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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5114
- 條形碼:9787510935114 ; 978-7-5109-3511-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本書主要特點: 一是準確對標民事訴訟法*新規定。緊緊圍繞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以及人民法院繁簡分流改革工作*新成果對《民事訴訟法解釋》有關內容進行闡釋,準確分析新形勢下相關司法解釋條文的具體內涵和適用要點,確保民事訴訟法得到正確貫徹實施。 二是全面融入立法、司法*新成果。2015年以來,立法機關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高人民法院也進行了多次司法解釋清理工作。特別是2020年,*高人民法院對1949年10月1日以來至2020年5月28日當時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釋、139件指導性案例進行逐一清理,廢止116件,修改111件,決定對2件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適用。本書在修訂過程中對所引用法律、司法解釋進行全面更新,同時將近年來審判實踐中所取得的*新成果編入其中,增強本書的精準性、指導性和權威性。 三是保留司法解釋條文的起草背景和具體考量。《民事訴訟法解釋》是全國法院集體智慧的結晶,條文的起草背景和具體考量凝聚了先前審判實踐對重點難點問題的不同認識以及實現規則統一過程中的各種考量因素。本書在注重更新的同時,也非常重視對原有成果的承繼,確保對司法解釋條文進行全方位解讀,增強本書的理論性和實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一是準確對標民事訴訟法近期新規定。緊緊圍繞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以及人民法院繁簡分流改革工作近期新成果對《民事訴訟法解釋》有關內容進行闡釋,準確分析新形勢下相關司法解釋條文的具體內涵和適用要點,確保民事訴訟法得到正確貫徹實施。 二是全面融入立法、司法近期新成果。2015年以來,立法機關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人民法院也進行了多次司法解釋清理工作。特別是2020年,*人民法院對1949年10月1日以來至2020年5月28日當時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釋、139件指導性案例進行逐一清理,廢止116件,修改111件,決定對2件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適用。本書在修訂過程中對所引用法律、司法解釋進行全面更新,同時將近年來審判實踐中所取得的近期新成果編入其中,增強本書的精準性、指導性和非常不錯性。 三是保留司法解釋條文的起草背景和具體考量。《民事訴訟法解釋》是全國法院集體智慧的結晶,條文的起草背景和具體考量凝聚了先前審判實踐對重點難點問題的不同認識以及實現規則統一過程中的各種考量因素。本書在注重更新的同時,也很好重視對原有成果的承繼,確保對司法解釋條文進行多方面解讀,增強本書的理論性和實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目錄
**部分 條文全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21年12月24日)*高人民法院
關于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2021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決定(2022年4月1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二部分 理解與適用
一、管轄
**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民事案件中“重大涉外案件”情形的規定
第二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的規定
第三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住所地的規定
第四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公民的經常居住地的規定
第五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以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為被告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六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被告被注銷戶籍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七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當事人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情形下如何認定住所地的規定
第八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當事人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九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情形下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
……
下冊
十四、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百九十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一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審查程序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審判組織形式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四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撤銷對象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五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情形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六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七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受理后,原生效法律文書是否
中止執行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八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裁判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九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原審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關系的規定
第三百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并入再審程序后如何審理的規定
第三百零一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規定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關系的規定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二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管轄的規定
第三百零三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條件和立案審查期限的規定
第三百零四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和立案審查期限的規定
第三百零五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的規定
第三百零六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的規定
第三百零七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
第三百零八條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
第三部分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節選
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進行: (一)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先由再審申請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二)因抗訴再審的,先由抗訴機關宣讀抗訴書,再由申請抗訴的當事人陳述,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有申訴人的,先由申訴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訴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四)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沒有申訴人的,先由原審原告或者原審上訴人陳述,后由原審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對前款**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明確其再審請求。 第四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 人民法院經再審,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并審理。 第四百零四條 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一)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準許的; (二)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 (四)有本解釋第四百條**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終結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行。 第四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應當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予以維持。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百零六條 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符合民事訴訟法**百二十七條規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第四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第四百零八條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撤銷原判決。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零九條 當事人提交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因再審申請人或者申請檢察監督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被申請人等當事人請求補償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條 部分當事人到庭并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出書面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事實作出表述;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第四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或者經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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