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7918
- 條形碼:9787521607918 ; 978-7-5216-0791-8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本書特色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出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有利于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于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內容簡介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為有效遏制非法集資高發蔓延勢頭,加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其中,非法集資三類人包括:非法集資人:發起、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參與人: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條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相關主體的責任,明確了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職責分工,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預防監測,明確了非法集資行政調查的主體、啟動情形以及可以采取的方式和措施,明確了非法集資的行政處理,此外,還對非法集資行政處置和刑事司法程序的銜接作了規定,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7號)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就《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答記者問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7號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已經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章 總 則 **條 為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并列入本級預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推動建設國家監測預警平臺,促進地方、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 第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于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姑媽的寶刀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自卑與超越
- >
中國歷史的瞬間
- >
月亮與六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