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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含草案說明)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0993
- 條形碼:9787521620993 ; 978-7-5216-2099-3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含草案說明)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總結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積累的實踐經驗,借鑒國際有益做法,堅持改革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從實際出發,通過立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促進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含草案說明) 內容簡介
法律援助工作是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使公民不論經濟條件好壞、社會地位高低都能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有利于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分為7章,包括總則、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法律援助范圍、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含草案說明)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三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說明(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含草案說明)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8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形式和范圍 第四章 程序和實施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法律援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條 律師協會應當指導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法律援助宣傳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公益宣傳,并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設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請。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擇優選擇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負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規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組織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對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章 形式和范圍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組織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一)法律咨詢; (二)代擬法律文書; (三)刑事辯護與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六)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服務窗口、電話、網絡等多種方式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提示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一)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二十六條 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后,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條 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條 值班律師應當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 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含草案說明)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業單位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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