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7】知識產權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5172
- 條形碼:9787521625172 ; 978-7-5216-2517-2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7】知識產權糾紛 本書特色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一 專業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7】知識產權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包含行政糾紛、商標行政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案件。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7】知識產權糾紛 目錄
一、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一)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1數字合成圖片作品類型的審查認定
——文化傳播公司訴劉某著作權權屬、侵權案
2使用電影海報美術作品注冊商標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某公司訴金某歡、婚姻介紹所著作權侵權案
3服裝設計構成作品的認定標準
——甲服裝公司訴乙服裝公司、貿易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4體育賽事直播畫面構成電影類作品的認定
——甲公司訴乙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5插畫師演繹名畫創作“熊貓xx”系列圖片受著作權保護
——文化傳播公司訴教育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6事后抓包分析對鏈接服務的證明要求
——甲信息技術公司訴調頻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7搜索引擎縮略圖快照著作權侵權中“實質性替代”的認定
——甲科技公司訴乙科技公司、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8“通知—必要措施”規則的適用
——科技公司訴技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9智能視聽屏與智能軟件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
——文化傳媒公司訴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10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盡資質審查義務致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應承擔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
——文化傳播公司訴網絡科技公司、信息咨詢中心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二)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11商標許可合同條款解釋與權利歸屬的判定規則
——飲料公司訴醫藥公司商標權權屬案
12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主要部分,用于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的行為認定
——鞋業公司訴服飾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13商標近似及混淆的認定標準
——甲釀酒公司訴控股公司等侵害商標權案
14商標侵權案件中關于正當使用抗辯的認定
——甲公司訴乙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15不規范使用文字商標構成商標侵權的司法認定
——科技公司訴電子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16商標權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司法認定
——通信公司訴甲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17“xx茶”商標侵權案中懲罰性賠償的司法適用
——餐飲公司訴投資公司等侵害商標權案
18二手車擅自更換核心部件并出口國外,構成商標侵權
——汽車公司訴進出口貿易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19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司法適用
——照明公司訴塑料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20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處罰后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
——汽車公司訴沈某健、徐某巍侵害商標權案
21“互聯網+”業態中App服務類別的性質判斷與商標侵權認定
——甲科技公司訴乙科技公司侵犯商標權案
22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及其判定
——甲公司訴包裝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23網絡搜索服務中關鍵詞侵權行為認定
——餐飲公司訴信息技術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24合法受讓在先域名與在后注冊相同商標權利沖突的裁判路徑
——李某賓、科技公司訴甲通信公司、乙通信公司網絡域名權屬案
(三)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25商標法意義上生產者與專利法意義上制造者之間的界限
——電器科技公司訴廚房用品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案
二、不正當競爭糾紛
26數據權益的權屬判斷與分類保護
——計算機公司、甲科技公司訴網絡公司、乙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7智能產品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網絡公司訴科技公司、電子商務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8利用電商平臺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
——甲科技公司訴乙科技公司、品牌管理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9囤積免冠、免行業的知名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甲公司訴乙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
30“分時出租視頻VIP賬號使用時長”不正當競爭案
——甲科技公司訴乙科技公司、丙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31網絡流量劫持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判定
——網訊公司、在線公司訴信息公司、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32具備專業技能的特定行業從業者控制企業經營的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經營者
