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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司法文件及典型案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403
- 條形碼:9787510929403 ; 978-7-5109-2940-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司法文件及典型案件 內容簡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重要的工作來抓,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毫不松懈抓緊抓實抓細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落實,大力弘揚偉大抗疫精神,制定出臺系列司法服務保障舉措,指導各級法院圍繞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案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法治軌道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經濟社會秩序全面恢復,促進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進復工復產達產,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確保實現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司法文件匯編》由*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撰稿,主要分為三大部分。**部分,前言。主要反映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保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工作情況。第二部分,主文。主要反映*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公開發布的9個司法政策文件。第三部分,附錄。主要內容為我院發布的三批26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和31個服務保障復工復產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司法文件及典型案件 目錄
**部分 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
訴訟服務和申訴信訪工作的通告
(2020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違法犯罪的意見
(法發[2020]7號2020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范
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
(法[2020]49號2020年2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法發[2020]12號2020年4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
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法發[2020]16號2020年5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
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法發[2020]17號2020年5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
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
(法發[2020]20號2020年6月8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20]182號2020年7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
開放的指導意見
(法發[2020]37號2020年9月25日)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
一、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26個)
**批10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1:田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隱瞞武漢
旅居史致多人被隔離觀察
案例8:李紅軍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
第三部分 附錄
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司法文件及典型案件 節選
《人民法院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司法文件匯編》: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條、**百一十五條**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三)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百四十條、**百四十一條、**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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