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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開分類法規速查通】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速查通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426
- 條形碼:9787521621426 ; 978-7-5216-2142-6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64開分類法規速查通】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速查通 本書特色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四大版塊。 分類匯編,113部法律文件,收錄全面。 便攜開本,輕巧實用,隨身攜帶,隨時使用。
【64開分類法規速查通】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速查通 內容簡介
為便于廣大讀者學習使用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法條內容及閱讀習慣,我們全新打造了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速查通一書。本書秉承了編排科學、新穎、實用,且易于攜帶、檢索方便的特點,在確保法律文本準確的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編輯加工處理。本書遴選了與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相關的重要法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文件,按照突發事件類型進行排列,方便讀者分類檢索查閱。為保證內容時效性,本書提供免費電子增補,供讀者查閱。
【64開分類法規速查通】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速查通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3年10月25日)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
二、自然災害
(一)綜合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9年3月2日)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16年3月10日)
(二)水旱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節錄)(2017年3月1日)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2018年3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2月26日)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06年1月10日)
(三)氣象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節錄)(2016年11月7日)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10月7日)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2020年3月27日)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3年5月31日)
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2009年12月11日)
(四)地震災害、地質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06年1月10日)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2012年8月28日)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24日)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2011年1月8日)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
地震預報管理條例(1998年12月17日)
(五)海洋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節錄)(2017年11月4日)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節錄)(2012年3月1日)
海洋災害應急預案(2019年12月31日)(六)森林草原火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2019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2021年4月29日)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2月1日)
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29日)
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2020年10月26日)
三、事故災難
(一)生產安全事故
1 安全生產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節錄)(2021年6月10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年2月17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年1月22日)
2 煤礦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節錄)(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年10月30日)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2013年7月18日)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節錄)(2013年7月18日)
3 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安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12月7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節錄)(2018年9月18日)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辦法(1994年8月19日)
4 建設工程安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節錄)(2003年11月24日)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2021年7月19日)
5 爆炸物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14年7月29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
(二)火災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2012年7月17日)
(三)交通運輸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節錄)(2017年10月7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節錄)(2011年3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2011年1月8日)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2006年1月22日)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節錄)(2013年8月17日)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2006年1月22日)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2012年11月9日)
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4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1990年1月11日)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2006年1月23日)
(四)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
1 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節錄)(2018年12月29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2011年7月7日)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11月13日)
2 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節錄)(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2016年11月11日)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2011年12月10日)
3 燃氣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6月25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
4 特種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1月24日)
5 核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
國家核應急預案(2013年6月30日)
(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節錄)(2014年4月24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4月16日)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4年12月29日)
四、公共衛生事件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節錄)(2018年3月19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年1月8日)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06年2月26日)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2006年2月26日)
(二)傳染病疫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年1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2018年4月27日)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1998年11月28日)
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2018年4月28日)
艾滋病防治條例(2019年3月2日)
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2007年6月26日)
(三)食品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節錄)(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節錄)(2019年10月11日)
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11年10月5日)
(四)職業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
(五)動植物疫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17年10月7日)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2006年2月27日)
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10月7日)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2020年3月26日)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10月7日)
五、社會安全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2014年11月1日)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7年9月14日)
國家糧食應急預案(2005年6月11日)
【64開分類法規速查通】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速查通 節選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章總則 **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
【64開分類法規速查通】應急管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速查通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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