——某公司訴曲某東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33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包裝、裝潢以特有性為構成要件
——食品飲料公司訴實業公司、科貿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34代理商使用委托商商標或字號作企業名稱不能產生獨立的商譽
——某公司、甲電梯公司訴乙電梯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35AI平臺型企業的數據信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甲信息技術公司訴趙某姣、廣告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36企業前員工侵害商業秘密時的侵權認定
——甲科技公司訴乙科技公司、郭某侵害商業秘密案
37離職員工違反保密協議使用原公司客戶信息侵害商業秘密的司法認定
——珠寶公司訴郭某鵬侵害商業秘密案
38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
——甲公司訴金某等侵害經營秘密案
39利用聚合技術選擇性推送競爭對手不實新聞報道構成商業詆毀
——甲科技公司訴乙科技公司、網絡技術公司商業詆毀案
三、專利行政糾紛
40化合物新穎性的證明規則
——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案
41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
——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案
42新穎性下“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之認定
——電話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行政案
43機械領域發明創造封閉式權利要求判斷標準分析
——科技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四、商標行政糾紛
44雙方長期使用同一未注冊商標,其中一方將該商標申請注冊是否構成搶注
——甲藥業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案
45以商品本身的形狀申請立體商標注冊應證明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
——甲巧克力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46作品名稱可以作為 “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條款予以保護
——生物科技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案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7】知識產權糾紛 節選
4體育賽事直播畫面構成電影類作品的認定——甲公司訴乙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128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甲公司 被告(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乙公司 第三人:丙公司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8日,中國足球協會依據《國際足聯章程》出具授權書,授權某超聯賽公司代理開發經營某超聯賽的電視、廣播、互聯網及各種多媒體版權,某超聯賽冠名權、賽場廣告權、專項物品供應權,某超聯賽形象設計、信息資源、品牌資源等無形資產,某超聯賽可能產生的其他權利和資源(不包括參賽俱樂部自身資產所形成的資源)。某超聯賽公司可以對上述資源進行全球范圍內的市場開發和推廣,有權進行接洽、談判及簽署相關協議等,有權經中國足球協會備案后在本授權范圍內進行轉委托。本授權為中國足球協會對某超聯賽資源代理開發經營的唯一授權,有效期十年。 2012年3月7日,某超聯賽公司(甲方)與甲公司(乙方)簽訂協議。雙方約定,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在門戶網站領域獨家播放某超聯賽視頻,包括但不限于比賽直播,錄播,點播,延播;上述所提及的門戶網站,甲方不得再進行任何形式合作的網站,包括但不限于乙公司所有的x凰網等;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 乙公司為x凰網所有者,負責該網站的運營。在x凰網“某超”欄目下,點擊“點此進入視頻直播間”后,進入“體育視頻直播室”,在其預告頁面上注明“x凰體育將為您視頻直播本場比賽,敬請收看!”字樣。甲公司對該直播室有涉案兩場比賽的實時直播視頻進行了公證,該兩場比賽的播放頁面網址均為x凰網網頁,且分別顯示有BTV、CCTV5的標識,在該頁面上方還顯示有兩個返回入口,即“某體育”“x視體育”。上述兩場比賽,均有回看、特寫,場內、場外,全場、局部的畫面,以及有全場解說。 甲公司起訴乙公司侵害其體育賽事節目的作品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消除影響等。 就涉案賽事轉播的來源,乙公司提出系轉鏈接x視網的內容。丙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丙公司系視頻網站x視網的經營者,該網站在2013年8月1日轉播了涉案賽事。丙公司與乙公司認可曾因合作關系共建了涉案播放頁面。在合作期間,丙公司向該域名下的網頁推送視頻,但之后雙方停止合作。雙方認可該涉案賽事播放的網絡地址已無法打開。 【案件焦點】 體育賽事直播節目連續畫面的版權性認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所體現的對賽事錄制鏡頭的選擇、編排,形成可供觀賞的新的畫面,是一種創造性勞動,賽事錄制形成的畫面,構成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作品。丙公司、乙公司以合作方式轉播的行為,侵犯了甲公司對涉案賽事畫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第四十七條第十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施行, *高人民法院對大量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正。本書收錄的部分案例裁判于相關司法解釋修正之前, 適用的是當時有效的司法解釋,下文將不再對此進行提示。第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乙公司停止播放某超聯賽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的比賽; 二、乙公司為甲公司消除影響; 三、乙公司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兩場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連續畫面既不符合電影類作品的固定要件,亦未達到電影類作品的獨創性高度,故涉案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未構成電影類作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二、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甲公司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影類作品與錄像制品的劃分標準應為獨創性的有無,而非獨創性程度的高低。電影類作品定義中“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理解,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從整體、體系上予以解釋。二審法院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解釋過度限縮了該類作品的內涵和外延。某超聯賽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的制作存在較大的創作空間,并不屬于因缺乏個性化選擇空間進而導致表達有限的情形。