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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文官處分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0289512
- 條形碼:9787550289512 ; 978-7-5502-8951-2
- 裝幀:一般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清代文官處分研究 本書特色
上千個一手案例,深度觀察清代官員政治生態;中國古代*后一個處分制度的全面研究,為當代公務員管理提供切實借鑒。 1.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研究的又一力作。 本書從法律角度出發,對清代文官處分的種類、管轄、法源、適用、救濟等進行系統分類,全面深入分析了文官處分的制度設計和實際運作,是研究清代文官處分制度的重要著作。 2.為現代公務員管理提供切實借鑒。 本書對公職人員如何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違法人員如何處分,都具有直接的借鑒意義。 3.以案說法,生動展示了清代官員的政治生態。 書中選取了上千個真實案例,是學習和研究清代政治和法律等的重要參考書籍。 上千個一手案例,深度觀察清代官員政治生態;中國古代*后一個處分制度的全面研究,為當代公務員管理提供切實借鑒。 1.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研究的又一力作。 本書從法律角度出發,對清代文官處分的種類、管轄、法源、適用、救濟等進行系統分類,全面深入分析了文官處分的制度設計和實際運作,是研究清代文官處分制度的重要著作。 2.為現代公務員管理提供切實借鑒。 本書對公職人員如何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違法人員如何處分,都具有直接的借鑒意義。 3.以案說法,生動展示了清代官員的政治生態。 書中選取了上千個真實案例,是學習和研究清代政治和法律等的重要參考書籍。
清代文官處分研究 內容簡介
治國先治吏。有清一代,沿襲漢制,參用滿俗,創設了獨特的文官處分制度。全書夾敘夾議,辨法析理,以案說法,展現了260多年清代官員獎懲的生動畫卷。 本書以清代文官處分為中心,分析處分種類,分罰俸、降級和革職三種;明確管轄機關,吏部是文官處分的管轄機關,都察院行使對吏部官員的處分,重要的案件還可以由部院大臣會議;提出法律依據,《吏部處分則例》是文官處分的主要法律淵源,會典、事例、條例、律文也可以作為淵源,而且在無法律明文情況下,還可以比議、酌議;強調適用原則,議定處分時區分公罪私罪,強調輕重允協,遵守失入失出原則,等等。同時,書中還對受處分文官的救濟制度進行了解析,提出自訟、抵銷、解除、呈控等四種救濟方式。本書認為,文官處分這項制度,在清代起到了規范官員行為,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但就總體而言,這是個出色的設計。它在清代付諸施行,貫徹始終,至清末改革未有根本變化,充分證明了其獨立存在的價值。更值一提的是,它并沒有因清朝的覆亡而銷聲匿跡,而是在后來的歷史中得以延續和發展。
清代文官處分研究 目錄
緒 論
**節 問題的提出及概念界定
一、問題提出
二、概念界定
第二節 研究現狀、價值及方法
一、研究現狀
二、研究價值
三、研究方法
第三節 歷史分期及資料的使用
一、歷史分期
二、資料使用
**章 清代文官處分的概述
**節 對象
第二節 類別
一、懲戒
二、懲處
