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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53887
- 條形碼:9787519753887 ; 978-7-5197-5388-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內容簡介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國家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健全工作機制。《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工作機制,并明確牽頭部門。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是加強預防監測。《條例》突出防范為主的原則,充分發揮行政機關、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行業自律、舉報獎勵等各項制度,扎實做好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及廣告管理、資金監測等工作,以實現非法集資少發生、早發現,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風險。 三是強化行政處置。《條例》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明確了調查處置手段和強制措施,對非法集資的行政、刑事責任、資金清退以及集資參與人應承擔的后果等作了嚴格規定。《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四是明確法律責任。《條例》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其他相關市場主體以及等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均規定了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7號)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附錄
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就《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答記者問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范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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