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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二編:政治(全5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5199610
- 條形碼:9787805199610 ; 978-7-80519-961-0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二編:政治(全5冊) 內容簡介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 第二編 政治 套裝共5冊)》是為了適應中國近現(xiàn)代史的科學研究與教學需要,就館藏歷史檔案中具有一定史料價值的資料編輯而成的一套綜合性資料匯編。本檔案資料匯編,系以前副館長王可風生前主持編輯的《中國現(xiàn)代政治史資料匯編》(1919~1949年)初稿為基礎,進行修訂補充的,全書擴編為五輯:**輯《辛亥革命》(1911年);第二輯《南京臨時政府》(1912年);第三輯《北洋政府》(1912~1927年);第四輯《從廣州軍政府至武漢國民政府》(1917~1927年);第五輯《南京國民政府》(1927~1949年)。 本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南京國民政府》的主編為施宣岑、方慶秋。 第五輯分為三編:**編為《南京國民政府的建立與十年內戰(zhàn)》(1927.4~19737.7);第二編為<>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二編:政治(全5冊) 目錄
(一)國民政府西遷
1.國民政府移駐重慶辦公宣言令
(1937年11月20日)
2.江西省南昌市黨部等竭誠擁護國府移渝進行持久抗戰(zhàn)電
(1937年11-12月)
3.四川銅梁縣民眾大會歡迎國府遷渝宣言呈
(1937年12月1日)
4.博羅民眾御侮救亡會等擁護國府遷都抗戰(zhàn)到底電
(1937年12月)
5.重慶各界慶祝重慶陪都建立籌委會關于慶祝重慶陪都建立宣傳大綱函
(1940年9月27日)
(二)中央機關組織概況
1.國防*高委員會關于軍委會與行政院調整所屬機關組織與隸屬關系致國民政府函
(1938年2月7日)
2.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內政部組織法訓令
(1938年2月一1941年9月)
3.國民黨中執(zhí)會秘書處為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詹朝陽等所提關于緊縮政治機構提案致行政院函
(1938年4月)
4.國防*高會議秘書處關于處理國民參政會要求改革行政機構提案意見及國民政府訓令(1938年9月一1939年5月)
5.國防*高委員會秘書廳檢送國防*高委員會組織大綱致國民政府文官處函
(1939年2月25日)
6.國民政府抄發(fā)國家總動員設計委員會組織大綱令
(1939年11月4日)
7.蔣介石自兼國民政府行政院長時對于各部會工作之指示
(1939年12月)
8.國民政府公布稽勛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令
(1941年12月4日)
9.國民政府關于國防*高委員會與立法院關系之調整辦法“訓令
(1942年2月)
10.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內政部組織法
(1942年6月8日)
11.蔣介石對于“行政院會議及院部間關系之研究”與行政院往來文電
(1942年7-9月)
12.國民政府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令
(1943年5月28日)
13.國民政府行政院組織法歷次修正經(jīng)過概況
(1943年6月29日)
14.司法行政部呈送公布修正司法行政部組織法函稿
(1943年8月17日)
15.國民政府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令
(1943年9月15日)
16.國民政府公布修正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1943年9月15日)
17.國民政府抄發(fā)修正中央設計局組織大綱等訓令
(1944年8月2日)
1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行政法院組織法
(1945年4月16日)
(三)省市組織概況
1.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市組織法訓令
(1943年5月19日)
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省政府組織法訓令
(1944年4月28日)
3.國民政府公布戰(zhàn)時各省政府設置行署條例訓令
(1944年7月19日)
(四)新縣制實施與保甲制度的加強
1.行政院頒布非常時期各地舉辦聯(lián)保連坐注意要點
