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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公民 盧梭社會政治思想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676405
- 條形碼:9787542676405 ; 978-7-5426-7640-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與公民 盧梭社會政治思想研究 內容簡介
社會狀態及其無處不在的惡是現代個體必須直面的命運,就像愛彌兒雖有父母卻必須承擔孤兒的命運一樣。但它并不是僅僅在消極意義成了每個人都擺脫不了的泥潭,盧梭看重的倒是這種惡的處境恰恰是每個人發現自身的真正契機。盧梭的思考就是從這樣的時代危機開始的,過度的文明化在十八世紀的巴黎帶來了人心的敗壞和風尚的腐化。古典德性的道路已經逝去,唯有回到自然狀態考察人性的本來面目,才能找到重生的力量。但自然人性不是固定的原點,它與環境的互動本身就包含著歷史的演化,也即是說,自然狀態的演化史亦是社會的生成史。同時,人性雖出自自然,卻更需要在社會的教育中獲得成全。盧梭筆下愛彌兒式的教育展現了人性逐步實現的線索,也標示了現代個體在財產、信仰和家庭等層面確立自身的方式。在此基礎上,現代個體才能像愛彌兒一樣,借助意志與意志的聯合,造就“人民”。若要成為公民,就要首先成為一個“人”,人與公民之間的階梯,即是我們創造自身的歷史。
人與公民 盧梭社會政治思想研究 目錄
**節 著作統一性問題與現代社會的危機
第二節 社會生活、絕對權力與上帝意志
第三節 自主性難題及其出路
**部分 個體與社會的危機
**章 自戀與個體的主觀結構
**節 自戀與自我
第二節 自戀與他人
第三節 自戀、社會與政治
第四節 結語
第二章 趣味、思慮與身體:社會生活的危機
**節 意見與趣味
第二節 思考與思慮
第三節 孱弱的身體
第四節 結語
第二部分 自然與社會
第三章 身體的自然:被動性與自主性
**節 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
第二節 自然狀態與社會生活
第三節 “自成一類”的身體
第四節 感覺與自然情感
第五節 自然的被動性與社會的自主性
第四章 神圣的自然:社會性受難與上帝證明
**節 為什么是《愛彌兒》及其“告白”
第二節 習俗與自然
第三節 內在情感作為知識標準
第四節 上帝的秩序:善與正義
第五節 良心作為道德自然法
第五章 自然狀態與“社會”的自然之體
**節 社會之體
第二節 自然力量與客觀財產
第三節 自然力量與需求體系
第四節 自然社會的構成
第五節 余論:自然邏輯向政治延伸?
……
第三部分 社會與道德
第四部分 政治與民情
結語:盧梭與現代政治
附錄
后記
人與公民 盧梭社會政治思想研究 節選
《人與公民:盧梭社會政治思想研究》: 愛彌兒的提問幾乎代表了所有閱讀《社會契約論》的人都會產生的困惑,即這些純粹的抽象原理與人性的現實經驗究竟有什么關系,既然具體的個體不是可以隨意切割和安置的木材,他們都有自身的激情和欲念,那么,社會契約論的內容難道不是在有意忽視人性的現實經驗嗎?或者說,只有當個體變成能夠隨意改變的木材,社會契約論的整個大廈才能夠精確地建立起來。不過,讓一雅克的回答卻有些出人意料,他直接承認了他所闡明的東西和所謂的激情和欲念的確沒有直接關系,而且,考察各國實際政制之前,首先需要確立的東西不是別的,恰恰就是政治權利的純粹原理。這其實是說,只有借助這些純粹的原理,我們才能鑒別和考察人們的激情,以及人們所建立的實際政制。這個回答反而加深了讀者的困惑。我們注意到,在闡明這些原理之前,讓一雅克批判了格勞修斯、霍布斯與孟德斯鳩的政治學。在他看來,孟德斯鳩是*有可能確立現代政治科學的人選,但他卻“不討論政治權利的原理,而只滿足于考察現存政府的實定法”。在此基礎上,讓一雅克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即要想按照政制的實際情況研究它們,就必須把政治權利的科學和現存政制實定法的科學兩門學問結合起來;只有知道了它們應當是什么樣子,才能判斷它們現在實際是什么樣子。那么,何為“應當”呢?它并不是指一套和經驗毫無關系的不可實現的抽象原理;在盧梭這里,如同人性的“應當”指的是“單純之人”,并*終指向人的自然,政制的“應當”指向的乃是政治社會的自然根基,即社會契約。 1.自然到政治的歧路 除了《社會契約論》的*終定本,它的《日內瓦手稿》也引起了許多學者的重視,這一方面是因為定本的許多內容都直接源自《日內瓦手稿》,另一方面是因為后者中的許多表述似乎更為直接。比如,涂爾干對盧梭的解讀就非常依賴《日內瓦手稿》,因為其中有關政治社會或社會體之突生性質的論述顯然比定本中更明確。在此,我們不打算詳細比較兩個文本的差別,而僅以標題的差異作為我們進入文本的引子。