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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671
- 條形碼:9787521614671 ; 978-7-5216-1467-1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本書特色
全面解讀 未成年人保護法條文主旨、立法背景、條文內涵與外延、相關法律規定,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逐條解讀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逐條進行詳細解讀,無遺漏 權威解讀 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社會法室對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內容簡介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補齊了現有法律中的短板,優選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本次修改,對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由7章擴展為9章,條文由72條增加到132條,修改幾乎涉及原法的每一個條文。為了進一步深入宣傳、學習和正確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未成年人的定義】
第三條【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權利】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第七條【監護人和國家在監護方面的責任】
第八條【發展規劃及預算】
第九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條【群團組織及社會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檢舉、控告和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四條【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監護人及成年家庭成員的家庭教育
職責】
第十六條【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監護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監護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權】
第二十條【監護人的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臨時照護及禁止未成年人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設立長期照護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設立長期照護的監護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職責】
第二十七條【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實施
體罰】
第二十八條【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利】
第二十九條【關愛幫扶 不得歧視】
第三十條【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
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條【加強勞動教育】
第三十二條【反對浪費 文明飲食】
第三十三條【保障未成年學生休息權】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的衛生保健職責】
第三十五條【保障未成人校園安全】
第三十六條【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十八條【禁止商業行為】
第三十九條【防治學生欺凌】
第四十條【防治性侵害、性騷擾】
第四十一條【參照適用規定】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社會保護的基本內容】
第四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第四十四條【公用場館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乘坐交通
工具】
第四十六條【母嬰設施的配備】
第四十七條【不得限制針對未成年人的照顧或
者優惠】
第四十八條【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創作】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的責任】
第五十條【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提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內容】
第五十二條【禁止兒童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條【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廣告管理】
第五十四條【禁止嚴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產品
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五十七條【住宿經營者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十八條【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設置與
服務的限制】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禁售煙、酒和彩票】
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危險
物品】
第六十一條【勞動保護】
第六十二條【從業查詢】
第六十三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章網絡保護
第六十四條【網絡素養】
第六十五條【健康網絡內容創作與傳播】
第六十六條【監督檢查和執法】
第六十七條【可能影響健康的網絡信息】
第六十八條【沉迷網絡的預防和干預】
第六十九條【網絡保護軟件】
第七十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預防和
處理】
第七十一條【監護人的網絡保護義務】
第七十二條【個人信息處理規定以及更正權、
刪除權】
第七十三條【私密信息的提示和保護義務】
第七十四條【預防網絡沉迷的一般性規定】
第七十五條【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禁止實施網絡欺凌】
第七十八條【接受投訴、舉報】
第七十九條【投訴、舉報權】
第八十條【對用戶行為的安全管理義務】
第六章政府保護
第八十一條【政府、基層自治組織未成年人保護
工作的落實主體】
第八十二條【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八十三條【政府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第八十四條【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
第八十五條【職業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
第八十六條【殘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八十七條【政府保障校園安全】
第八十八條【政府保障校園周邊安全】
第八十九條【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建設和維護、
學校文化體育設施的免費或者優
惠開放】
第九十條【衛生保健、傳染病防治和心理
健康】
第九十一條【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
第九十二條【民政部門臨時監護】
第九十三條【臨時監護的具體方式】
第九十四條【長期監護的法定情形】
第九十五條【民政部門長期監護未成年人的收
養】
第九十六條【民政部門承擔國家監護職責的政府
支持和機構建設】
第九十七條【建設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
支持社會力量共建未成年人保護
平臺】
第九十八條【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
第九十九條【培育、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未
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七章司法保護
**百條【司法機關職責】
**百零一條【專門機構、專門人員及評價考核
標準】
**百零二條【未成年人案件中語言、表達方式】
**百零三條【個人信息保護】
**百零四條【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百零五條【檢察監督】
**百零六條【公益訴訟】
**百零七條【繼承權、受遺贈權和受撫養權
保護】
**百零八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撤銷監護人
資格】
**百零九條【社會調查】
**百一十條【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
**百一十一條【特定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護】
**百一十二條【同步錄音錄像等保護措施】
**百一十三條【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針
和原則】
**百一十四條【司法機關對未盡保護職責單位
的監督】
**百一十五條【司法機關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
傳教育】
**百一十六條【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
成年人司法保護】
第八章法律責任
**百一十七條【違反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百一十八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百一十九條【學校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的法
律責任】
**百二十條【未給予免費或者優惠待遇的法
律責任】
**百二十一條【制作、復制、出版、發布、傳
播危害未成年人出版物的法律
責任】
**百二十二條【場所運營單位和住宿經營者的
法律責任】
**百二十三條【營業性娛樂場所等經營者的法
律責任】
**百二十四條【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法律責
任】
**百二十五條【未按規定招用、使用未成年人
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六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的法律
責任】
**百二十七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等的法
律責任】
**百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
責任】
**百二十九條【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和刑
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百三十條【相關概念的含義】
**百三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未成年人的
保護】