第三節 法源
一、會典
二、例
三、律
第四節 事由
一、文官職責
二、具體事由
第二章 清代文官處分的種類
**節 罰俸
一、俸給
二、差等
第二節 降級
一、品級
二、差別
第三節 革職
一、留任
二、離任
三、永不敘用
第四節 其他
一、罰銀
二、削級
三、削職
四、勒休
第三章 清代文官處分的方式
**節 開始
一、特旨
二、參奏
三、陳請
第二節 管轄
一、吏部
二、都察院
三、會議
第三節 議處
一、等級
二、原則
三、適用
四、查例
五、決定
第四節 懲戒審判
第四章 清代文官處分的救濟
**節 自訟
第二節 抵銷
一、議敘
二、議抵
第三節 解除
一、開復
二、捐復
第四節 呈辯
第五章 清代文官處分的評析
**節 價值
一、完善了法律體系
二、確保了君主統治
第二節 原因
一、善于學習前代
二、勇于實踐創新
三、提倡官德官范
四、立法技術縝密
第三節 弊端
一、處分條文繁密
二、皇帝立法壞法
三、官員規避嚴重
結 語
參考文獻
清代文官處分研究 節選
第三章 清代文官處分的方式 清代文官處分運作,并不是某個官員或機構任意行之,而是由特定的機關,遵循特定的方式,有條不紊地展開。本章內容重點討論處分的開始方式、管轄機關和處分的確定(議處)。 **節 開 始 道光十五年十月諭云:“朕綜理庶政,一秉大公,從不設以成見,遇有應行處分事件,或特旨施行,或交部核議,總期情理悉協,眾論允符。若事經數月,于奏定準行事件,紛紛瀆請,妄議改更,無此政體,且賞罰為朝廷大權,豈容臣下妄行干預。”[ 《宣宗成皇帝實錄(五)》卷二七三,道光十五年十月下,第215—216頁。道光十五年十月,“孝慎皇后梓宮典禮,嵩曜等系工部派充總辦事宜司員,載銓于事畢后,在梁格莊行營,查詢沿途差務,率指嵩曜為家里人,嵩曜當以哈明白登覆,差旋后復向敬敏等呈請代奏。當降旨令載銓明白回奏,并派大學士、軍機大臣,傳集嵩曜等訊明具奏,隨據將傳訊各供詞呈覽,與載銓所奏情節相符。朕因載銓措詞過當,并嵩曜負氣具呈,恐開屬員訐告之漸,復降旨將載銓交宗人府,嵩曜交部議處。旋經宗人府將載銓照例議罰職任俸一年,吏部將嵩曜照例議罰俸九個月。朕酌核情節,均屬允協,業經降旨準行。此案載銓以堂官查詢司員差務,系為慎重公事起見,本無不合,使非載銓措詞過當,嵩曜敢于負氣具呈,朕必將載銓處分寬免,重治嵩曜訐告長官之罪。公是公非,權衡至當,本無畸輕畸重于其間,茲事隔兩月之久,御史湯鵬率行奏稱載銓處分過輕,請再交宗人府量加議處,并請將嵩曜處分寬免等語。……湯鵬此奏,率意瀆陳,實屬不知事體輕重,不勝御史之任,著仍回原衙門行走”。] 織田萬在《清國行政法》中言道:“懲戒之開始,有三種類,有特旨、參奏、陳請是也。特旨者,君主特命懲戒方式之開始也。參奏者,都察院及各地方長官奏請懲戒方式之開始。蓋官吏者,屬君主機關,君主既有其任免權,終極之懲戒權存于君主,亦固當然耳。何怪懲戒方式之開始出于特旨哉?都察院亦有監督行政之權,得彈劾官吏,既如前述。故又有參奏懲戒之權。又為地方之官之總督巡撫,對其部下官吏,乃為本屬長官也。對其他官吏,則有御史之資格,其權限同于都察院。又陳請者,謂官吏有應受懲戒之行為者,自請其懲戒,即陳請檢舉也。檢舉者,固為減輕懲戒處分所設之一方法。官吏偶因過誤反違職務者,及改其過之時,乃準由此方法,輕減懲戒處分。若不改過及行私者,不準。”[ 織田萬:《清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424頁。] 艾永明在《清朝文官制度》中說:“法律要求督、撫等上司準確地參劾屬員。清朝的處分一般多由參劾引起,參劾的準確與否對處分具有重要的作用。”[ 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206頁。] 由是觀之,處分之開始,自有定制,非隨意而行。