如何命名自己*為重要且成熟的政治著作,盧梭曾在“論社會契約”和“論政治社會”猶豫不決。初看上去,二者并無不同,社會契約本就是為了成立政治社會。不過,如果考慮到《社會契約論》與《論不平等》之間的承接關系,我們就會發現“論社會契約”這一標題的真正意義,也就是說,標題中的“社會”既表明了這一契約的目的就是要確立一個“政治社會”,同時,它也提示了這一契約在來源上的“社會”屬性,它源自“自然社會”。相比與此,“論政治社會”只能夠傳達上述含義的**個方面的某一部分,即“政治社會是社會契約的結果”。事實上,這并不僅僅是兩個標題在含義上的不同,而是涉及我們如何理解自然社會與政治社會之間的關系。如同上節所提到的,在盧梭這里,作為現代個體之代表的愛彌兒首先是以物的方式處于自然社會中,而只有通過政治教育和政治歸屬的選擇才能真正確立自身的公民身份;政治社會本身同樣如此,它首先是一個由自然力量、占有和需求體系等要素構成的自然社會,甚至,在確立社會契約之后,它與其他政治單位依然是處于某種自然關系中。與后來施密特所宣揚的不一樣,政治社會的“政治性”并不是來自它與其他政治單位在生存意義上的敵友之分,而是因為人們以自然社會為基礎在內部創造出一種以公意(general will)為核心的整全性。 在真正進入這一“社會契約”之前,我們首先需要考察一下從自然通向政治的其他方式,以及為什么在盧梭看來它們都是不可取的。在《社會契約論》的**卷,作者在“立約”之前,分別呈現了其他三種方式的困境,即父權制、強制和奴隸契約。首先,就父權制來說,盡管費爾默的教義是以《圣經》為基礎的,但其真正的關鍵乃是試圖把家庭的父權模式延伸或移植到政治生活,“首領就是父親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撇開其他無關的細節,它的要害是認為家庭的權力結構建立在父親相對于孩子所具有的自然優越性上,父親在年齡、經驗、力量上都是孩子的保護者和主人。與一般的理解不同,盧梭的批評并不是家庭的父權制不能賦予家庭一種超出個人的“整體性”,甚至,父親對孩子的自然之愛非常有利于實現這一點。真正的困難是,就自然社會中的家庭而言,父親與孩子之間的政治關系本身就有兩個階段,一是孩子成年之前的自然保護關系,二是孩子成年之后的合意模式,“自然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聯系也就解體”,如果他們繼續結合在一起,“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約定來維系”。因此,政治意義上的父權制既然以家庭模式為樣本,就必須同樣承認政治也具有類似的兩個階段。但如果是這樣,父權制就已經失去原有的含義,而具有了盧梭式的契約論色彩。 其次,就自然力量而言,對它的批判不僅集中在“論強者的權利”一節,而且還出現在**卷主旨的概括中。如同前文所述,自然力量(force)是自然社會構成中的核心要素,它體現為每個個體用自身力量滿足需求的自然自由。與柏拉圖《高爾吉亞篇》中的卡勒克拉斯所持的觀點如出一轍,它的實質乃是強調力(force)的多少和強弱是個體相互關系的唯一標準,自然力量的強弱甚至決定了人們在政治與道德上的地位。在“論強者的權利”一章中,盧梭并沒有將強者僅僅局限于體力意義上的強者,而是一般地包括了各種身體的強者和智力的強者,因為它們的基礎都是力(force)的運用和發揮。而力的必然性是一種絕對的必然性,就像石頭必然會向下墜落一樣,力的強者也必然會壓制弱者,建立以命令和服從為特征的統治秩序,不管這種強者的“力”具體體現為什么形態,其實質都是一樣的。但問題是,這樣的“統治秩序”并不是真正的政治關系,兩方并沒有因此而造就出一種超出個體的整體性;在服從強力的模式中,他們彼此之間仍然處于由自然力量決定的自然關系中,“問題只在于怎么才能使自己成為力的強者”。換句話說,在盧梭眼里,這種霍布斯式的統治秩序只是自然必然性的一種延續形式,其中并沒有人的參與,相反,人不過是力的必然性發揮效用的載體,或者說,當亞里士多德的“四因”完全變成了“效力因”的時候,人只是傳遞效力因的介質,所謂的利維坦也并非像霍布斯所宣稱的那樣是一種人造的機器,而是自然用“人”作為質料構造出來的機械裝置。 ……
人與公民 盧梭社會政治思想研究 作者簡介
張國旺,河南新鄉人,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社會學系主任。芝加哥大學社會學系訪問學者(2012-2013),環球時報公益基金會“希望英才”稱號獲得者(2014),第四屆臺灣思源博士論文獎優等獎獲得者(2015),第八屆士恒青年學者(2019)。研究領域包括社會理論、法律社會學、法理學、法律與文學等:在《社會學研究》《社會》《環球法律評論》《清華法學》《學海》等期刊雜志發表文章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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