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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5輯(2021.1)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454
- 條形碼:9787510930454 ; 978-7-5109-3045-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5輯(2021.1) 內容簡介
《刑事審判參考》2021年輯(總25輯)【指導案例】欄目收錄了"江蘇北極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楊佳業欺詐發行債券案--如何把握欺詐發行債券罪的構成要件""興證期貨大連營業部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案--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法律適用""劉德銘故意殺人案--如何認定客觀證據缺失的案件犯罪事實"等17個指導案例。所選案例,均為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裁量刑罰等方面具有研究價值的典型案例,并詳細闡明裁判理由,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具體的指導和參考。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5輯(2021.1) 目錄
再接再厲更上層樓
努力將《刑事審判參考》辦成
刑事法律人公認的優秀交流平臺
【指導案例】
[第1387號]江蘇北極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楊佳業欺詐發行債券案
——如何把握欺詐發行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第1388號]興證期貨大連營業部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法律適用
[第1389號]潘安信用卡詐騙案
——行為人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已輸好密碼的信用卡取款行為的定性問題
[第1390號]劉德銘故意殺人案
——客觀證據缺失的案件如何認定犯罪事實
[第1391號]李放故意傷害案
——醫療過錯鑒定意見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
[第1392號]朱紀國盜竊案
——無直接證據的“零口供”案件審查要點和證據運用
[第1393號]陳華增、梁錦仔、林冬明盜竊案
——拾得他人遺失的醫保卡,并在藥店盜刷卡內個人醫保賬戶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1394號]曾齊長挪用資金案
——挪用資金罪兩個量刑檔次中的“數額較大”是否適用同一數額認定標準
[第1395號]梁錦輝尋釁滋事案
——持刀驅離正在違法強拆的人員并造成一人輕微傷的,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1396號]楊建榮、顏愛英、姜雪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為逃避執行,在民事裁判前轉移財產并持續至執行階段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1397號]劉純軍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死體行為的認定
[第1398號]趙石山、王海杰、楊建波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擅自以村委會名義將村山坡林地承包給村民作為墓地使用的定性
[第1399號]趙強受賄案
——新類型受賄形式及數額的認定
[第1400號]楊玉成受賄案
——職務犯罪涉案書畫真偽如何認定
……
【立法、司法規范】
【審判實務釋疑】
【理論前沿】
【經驗交流】
【裁判文書選登】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5輯(2021.1) 節選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5輯(2021.1)》: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興證期貨有限公司大連營業部(以下簡稱興證期貨大連營業部),住所地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129號大連國際金融中心A座一大連期貨大廈1906A、1906B、1907號,經營范圍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 被告人孟憲偉,男,漢族,1965年××月××日出生,原興證期貨有限公司大連營業部總經理。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晶,女,漢族,1972年××月××日出生,原興證期貨有限公司大連營業部客戶經理。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興證期貨大連營業部、被告人孟憲偉、陳晶犯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單位否認興證期貨大連營業部構成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單位不構成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客觀方面,被告單位與客戶高明之間不存在資產管理委托理財關系,僅基于《期貨經紀合同》與客戶高明建立期貨經紀關系;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孟憲偉、陳晶不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被告單位員工的行為系個人行為,未經單位授權和同意,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被告單位收取期貨交易手續費、支付居間人報酬合規合約,不存在非法收益。主觀方面,被告單位不存在明知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會造成破壞金融理財秩序的后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被告單位嚴格遵守金融管理秩序,在客戶申請開戶、簽訂合同時均盡到了風險揭示義務,已讓客戶充分了解期貨交易的風險。(2)高明單個客戶業務比重不會導致被告單位縱容員工代客理財,被告單位通過制定各種管理辦法、下發《員工合規手冊》等多種方式主動杜絕員工接受全權委托,并且通過年度考核體系中的風險扣分制杜絕違規開展業務的動機;居間返傭發放的滯后性系財務核算及交易所減收時間所致,是行業慣例,陳晶對于高明賬戶手續費不提成,不會導致其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而大量交易;(3)本案應為民事糾紛,高明仍有權利通過民事仲裁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綜上,請求判決被告單位無罪。 被告人孟憲偉否認犯罪,其辯解對客戶高明開戶一事并不知情,也沒有參與,該公司只有期貨經紀項目。其辯護人提出:(1)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正確,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孟憲偉同意被告人陳晶向高明承諾,通過尋找第三方投資顧問的方式操作期貨賬戶,在保本保息基礎上達到7%的年收益率,當時興證期貨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證監會批準的運營理財產品的相關資格,公司也未授權員工對外宣傳開展理財產品服務,陳晶宣稱7%的年收益率完全是個人行為,與公司和孟憲偉沒有關系;沒有證據證明陳晶向高明索要期貨賬戶交易密碼一事公司及孟憲偉事先知情,也沒有證據證明孟憲偉及陳晶商議后決定使用高明的期貨賬戶交易密碼進行交易,沒有證據證明高明本人對賬戶被其他人操作一事不知情;公訴機關提供的視聽資料證據取得形式不合法,且高明之父對孟憲偉存在一定威脅之舉;孟憲偉并未從高明的期貨交易中受益,高額的居間費用由陳晶和胡小兢均分;《大連市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已明確定性為陳晶個人行為,孟憲偉知情不報,公司無責任;因此,對孟憲偉及公司參與高明期貨交易的指控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作為認定孟憲偉及公司有罪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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