唯道光帝上諭所言是事實反映,織田萬所分類者,于本文意旨*近,艾永明所撰文,實為不全面。今據會典及實錄等資料考察,為便于詳細說明,本文綜論各家之言,將處分開始方式分為特旨、參奏、陳請三種,茲分述如下。 一、特旨 特旨者,皇帝特命處分方式之開始。欲明確“特旨”之意,需先明“旨”之意。蓋“諭”與“旨”之關系甚近,“諭與旨,固皆為皇帝意旨,唯其間不無區別。《嘉慶續修會典》稱:皇帝以自己意思特賜官廳者曰諭,其或因所奏請而即以宣示中外者亦為諭。若不如此,唯宣示向所奏請之官廳,稱曰旨。其方式,則諭必寫‘內閣奉上諭’五字,旨必寫‘奉旨’二字。各載所奉之年月日,擬寫述上,敕裁后發布之”[ 織田萬:《清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頁。]。 至是,由特旨開始之處分,即皇帝就處分事件而特別(特地、特意)降旨[ 關于此處“特旨”之“特”字作形容詞還是副詞用,自有區別。特者,古意大概有七種,或公的,或三歲、四歲之獸,或一頭(牲口),或單獨,或配偶,或杰出的、優秀的,或作為副詞(有三種意思,曰特別、特地、特意,曰僅、只、不過,曰徒然、白白地)。(陳復華主編《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1531頁。)又清代文獻中多“特旨”連用,不宜明意,唯見嘉慶二十五年上諭云:“直省京控案件特降旨交該督撫審訊,其派交之督撫即與欽差無異,自當遵旨親提審斷。”(《欽定臺規》卷十四《辯訴》,轉引自張友漁、高潮主編《中華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5頁。)據此,本書將“特旨”初步理解為皇帝就處分事件而特別(特地、特意)降旨,要求相關部院進行處理。],要求相關部院進行處理。特旨作出后,或直接施行(直接施行者,皇帝徑決也,不必經部議,詳細內容在本章第三節中的《決定》中論述,茲從略),或交部核議(交部核議后,所遵循程序,與參劾、陳請引起的處分處理相同,為免重復,茲從略),自有規程。 對于特旨處分案件,相關部院自不敢怠玩,但當初吏兵二部核議處分案件,每以咨查級紀為托詞,遷延時日。 嘉慶十一年十一月定議,“吏兵等衙門,遇有特旨交議之件,該堂官等只須將該員應得降級罰俸處分,查核例案,定議具奏,并于折內聲明系奉特旨交議之件,無庸查取加級紀錄議抵。俟奏上時,朕核其情節輕重,量予區分。其加恩準抵者,于奉旨后,再將該員有無加級紀錄詳核匯題。該堂官等不得仍以咨查為詞,藉端遲滯,儻復任意延擱,必將該堂官懲處不貸”[ 《仁宗睿皇帝實錄(三)》,卷一七○,嘉慶十一年十一月上,第215頁。又“加級紀錄議抵”后文有述,茲不論。]。 即使如此,仍不免辦理遲逾,具奏之事,怠玩之處也不在少。嘉慶十三年十月又議,“嗣后遇有特旨交議之件,該部只須將該員應得降級罰俸處分,查核例案,除例不應抵外,若系公罪,仍將應否準抵之處,聲明請旨,候朕核其案情,量予區分。其加恩準抵者,于奉旨后,再將該員有無級紀,行查各該衙門。亦著速行咨覆,毋得任意延緩”[ 《仁宗睿皇帝實錄(三)》,卷二○二,嘉慶十三年十月,第692頁。]。 嗣后,對于特旨交議,明確了具體的議奏時間。嘉慶二十二年三月上諭規定,特旨交議事件,應于五日之內議上;十一月重申,并準吏部請,對于自請及參劾議處事件著于二十日內議奏。[ [清]文孚等:《欽定六部處分則例》,光緒十三年重修,光緒十八年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印,第27—28頁。]至是,議奏處分有了時間上的具體限制,立法更具操作性。 又特旨尚有特旨嚴議問題,關于嚴議,后文詳敘,此不贅述。 為明情由,茲舉例說明之: 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丁卯,“諭:前因山西學政呂光亨,失察逆犯張廷瑞一事交吏部檢查辦過議處成案。