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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工作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686275
- 條形碼:9787030686275 ; 978-7-03-068627-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博物館工作手冊 內容簡介
本書收集了自2007年至2020年的與博物館事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的文件, 分為八部分: **部分是綜合, 第二部分是博物館管理, 第三部分是藏品管理, 第四部分是陳列展覽, 第五部分是社會教育, 第六部分是開放服務, 第七部分是安全保衛, 第八部分是附錄 (文物、博物館領域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清單) 。其中關于文物、博物館領域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清單更具有當下文博領域開展工作重要的參照意義。
博物館工作手冊 目錄
目錄
**部分 綜合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博物館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精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選)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選)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節選)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節選)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4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選) (48)
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 (49)
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 (60)
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 (68)
關于加強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 (73)
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 (76)
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84)
關于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見 (88)
關于促進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見 (93)
第二部分 博物館管理
博物館條例(96)
關于貫徹執行《博物館條例》的實施意見 (102)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06)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09)
博物館管理辦法(115)
關于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 (121)
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127)
關于在博物館領域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指導意見 (130)
關于促進生態(社區)博物館發展的通知 (134)
關于加強高校博物館建設與發展的通知 (137)
關于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 (140)
關于推進國有博物館對口支援民辦博物館工作的意見 (144)
關于民辦博物館設立的指導意見 (147)
關于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 (151)
關于進一步規范非國有博物館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 (155)
非國有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 (158)
國有博物館章程范本(168)
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77)
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 (185)
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193)
關于進一步加強文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197)
關于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
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職業道德 (207)
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 (222)
第三部分 藏品管理
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223)
考古發掘品移交管理辦法(試行) (229)
依法沒收、追繳文物的移交辦法 (231)
文物藏品定級標準(233)
關于 印發《近現代文物征集參考范圍》和《近現代一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試行)》的通知(239)
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 (248)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 (250)
關于實施《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的有關事宜 (252)
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 (255)
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 (257)
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261)
國有博物館藏品征集規程 (263)
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級文物借展備案工作的通知 (265)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許可指南 (268)
館藏一級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許可指南 (272)
博物館一級藏品取樣分析許可指南 (278)
第四部分 陳列展覽
文物出境展覽管理規定 (282)
關于規范文物出入境展覽審批工作的通知 (287)
首批禁止出國(境)展覽文物目錄 (289)
第二批禁止出國境展覽文物目錄(書畫類) (292)
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目錄 (294)
出國(境)文物展品包裝工作規范 (299)
出國(境)文物展覽展品運輸規定 (303)
文物出境展覽許可指南 (305)
文物出境許可指南(315)
關于進一步加強博物館宣傳展示和社會服務工作的通知 (322)
關于加強博物館陳列展覽工作的意見 (325)
關于提升博物館陳列展覽質量的指導意見 (327)
第五部分 社會教育
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 (330)
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 (340)
中小學綜合實踐活動課程指導綱要 (349)
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南(360)
關于加強文教結合、完善博物館青少年教育功能的指導意見 (369)
關于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中小學教育教學的意見 (372)
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美育工作的意見 (375)
第六部分 開放服務
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 (380)
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 (384)
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 (388)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393)
關于印發《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396)
第七部分 安全保衛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417)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管理辦法 (422)
關于請及時上報文物案件和火災事故的通知 (425)
關于加強館藏文物展陳安全工作的通知 (429)
第八部分 附錄
文物、博物館領域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清單 (431)
博物館工作手冊 節選
**部分 綜合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博物館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精神 (1)2014年2月25日,習近平在首都博物館參觀北京歷史文化展覽時強調:“搞歷史博物展覽,為的是見證歷史、以史鑒今、啟迪后人。要在展覽的同時高度重視修史修志,讓文物說話、把歷史智慧告訴人們,激發我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堅定全體人民振興中華、實現中國夢的信心和決心。” (2)2014年3月27日,習近平在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發表演講中指出:“每一種文明都延續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脈,既需要薪火相傳、代代守護,更需要與時俱進、勇于創新。中國人民在實現中國夢的進程中,將按照時代的新進步,推動中華文明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時空、超越國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當代價值的文化精神弘揚起來,讓收藏在博物館里的文物、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產、書寫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來,讓中華文明同世界各國人民創造的豐富多彩的文明一道,為人類提供正確的精神指引和強大的精神動力。” (3)2015年2月15日,習近平在西安博物院調研時強調:“一個博物院就是一所大學校。要把凝結著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文物保護好、管理好,同時加強研究和利用,讓歷史說話,讓文物說話,在傳承祖先的成就和光榮、增強民族自尊和自信的同時,謹記歷史的挫折和教訓,以少走彎路、更好前進。” (4)2016年11月10日,習近平在致國際博物館高級別論壇(在深圳舉辦)的賀信中指出:“博物館是保護和傳承人類文明的重要殿堂,是連接過去、現在、未來的橋梁,在促進世界文明交流互鑒方面具有特殊作用。中國博物館事業已有100多年歷史。近年來,中國各類博物館在場館設施建設、藏品保護研究、陳列展示和免費開放、滿足民眾需求、推動中外文化交流等方面不斷取得進展。中國各類博物館不僅是中國歷史的保存者和記錄者,也是當代中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的見證者和參與者。” (5)2017年4月19日,習近平在廣西合浦漢代文化博物館調研時指出:“博物館建設不要‘千館一面’,不要追求形式上的大而全,展出的內容要突出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百五十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九條 【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決定》**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 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八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博物館工作手冊 作者簡介
作者: 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 作者簡介: 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是指導博物館工作,承擔全國博物館管理制度規范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承辦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有關審核審批事項;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征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鑒定管理等工作的國家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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