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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2212
- 條形碼:9787510932212 ; 978-7-5109-322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指引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指引》主要內容包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裁判文書上網與案卷歸檔,案例匯編。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指引 目錄
**章 受案
**節 登記立案
第二節 受案范圍
第三節 管轄
第四節 訴訟參加人
第五節 訴訟請求審查
第六節 起訴期限審查
第七節 起訴程序條件審查
第八節 訴訟費用
第二章 證據
**節 當事人舉證
第二節 調查、收集證據
第三節 鑒定、勘驗、評估、審計
第三章 期間、送達
**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四章 審理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節 規范性文件審查與處理
第五節 相關民事爭議一并審理
第六節 行政公益訴訟
第七節 涉外行政訴訟
第八節 審理期限
第五章 裁判
**節 裁判方式
第二節 申請撤訴及按撤訴處理
第三節 行政調解
第四節 宣判
第五節 上訴
第二編 第二審程序
**章 一般規定
**節 受案
第二節 證據
第二章 審理與裁判
**節 審理方式
第二節 裁判
第三節 行政調解與撤訴
……
第三編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裁判文書上網與案卷歸檔
第六編 案例匯編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指引 節選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指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如何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六)行政復議機關受理逾期申請是否影響起訴期限? 當事人逾期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逾期申請復議無正當理由且起訴已超出法定期限的,裁定不予受理。 [依據《*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 (七)如何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已經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張提出異議,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的,不能認定申請人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2.行政機關能夠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認定依法發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證據:(1)行政機關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張貼公告的書面證明及視聽資料;(2)被征地農民出具的證實其被征收土地已張貼公告的證言等證據。征收土地公告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征收土地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十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3.行政機關不能提供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關證據,但是能夠舉證證明已經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布了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載明了征收土地決定的主要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十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4.行政機關不能提供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證據,但是能夠舉證證明申請人在征收土地決定作出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視為申請人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1)已經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的,自申請人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之日起;(2)已經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的,自申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之日起;(3)已經領取征收土地補償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補償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請人領取征收土地補償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補償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4)已經簽訂房屋拆遷協議的,自申請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之日起;(5)對補償標準存有爭議,已經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協調的,自申請人申請協調之日起。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以*早可以認定的知道征收土地決定的時間為準。 5.行政機關不能證明有前述第2項至第4項情形,但是能夠舉證證明申請人通過行政復議、政府信息公開、信訪、訴訟等其他途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主要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有證據證明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 6.行政機關在征收土地決定作出后,沒有告知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內容之日起*長不得超過一年。 [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國法[2014]40號)] (八)對不可抗力耽誤起訴期限如何理解?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本款所稱“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則主要包括當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況。相對人以申訴上訪、所謂“沒有經濟能力維權”、長期在外經商等主張導致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不屬于該款規定應予扣除的法定情形。 [參考*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行中974號行政裁定書、(2017)*高法行申3344號行政裁定書、(2017)*高法行申2040號行政裁定書、(2017)*高法行申7741號行政裁定書、(2018)*高法行申6716號行政裁定書] (九)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提出異議,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否應當扣除? 權利人在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可視為其主張權利,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的扣除及延長等作為計算起訴期限特殊情形的法定事由。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可從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重新計算。 [依據《*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提出異議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否應當扣除的答復》(2017年5月)] (十)無效行政行為是否受起訴期限限制?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之訴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對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十一)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如何確定起訴期限? 行政機關應當履職而不履職,又未作出明示,不存在起訴期限限制問題。 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期限從兩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十二)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如何確定起訴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適用該期限。 (十三)*長行政復議期限能否參照行政訴訟*長起訴期限? 復議機關參照《行政訴訟法》,以超過五年或者二十年為由不予受理行政相對人行政復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對于復議機關未告知起訴期限的,復議機關參照《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年起訴期限的,可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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