該司員等但查出馮鈐曾奉特旨從寬革職留任一案,而于吳華孫、李宗文等實降之案,并未查送。朕知其中必有瞻徇情事,令軍機大臣再行詰訊,則系姚左垣于所管廣東甲內,自行檢出此案。馬道周又自以值日行文,徑行封送,而于各案等差,俱置之不問,因交都察院按例議處。該衙門輒以姚左垣等,與呂光亨并無同鄉年誼,僅將姚左垣照推諉例,議以降一級抵銷,馬道周照不行詳查例,罰俸一年。夫有同年鄉誼者,必應徇庇,而無同年鄉誼者,自不徇庇,有是理乎。姚左垣等,雖與呂光亨并無同鄉年誼,而所檢之案,有意避重就輕,其為徇庇,更無疑義,若非朕屢經指出,該部或竟從輕議結。姚左垣等,有不向呂光亨市恩結納者乎。是伊等查案時,彼此特相喻于不言之表,以為巧于高下其手耳,倘不照例議處,將復何以示儆。自來官官相護之習,為害于官方政體者甚大,不可不力防其漸。朕于臣工功罪輕重,一切惟其自取,從不豫設成見。此案已將擬議失當之都察院堂官,交部嚴加議處,姚左垣等,均照改議降調,仍將前后緣由,通諭中外知之”[ 《高宗純皇帝實錄(十)》卷八二○,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上,第1134—1135頁。]。 道光元年七月,“謝天樛,前于嘉慶二十三年欽奉特旨革職,留于東省緝拿六逆。自留緝以來,于祝現等六逆,并未緝獲一名,其所獲者,亦不過尋常命盜案犯,何得妄行呈訴。惟該撫錢臻,前此接據該革員具稟,因何日久不行批示。著琦善將該革員具稟情節,及錢臻不即批示緣由,查明據實具奏,將此諭令知之”[ 《宣宗成皇帝實錄(一)》卷二一,道光元年七月,第379頁。]。 道光元年七月,“特旨革職,留于東省緝拿祝現等六逆,迄今未獲一名,其所獲尋常命盜案犯,皆系會同地方官協拿,無功足錄。乃不知愧奮,始而在巡撫衙門具稟,希圖奏請開復,繼則遣人赴都察院呈訴,妄思邀恩錄用,實屬謬妄。本應按律治罪,姑念伊前在指揮任內,曾有緝獲逆犯微勞,業經革職,即留緝亦屬無用,著即押令回籍,若再不知安分,定當嚴懲不貸”[ 《宣宗成皇帝實錄(一)》卷二一,道光元年七月,第391頁。]。 道光十九年七月,“景陵茶膳餑餑房,先后失火,事閱八年之久,如將縱火要犯訪獲究辦,一經審實,應即擬斬。景綸等即訪有形跡可疑之人,宜如何細心研究,務得確據,乃輒挾其成見,有意邀功。率令承審司員任意熬審,刑逼誘供,該司員等復敢迎合上司,有心鍛煉,若非刑部據實平反,豈不釀成冤獄。景綸、有麟,均著照宗人府所議,革去公爵。容照聯名具奏,厥罪惟鈞,著一并斥革,所遺之爵,著該衙門照例辦理。工部郎中候補理事官宗室敉功,兵部郎中國隆阿,禮部員外郎華封,內務府郎中博啟通額,承審要案,迎合見好,幾致陷人重辟,非尋常承審不實可比,部議降調,實屬輕縱。敉功、國隆阿、華封、博啟通額,均著即行革職。遵化州知州袁正林,隨同覆訊,亦有應得之咎,惟先因案無憑據,礙難懸揣究追,備文申詳,與敉功等尚屬有間,著加恩改為革職留任。吏兵二部堂官,于特旨嚴議之案,并不將全案情節及誤入罪名,詳細核議,率以尚未成招一語,巧為開脫,實屬胡涂不曉事體,著交各衙門照例議處”[ 《宣宗成皇帝實錄(五)》卷三二四,道光十九年七月,第1081頁。]。 ……
清代文官處分研究 作者簡介
董瑞,中國人民大學文史哲實驗班本科、清史研究所史學理論與史學史專業碩士、法學院法律史專業博士。歷任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干部、國家保密局副處長,現任退役軍人事務部處長。曾發表《試論清代立法過程中的公文運用——以耗羨歸公在福建省實施過程中的奏折運用為中心》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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