**百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后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節選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監護中的禁止性行為規定。 立法背景 本條是對原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相關內容進行了合并,并根據現實需要增加了新的內容。實踐中,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實施監護侵害的行為。為了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細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監護中的禁止性行為,進一步增強了法律的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文解讀 一、不得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一)不得虐待未成年人 我國憲法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世界衛生組織對虐待兒童的描述如下:虐待兒童是指對兒童有義務撫養、監督及有操縱權的人,做出的足以對兒童的健康、生存、生長發育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行為,包括各種形式的軀體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視及對其進行經濟性剝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款罪,告訴的才處理……”第二百六十條之一**款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虐待未成年人不僅不符合監護職責的規定,還要受到行政、刑事的處罰。 (二)不得遺棄未成年人 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遺棄未成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三)不得非法送養未成年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五章對收養制度作了規定,明確了收養關系成立的法定條件,任何不符合法定條件將未成年人送養的行為,都屬于非法送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根據《民法典》**千零九十七條規定,只有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況下,才可以單方送養,否則應當雙方共同送養。 (四)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 受“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傳統教育觀念影響,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非常普遍。有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下長大的未成年人的自殺概率和犯罪概率要遠遠高于正常家庭,且容易產生自卑、冷酷、暴躁等不良性格。家庭暴力行為直接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家庭和未成年人成長的不幸,而且容易引發惡性犯罪案件,危害社會的安全與穩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法律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放任是指不加約束,任憑未成年人自主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教唆,指指使、引誘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利用,指采取收買、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義務,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預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責任,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對于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該及時制止,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配合做好矯治教育工作。此外,對于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刑法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三、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一)邪教、迷信活動及其危害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義而建立的,利用迷信等手段迷惑、蒙騙他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非法組織。與正常的宗教組織相比,因其無固定活動場所、經典和信仰,往往只是以一些異端邪說作為發展控制組織成員的工具、手段,實則進行破壞法律、違反道德的行為。近年來,邪教組織對社會的破壞和影響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我國法律嚴厲打擊邪教組織,例如,《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迷信是在生產力低下、文化落后、群眾缺乏知識的情況下,作為科學的對立物出現的一種信奉鬼神的唯心主義的宿命論,其信仰、崇拜和活動形式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迷信活動本身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應該堅決予以抵制。 (二)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及其危害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分裂主義是指旨在破壞國家領土完整,包括把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國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劃、準備、共謀和教唆從事上述活動的行為。極端主義是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我國境內,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三股勢力”以各種方式散布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也不斷向我國境內滲透,進行宣傳煽動,影響和控制信教群眾,扶植境內民族分裂、宗教極端和暴力恐怖活動分子。防止未成年人接觸到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對于從根源上防范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活動的發生,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維護國家安全以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義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首先應該樹立法律意識、科學意識,帶頭抵制邪教、迷信活動,抵制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侵蝕,給未成年人樹立良好的榜樣。同時,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不得放任,更不能唆使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以及受到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等思想的侵害,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四、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一)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飲酒 煙酒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嚴重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處于發育狀態,自制能力不強,接觸煙酒后容易成癮。酒精會影響未成年人的大腦,使其智力下降等;煙草燃燒時,會釋放大量有害物質,給人體多個臟器發育帶來損傷。煙酒還會誘發未成年人一系列的不良行為,有的甚至因此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近年來,一些電子煙企業將電子煙標榜為“年輕”“時尚”的代表誘導未成年人,加之電子煙本身具有新奇性,在電商平臺可隨意購買,導致電子煙在未成年人群體中有泛濫趨勢。實際上,電子煙是一種特殊的煙草產品,一般由煙油和煙具組成,煙油主要由煙堿(尼古丁)制成并通過電子煙具將尼古丁及各類添加劑霧化后供消費者吸食,對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宣部、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控煙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開展電子煙危害宣傳和規范管理,倡導青少年遠離電子煙,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尤其是通過互聯網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此次修訂,在法律層面上明確將吸電子煙納入吸煙的范圍,為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賭博 賭博是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不僅助長投機取巧、不勞而獲的思想,造成有些人因嗜賭而傾家蕩產、家破人亡,而且會引發盜竊、搶劫、詐騙甚至謀財害命等違法犯罪,是我國法律禁止的行為。未成年人如有賭博行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加強管教,對于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可以送入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三)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流浪乞討 受人口流動加速、一些家庭監護缺失和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未成年人流浪現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問題,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家庭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責任主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此外,如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四)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近年來,學生欺凌事件頻發,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社會反映強烈。因此,如何防治學生欺凌是本法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總的來看,防治學生欺凌需要家庭、學校、政府通力協作,形成合力。家庭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管教孩子也是家長的法定監護職責。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盡量多安排時間與孩子相處交流,及時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現和思想狀況,積極與學校溝通情況,自覺發揮榜樣作用,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管教,特別要做好孩子離校后的監管看護教育工作,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五、不得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適齡的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權利保障負有基本義務。