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2021】工傷保險條例(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702
- 條形碼:9787521617702 ; 978-7-5216-1770-2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21】工傷保險條例(實用版) 本書特色
本書收錄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文本,逐條加注條旨,在重點條文下進行“理解與適用”“典型案例適用指引”“條文參見”等的注釋加工。本書的后半部分附錄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文件。除此之外,還收錄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的流程圖、表格等,方便讀者查閱,是學習了解我國工傷相關法律制度的實用法規工具書。
“實用版系列”獨具四重使用價值:
1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威。
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2021】工傷保險條例(實用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文本,逐條加注條旨,在重點條文下進行“理解與適用”“典型案例適用指引”“條文參見”等的編輯加工。本書的后半部分附錄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文件。除此之外,還收錄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的流程圖、表格等,方便讀者查閱,是學習了解我國工傷相關法律制度的實用法規工具書。
【2021】工傷保險條例(實用版)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保費征繳】
[工傷保險費由誰繳納?]
[工傷保險費率]
第四條【用人單位責任】
第五條【主管部門與經辦機構】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行業差別費率及檔次調整】
第十條【繳費主體、繳費基數與費率】
[工資總額]
[職工在多個單位就業的工傷保險]
第十一條【統籌層次、特殊行業異地統籌】
[特殊行業的異地統籌]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和用途】
[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預防費]
[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儲備金】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預備性工作]
[收尾性工作]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職業病]
……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8年12月29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4年11月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16年3月28日)
……
【2021】工傷保險條例(實用版) 節選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理解與適用
注意區別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總體而言,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中的一種,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因此,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關系,實質上是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二者在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籌資辦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不同。對于大多數用人單位而言,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而是否參加商業保險,則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我國《建筑法》中還特別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一個用人單位,如果既參加了工傷保險又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那么,其職工發生工傷后,除了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外,還可以根據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商業保險待遇。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理解與適用
1“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的所有形式的企業,按照所有制劃分,有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按照所在地域劃分,有城鎮企業、鄉鎮企業、境外企業;按照企業的組織結構劃分,有公司、合伙、個人獨資企業等。在這里,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工傷保險制度在國家之間不能互免。目前,通過多邊或者雙邊協定,一些國家可以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問題進行互免,但工傷保險卻不能互免,而是需要參加營業地所在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這就意味著,來中國投資的外國企業需要參加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而到國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資設廠的中國企業則需要參加當地的工傷保險制度;二是在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時,工傷保險責任應當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2“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且沒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但是,事業單位中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由于這些單位一般都有行政執法的職能,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在許多方面與公務員沒有區別,因此,這類事業單位在工傷保險方面仍參照公務員的做法,不適用本條例,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具體辦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之外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基礎科研、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領域的單位,本條例明確規定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納入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3 “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團體,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了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名稱類別主要有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團體的情況與事業單位基本類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實行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樣的工傷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規定,這部分社會團體包括兩類:一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8個人民團體;二是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團體;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社會團體,則直接適用本條例。
4“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一個較新的法律主體概念,是指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定義可以看出,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舉辦,而不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辦。二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這是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的一個重要區別。三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服務非營利,這是與企業的重要區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余與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四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服務領域很廣,而且還在擴大。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交通、信息咨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社會福利事業、經濟監督等領域。
5“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法》的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四個基本條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是有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律師;三是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是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律師事務所主要分為合伙、個人以及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三類。
6“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注冊會計師設立的合伙單位;二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7“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8“個體工商戶”。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條文參見
《社會保險法》第33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保費征繳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理解與適用
[工傷保險費由誰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雖然一部分是為了職工能夠及時得到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但主要還是為了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而設計的一種制度。
[工傷保險費率]
關于行業差別費率,根據201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行業的劃分,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條文參見
《社會保險法》第33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用人單位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理解與適用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條文參見
《安全生產法》第76-86條[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職業病防治法》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五條主管部門與經辦機構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號)中明確,根據《勞動法》第9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5條、第18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條文參見
《工傷保險經辦規程》
第六條工傷保險政策、標準的制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
【2021】工傷保險條例(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 >
煙與鏡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回憶愛瑪儂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姑媽的寶刀
- >
月亮與六便士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