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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5147
- 條形碼:9787510225147 ; 978-7-5102-2514-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內容簡介
本書為《捕訴一體實務叢書》分冊,主要內容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捕訴操作指引。全書分為五個章節,章為概述,概括闡述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構成要件、立法沿革,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類型與罪名,以及不訴一體機制下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辦理要點;第二章至第五章,分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目錄
**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構成要件與立法沿革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類型與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 捕訴一體機制下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辦理
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二、審查逮捕
三、審查起訴
四、出席法庭
五、訴訟監督重點
第二章 交通肇事罪
**節 交通肇事罪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淵源
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第二節 交通肇事罪審查逮捕要點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必要
四、審查判斷證據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五、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第三節 交通肇事罪審查起訴要點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發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
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交通肇事行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
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事故同等以上責任
四、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上系過失
五、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六、對量刑情節的審查
七、本罪在審查證據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四節 交通肇事罪出庭公訴要點
一、庭前準備要點
二、庭審應對要點
第五節 交通肇事罪常見問題和應對
……
第三章 危險駕駛罪
第四章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章 重大責任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節選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四、如何區分酒駕下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酒后駕車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存在極大爭議,這一問題不只與個案中具體事實相關,更重要在于對兩罪之間關系的認識。 (一)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除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且與上述手段危險性相當的危險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規定在《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侵害客體均屬公共安全范疇,對主體也無特殊要求,均系一般主體,這兩個要件基本相同,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及相應的主觀心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客觀方面實施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之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觀上對實施此危害行為持故意的心理態度,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交通肇事罪客觀上需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因此發生重大事故,違規行為和重大事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主觀方面,一般認為,行為人對違反交通法規是明知,但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酒駕下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都是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但兩者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均不相同,一般情況下,不難區分。但在酒后駕車,特別是醉駕、飆車情況下,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后,對行為人如何定性,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則需要在具體案件中予以區分。 醉酒駕車肇事行為在何種情況下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在性質上相當,要在具體案件中根據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環境等情況來具體分析判斷,不能單純以危害后果來判斷醉酒駕車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印發《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據上述意見的規定,酒后駕車肇事的行為分為三種情形: **種情形是醉酒駕駛肇事后,立即停止行駛,即所謂一次碰撞,除非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一般情況下都是認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過失態度,進而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第二種情形是醉酒駕車肇事后,為避免造成其他危害后果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但因驚慌失措,而發生二次碰撞,其主觀罪過為過失。同時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的,因二者對應的法條具有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性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為妥當。 第三種情形是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行駛,以致再次肇事,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即也發生二次碰撞。這種情形明顯反映出行為人不計醉酒駕駛后果,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當然,關于罪過,應當結合行為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是否正常行駛、行駛速度、車況路況、能見度、案發地點車輛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現以及行為人關于主觀心態的供述、相關證人的證言等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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