涉案賽事節目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電影類作品,而不屬于錄像制品,被訴直播行為侵犯了甲公司對涉案賽事節目享有的“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款、**百七十條**款第二項,《*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 二、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法官后語】 本案再審判決對二審判決認定的糾正,前瞻性地契合了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構成要件的相關規定。本案再審判決不僅解決了多年來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保護的分歧爭議,而且為推動立法進程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素材。 一、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版權性爭議的焦點 對于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認定上,關鍵的爭議有兩方面,一是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畫面是否滿足作品的獨創性要件;二是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是否滿足電影類作品“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的要件。 (一)關于獨創性要件 實踐中,絕大多數否定體育賽事節目構成電影類作品的案例,主要理由是涉案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無法達到電影類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且多數從體育賽事節目拍攝受賽事本身推進、電視導播要求等限制,體育賽事節目制作人在拍攝時按照其意志作出的選擇和表達非常有限的角度進行說理。例如,在某網訴某信息技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5)閔民三(知)初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d7015228df14cef82b8bddef69111d2,2022年1月11日訪問。中,法院認為,體育賽事的觀眾主要關注的是比賽的過程、運動員在比賽中的個人表現及團體的技戰術運用、比賽的結果等,體育賽事本身不構成作品。而在某網訴某科技公司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127號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11ff26c9542472fa2e6ac4700094ea8,2022年1月11日訪問,再審法院則認為,體育賽事節目構成電影類作品還是錄像制品,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從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角度予以分析認定。對于由多個機位拍攝的體育賽事節目,如制作者在機位的設置、鏡頭切換、畫面選擇、剪輯等方面能夠反映制作者獨特的構思,體現制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具有智力創造性,可認定其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要求。 (二)關于“固定性”要件 網絡實時轉播的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滿足“固定性”的要求。有觀點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被“攝制在一定介質上”,也就是將“已固定”作為保護電影作品的前提。王遷:《論現場直播的“固定”》,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3期。對此持反對觀點的學者認為,無法從作品定義中得出我國對受保護的作品有固定要求的結論。從我國著作權法立法精神看,對作品的保護從來不存在固定要求,因為連口述作品也明確地被列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無論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還是鄰接權保護的對象,都是基于某種無形的“成果”,即作品或者不構成作品的版式設計、表演、錄制的聲音、錄制的圖像以及廣播電視(節目),從理論上講,這些保護對象的存在方式或物質載體是什么,與它能否享有保護,并沒有什么關系,換言之,有沒有一個物質載體或是否存在事先固定,并不是產生著作權或者鄰接權保護的必要前提。張偉君:《從固定要求看我國〈著作權法〉 對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保護》,載《中國發明與專利》2019年第4期。 二、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畫面可以認定為電影類作品 本案再審判決從法理分析、立法目的以及法條規范等角度詳細分析后認為,作品的獨創性源自作者的創作,是否存在創作這一事實行為,只能定性,而無法定量。對于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只能定性其獨創性之有無,而無法定量其獨創性之高低。我國著作權法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著作權基于作者的創作自動產生,鄰接權基于傳播者的加工、傳播行為而產生。著作權法對鄰接權單獨設置是為了拓展保護,而非限制保護,電影類作品和錄像制品分別作為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客體,其實質性區別在于連續畫面的制作者是否進行了創作,所形成的連續畫面是否具有獨創性。因此,電影類作品與錄像制品的劃分標準應為獨創性之有無,而非獨創性之高低。 同時,對于電影類作品定義中“攝制在一定的介質上”的規范意義在于攝制者能夠證明作品的存在,并據以對作品進行復制傳播。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第二條有關作品的定義僅規定“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即作品具有“可復制性”即可,并未將“固定”或“穩定地固定”作為作品的構成要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第四條有關電影類作品定義中規定的“攝制在一定介質上”并不能等同于“固定”或“穩定地固定”。 于2021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中的作品定義提級規定,在第三條中規定了“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保留獨創性要件的規定為“具有獨創性”,而非具有較高獨創性。同時,對形式要件限制則更為寬松,僅需要“以一定形式表現”即可。再審判決的認定不僅回應了行業界對體育賽事節目通過著作權法保護的強烈需求,而且與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所契合,對妥善審理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相關著作權爭議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編寫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謝甄珂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7】知識產權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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