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有主動放棄接受義務教育的意愿,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也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失學、輟學,而是應該與學校配合,耐心做好說服教育工作,保證未成年人返校入學;另一方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適齡未成年人失學、輟學,應當保障其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也應當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六、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一)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網絡游戲問題,是當前我國未成年人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此次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著力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辨別能力弱,是易于沉迷網絡的高風險群體。沉迷網絡會影響未成年人身體機能的健康發育,造成學習成績下降甚至學業荒廢等結果,而且會阻礙未成年人正常的人際交往,無法有效實現未成年人的社會化。為了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教育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等相關管理部門就先后制定了若干政策文件。從多年的實踐情況來看,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需要家庭、學校、政府、社會、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協同配合、綜合施策,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負有*直接、*重要的責任。 (二)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內容 未成年人處于長身體、長知識的階段,吸收知識快,求知欲強,但生理、心理尚未完全發育成熟,辨別能力差,容易沾染不良習氣。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是未成年人汲取知識和營養的重要渠道,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關系密切。本項規定了兩類未成年人不得接觸的信息:一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比如含有宣揚淫穢、色情、賭博、引誘自殺等,這些法律法規所禁止傳播的,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不得接觸的內容;二是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比如宣揚不良的家庭觀、婚戀觀、利益觀,介紹或者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等,這些內容對于成年人不會造成太大影響,但對于缺乏分辨能力的未成年人卻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積極創造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生活環境,提供各種有益的精神產品,盡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到上述信息;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行為變化,發現未成年人接觸上述信息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進行教育和引導,不得放任不管,任由發展。 七、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一)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是指以成年人為服務對象,供成年人消遣娛樂而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一些特定的娛樂場所。主要包括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對于這些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政府出臺了許多規定,對其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作了許多限制。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進入上述場所 一方面,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展的特殊時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還不夠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環境的影響;另一方面,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場所的人員成分復雜,流動性大,甚至有很多違法犯罪人員混跡其中,對未成年人造成極壞的影響。實踐中,一些未成年人長時間在網吧活動,嚴重影響了學業,有的為了籌集上網費用,甚至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積極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不帶未成年人進入上述場所,發現未成年人進入上述場所時,要及時制止,不得放任不管。 八、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對未成年人從事勞動作了嚴格的限制。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所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需要強調的是,本條第八項的規定,并不意味著未成年人不能進行任何勞動。未成年人應當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勞動,培養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情感,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 九、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違反了結婚實質要件中的婚姻自由原則和法定婚齡要求,也不符合結婚形式要件的要求,屬于無效婚姻。 未成年人早婚有以下幾種形式:(1)包辦婚姻。這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強制、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指腹婚,男女雙方父母在母親懷孕時互為腹中胎兒訂親,相約如生下一兒一女,須按照約定結為夫妻。二是童養媳,父母為幼子娶回媳婦,待子成年后,再完婚的形式。三是娃娃親,指父母為年幼的子女訂下婚約,待子女成年后再完婚的形式。(2)買賣婚姻。這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制干涉他人的婚姻。(3)“早戀失控”的早婚早育。未成年人戀愛懷孕后,雙方為了保持“體面”,維護子女“名譽”,要求或同意未成年子女結婚。 未成年人結婚或訂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也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因此,本項規定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1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作為與成年人平等的民事主體,其財產也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任何人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財產以及財產權利。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中,享有對未成年人財產的管理和支配權。監護人享有這項權利,是為履行監護職責的需要,目的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處分。應當依法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除為維護未成年人利益外,如為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不得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民法典》第三十五條**款中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對未成年人財產的處分,必須是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如為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并且還要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 2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對于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而言,處于強勢的地位。這種強勢地位,一方面是受傳統家長觀念的影響,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習慣于安排和決定未成年人的學習和生活;另一方面則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還不夠成熟,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有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憑借強勢地位,利用未成年人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所謂“不正當利益”,既包括牟取的利益是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也包括獲取這種利益不是為了未成年人,并以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代價的。例如實踐中,一些父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強迫自己的孩子當童模,盡管目前我國法律對兒童從事模特工作以及其他商業性活動沒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但高強度的工作模式、過長的拍攝時間、被商業化甚至導致學業荒廢等問題普遍存在,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休息娛樂時間和受教育權利。因此,本條第十項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十一、不得有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本條第十一項是兜底條款。通過列舉的方式,不可能窮盡所有具體的行為,并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監護人監護職責的細化以及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的加強,除了前十項的規定外,還有其他不得實施的行為。但在實踐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常見的三種不得實施的行為類型,就是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因此,本項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這既保證了法律的嚴謹性,也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相關規定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作者簡介
作者系全國人大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為適應立法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2010年成立了社會法室。社會法室主要負責我國社會領域情況的立法,如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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