(1938年2月)
2.白崇禧關于安徽省保甲組織剝削和危害民眾情形致蔣介石電
(1939年5月10日)
3.內政部等擬具“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
致國民精神總動員總會函
(1940年1月)
4.楊廷佐為請改籌貴州松桃縣保甲經(jīng)費攤派弊端意見書及行政院訓令等文件
(1940年6-12月)
5.陳一擬具“在新縣制實施中所感到的九大問題及其解決之道”致行政院報告
(1941年1月28日)
6.國民政府司法院通飭施行“戶口普查條例”訓令
(1941年2月13日)
7.國民政府公布“鄉(xiāng)政組織暫行條例”訓令
(1941年8月)
8.四川南川巴縣等縣民關于鄉(xiāng)鎮(zhèn)保甲征收派款擾害間閻呈
(1941年8月21日)
9.國民黨九中全會議案研究委員會關于加強新縣制之推行以完成地方“自治”議案
(1941年10月)
10.張群報告辦理戶籍及人事登記困難情形致行政院呈
(1943年9月)
11.國民政府行政院草擬統(tǒng)一整理戶政法令綜合擬訂戶籍保甲法提案
(1943年)
[二]戰(zhàn)時重要方針政策法令
(一)抗建綱領與總動員法的制定
1.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
……
[三]國民黨歷次重要會議概況
[四]國民參政會與地方參議會和國民大會
[五]國民黨制造反共摩擦事件概況
[六]政黨與社團
[七]少數(shù)民族與華僑事務
[八]工農(nóng)群眾運動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二編:政治(全5冊) 節(jié)選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 第二編 政治 套裝共5冊)》: 剛父先生惠鑒:密。弟子本月十七日接到伊藤與石原、柴山等所商游說近衛(wèi)、坂垣、宇垣之計劃書后,現(xiàn)已譯妥。其內容計分:A、在中國長期抵抗計劃下,日本攻陷武漢‘、廣州后,絕對不能使中國有屈服可能。B、日本如欲與中國實現(xiàn)永久和平之愿望,惟有承認與蔣介石將軍進行和議談判,始能達到其目的。因中國用以抵抗對日作戰(zhàn)之威力咸屬于蔣介石將軍領導故也。否則,日本政府若舍蔣介石將軍而以汪精衛(wèi)暨其他領袖進行和議,實與北京臨時政府王克敏、南京維新政府梁鴻志等談判和議無以異也。如此不僅中日戰(zhàn)爭之形勢仍然存在,亦即中日永久和平之目的無由達到。C、日本如欲中國反共,亦惟有以蔣介石將軍為對象談判和議,始有實現(xiàn)可能。因中國其他領袖反共之歷史與經(jīng)驗及其徹底,均無有出其蔣介石將軍以上者。但日本如欲蔣介石將軍徹底執(zhí)行反共,似不宜在中日和平談判上有所拘束。以上三事,即為伊藤與石原、柴山等游說近衛(wèi)、坂垣、宇垣各派計劃大綱之總目,就中尤以A在中國長期抵抗計劃下,日本攻陷武漢、廣東后絕對不能使中國屈服可能一項較為詳盡,茲照錄如下。弟伯良。敬。七一。 1.在抗日戰(zhàn)爭中,中國現(xiàn)在雖然失掉了一部分的領土,但這不過是戰(zhàn)爭進行中的一時的問題.另一方面,中國卻正向著新的統(tǒng)一急劇地發(fā)展,例如無論在政治上或軍事上,都確立了政府的中央集權,曾經(jīng)存在過的“地方勢力”的獨立性也已在這統(tǒng)一的發(fā)展中消失了。而且中國政府對于內地新興產(chǎn)業(yè)及新交通網(wǎng)的努力,正是著著建設,今后中國國民新經(jīng)濟生活的基礎,不但這,中國在這過程中還得到了兩個偉大的收獲:**是全國民眾的政治的覺悟之飛躍的發(fā)展和全國人民對于政府之一致的擁護;第二是世界各國對于中國抗戰(zhàn)實力的信任與同情。 2.中國的長期抗戰(zhàn)將要進到第二期戰(zhàn)爭——從南京失守到現(xiàn)在.這個過程是**期戰(zhàn)爭。這對于中國是*困難的時期,固然自從徐州大戰(zhàn)以來已經(jīng)確立了中日長期戰(zhàn)爭的一般形勢,但是在這個期間中國不能不以不充分的武力經(jīng)常的和日本軍隊做主力戰(zhàn)。就是說,不論有怎樣大的犧牲,不論處于怎樣惡劣的時機,不論準備怎樣的不夠,可是一刻也不能夠回避主力戰(zhàn).中國政府在這個期間,一面盡可能地從事有效的抗戰(zhàn),一面努力準備第二期戰(zhàn)爭。就是說,一方面以重大的犧牲極力延緩日本軍的前進,另一方面要求日本軍隊也有極大的犧牲,根本掃除他們對于前途之樂觀的觀念。這些和中國政府對于有組織的運動戰(zhàn)與游擊戰(zhàn)的努力一樣,都是第二期戰(zhàn)爭的基礎工作. 3.假若中國沒有長期抗戰(zhàn)的力量,而且動搖與崩潰可以使中國政府屈服的話,那這個屈服就應當在**期(特別是**期的前半期)出現(xiàn).因為那時候中國無論在物質上或精神上都集中著千萬種的困難,所以在中國已經(jīng)將要成功地結束這不過是長期戰(zhàn)爭(即第二期戰(zhàn)爭)的準備工作的**期戰(zhàn)爭的今天;再說什么中國的屈服與崩潰,那不過是夢想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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