會中*密切的不可替代的人際關系,而且成為家庭與其他社會單位的重要區別。 3.家庭是私人親密關系的共同體 與傳統社會將家庭僅僅視為一個獨立意志體不同,現代社會由于個人從封建枷鎖中擺脫出來,取得了獨立人格,因此家庭也逐漸被視為一種人際間關系的范疇。正如20世紀上半葉享譽全球的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描述的那樣: “前資本主義時代還將房屋和院落看作一個經濟單位,當作是手工業和農業經濟的*小細胞。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共同分配和擔負經濟任務。資本主義卻將由房屋、院落、家庭成員組成的生產團體強行地打碎了。一個更強大的社會實體,新的經濟單位——企業將個體成員從家庭中抽了出來,并使他們中的每一個都成為另一個經濟單位的組成部分。丈夫走進工廠,妻子操持別人家的家務,女兒在商店里當售貨員,兒子或許在某個辦事處當職員——這個家庭不再是一個具有自己的經濟任務的社會學實體了。他們還是一個消費共同體,但其程度是越來越小了,并由一個越來越廣泛的消費性經濟任務所抽空……。 ……
家庭權初論 作者簡介
王瓊雯,1978年出生,江蘇無錫人,法學博士。江南大學法學院教師,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理論法學、立法學、家事法學研究。主持、參與省部級以上課題5項,發表論文30余篇。江蘇省立法學研究會理事、無錫市婦女維權法律顧問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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