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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28391
- 條形碼:9787100128391 ; 978-7-100-12839-1
- 裝幀:10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社會契約論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大中專院校生,研究人★《社會契約論》的主權在民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社會契約論》一問世,便在歐洲引起巨大震動。法國大革命中,這本書更被當時的革命者奉為寶典,《人權宣言》與法國憲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盧梭思想的產物,美國的《獨立宣言》 及1787年憲法亦深受其影響。 ★《社會契約論》被譽為“人類解放的一個呼聲,世界大革命的一個煽動者”。
社會契約論 內容簡介
《社會契約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歷史記錄重要的經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號角和福音書。它探討的是政治權利的原理,其主旨是為人民民主主權的建立奠定理論基礎。《社會契約論》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響了逐步廢除歐洲君主保證權力的運動,以及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擺脫英帝國統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爭。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社會契約論 目錄
小引
**卷
**章 **卷的題旨
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第三章 論*強者的權利
第四章 論奴隸制
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原始的約定
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第七章 論主權者
第八章 論社會狀態
第九章 論財產權
第二卷
**章 論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第二章 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論公意是否會出錯誤
第四章 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第五章 論生死權
第六章 論法律
第七章 論立法者
第八章 論人民
第九章 論人民(續)
第十章 論人民(續)
第十一章 論各種不同的立法體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類
第三卷
**章 政府通論
第二章 論不同的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
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第四章 論民主制
第五章 論貴族制
第六章 論君主制
第七章 論混合政府
第八章 論沒有任何一種政府形式適合于一切國家
第九章 論一個好政府的標志
第十章 論政府的濫用職權及其蛻化的傾向
第十一章 論政治體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樣保持主權權威
第十三章 怎樣保持主權權威(續)
第十四章 怎樣保持主權權威(續)
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第十六章 論政府的創建絕不是一項契約
第十七章 論政府的創建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法
第四卷
**章 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
第二章 論投票
第三章 論選舉
第四章 論羅馬人民大會
第五章 論保民官制
第六章 論獨裁制
第七章 論監察官制
第八章 論公民的宗教信仰
第九章 結束語
附錄一 社會契約論(初稿本)
附錄二 《山中來信》第6封信(摘譯)
后記
社會契約論 節選
一個公民能對國家提供的各種服務,只要主權者一提出要求,他就應當立刻照辦;但主權者絕對不能對臣民施加對共同體沒有用處的約束,它甚至連想都不敢想,因為按理性的法則,沒有理由的事,就不能做;按照自然的法則,同樣是不能做的。 把我們與社會體聯系在一起的那些約定之所以是必須履行的,完全是由于它們是相互關聯的,是由它們的性質所決定的:一個人在履行這種約定時,就不可能不是在為他人效力的同時也是在為自己效力。如果不是因為大家都把“每個人”這個詞理解為他自己,都想到為大家投票也就是在為自己投票,公意又怎么會總是公正的,而且大家又怎么會都希望他們當中的每一個人都幸福呢?這就證明權利平等和它們所產生的正義觀念是由于每個人的偏私所產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產生的;這也證明了公意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當在它的目的和本質上是公正的:它必須來自全體,才能適用于全體。如果它傾向于某個個別的和特定的目的的話,它就會失去它天然的公正性,因為這時候我們是根據一些與我們無關的事情來進行判斷的,因而便沒有真正的公平原則來指導我們。 事實上,一項個別的事情或個別的權利,只要在某一點上未被事先的公約所規定,就會引起爭議。在這場爭議里,有關的個人為一方,而公眾則為另一方,但我在這里既不知道它應當遵循什么法律,也不知道該由哪位法官來判決。這時候,如果把它提交給公意去表決的話,那是很可笑的,因為公意只能是一方的結論;這種結論,對另一方來說則是一種外來的和個別的意志,因而將造成不公平,而且容易犯錯誤。另外,正如個別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樣,公意一有了個別目的,它就會改變它的性質,就不能再作為公意對某個人或某件事情做出判決。例如,當雅典的人民任命或罷免他們的首領,或者對某人授予榮譽或對另一人進行懲罰,如果他們不加區別地用許許多多個別的法令來做應該由政府來做的事,這時候,人民就不再有真正意義的公意;他們就不是作為主權者行事,而是作為行政官行事了。這似乎與一般人的看法相反,不過,請允許我留待以后來陳述我的看法。 人們由此可以想象得到:公意之所以能成為公意,不在于它所得的票數,而在于其間有使人們結合起來的共同的利益。因為,在這種制度下,每個人都必然會服從他要求別人遵守的條件;這種利益和正義二者之間的可贊美的一致性,使公眾的討論具有一種任何其他個別事情所沒有的公正性。在個別事情的討論中,由于沒有能把法官的準則和當事人的準則聯系起來形成一致的共同利益,因此這種公正性便消失了。 無論從哪方面探討這個原則,我們都會得出同樣的結論,即:社會公約在公民之間將奠定這樣一種平等,使他們每個人都遵守同樣的條件,從而享受同樣的權利。可見,由于公約的性質,主權的一切行為,也就是說真正出于公意的一切行為,都將同等地約束或關心所有的公民,因而主權者只認國家共同體而不區別對待組成這個國家中的任何一個個人。然則,主權行為嚴格說來究竟是一種什么行為呢?它不是上級與下級之間的約定,而是共同體同它的每個成員之間的約定。這個約定是合法的,因為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的基礎上的;是公平的,因為它對所有的人都是一樣的;是有益的,因為它除了大家的幸福以外,便沒有其他的目的;是鞏固的,因為它有共同的力量和*高權力做保證。只要臣民們都只服從這樣一個約定,他們就不是在服從任何一個個人,而是在服從他們自己的意志。如果問主權者和公民各自的權利會擴大到何種程度,那就等于是問公民們將自己約束自己——每個人對全體和全體對他們當中的每一個人——到何種程度。 由此可見,主權權力無論是多么絕對、多么神圣和多么不可侵犯,都不會超過而且也不可能超過公共約定的界限,而且每個人都可自由處置這種約定所留給他的財產和自由;可見主權者無權使某個臣民比另一個臣民承受更多的負擔,因為,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事情就變成個別的了,主權者的權力就不再有效了。 ……
社會契約論 作者簡介
讓-雅克??盧梭(1712-1778),法國18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18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杰出的民主政論家和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懺悔錄》等。 譯者簡介: 李平漚,1924年生于四川,1956年畢業于北京大學西方語言文學系;現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語系教授,我國盧梭問題研究專家,商務印書館資深譯者,商務版《盧梭全集》編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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