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9264
- 條形碼:9787521609264 ; 978-7-5216-0926-4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匯編 本書特色
全國掃黑辦負責全國掃黑除惡工作,負責掌握掃黑除惡活動動態,做好統籌規劃、協調聯絡等工作,及時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精神,根據擬定的分工方案和工作要點抓好掃黑除惡工作。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匯編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綜合性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二是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常見犯罪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三是嚴厲打擊黑惡勢力“保護傘”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四是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產處置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五是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權利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六是對證人、控告人、舉報人、鑒定人、被害人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為進一步提高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提供指引。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匯編 目錄
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綜合性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2009年12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9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18年1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通告
(2018年2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10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10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2020年4月23日)
二、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常見犯罪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1非法持有、販賣軍火、槍械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1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
(2018年3月8日)
2走私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擅自銷售進料加工保稅貨物的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0年10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8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1月18日)
3非法放貸討債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000年7月13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5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14年4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
(2015年8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10月21日)
4搶劫、搶奪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2001年5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5年6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5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16年1月6日)
5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6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8年9月28日)
6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1月25日)
7賭博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1995年11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5月11日)
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0年8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6日)
8毒品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節錄)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7年12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9年6月23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販賣、運輸經過取汁的罌粟殼廢渣是否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的答復
(2010年9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2年6月18日)
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2015年5月18日)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
(2015年9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6日)
公安機關繳獲毒品管理規定
(2016年5月19日)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5月24日)
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2018年8月)
涉毒人員毛發樣本檢測規范
(2018年10月31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的批復
(2019年4月29日)
9組織賣淫嫖娼、傳播淫穢信息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0年2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
(2017年11月22日)
10鄉霸、村霸惡勢力犯罪案件
(1)破壞選舉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節錄)
(2015年8月29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4日)
民政部關于切實加強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的意見
(2010年7月23日)
(2)套取、挪用國家專項資金、特定款物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1999年6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2000年2月16日)
公安部關于村民小組組長以本組資金為他人擔保貸款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1年4月26日)
公安部關于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2007年3月1日)
(3)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0年6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5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12年11月2日)
11市霸、行霸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1)非法生產、經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
(2000年8月13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9月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
(2014年3月14日)
(2)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1月28日)
三、嚴厲打擊黑惡勢力“保護傘”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節錄)
(2018年3月2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30日)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
(2001年8月24日)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3年11月13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6年7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7年7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0年1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2年12月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18日)
國家監察委員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
(2019年10月20日)
四、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產處置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3年10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于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節錄)
(2012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錄)
(2012年12月20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2013年9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2014年10月30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2015年1月24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2015年3月6日)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2015年7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節錄)
(2019年12月30日)
五、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權利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2016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2015年9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
(2015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的通知
(2017年4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范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
(2018年4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范圍的通知
(2018年12月27日)
六、對證人、控告人、舉報人、鑒定人、被害人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定
(2017年1月23日)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匯編 節選
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綜合性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高人民法院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次修改。原刑法條文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 第六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七條修改。原刑法條文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 第七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條修改。原刑法條文為:“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 第八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條修改。原刑法條文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 第二百九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條修改。原刑法條文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現予公告。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4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5日*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法釋〔2000〕42號)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 (一) 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 ,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 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 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 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 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展組織成員”。 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 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 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 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 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匯編 作者簡介
全國掃黑辦負責全國掃黑除惡工作,負責掌握掃黑除惡活動動態,做好統籌規劃、協調聯絡等工作,及時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精神,根據擬定的分工方案和工作要點抓好掃黑除惡工作。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巴金-再思錄
- >
山海經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詩經-先民的歌唱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