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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適用指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035
- 條形碼:9787510933035 ; 978-7-5109-3303-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適用指南 內容簡介
《適用指南/*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指導叢書》以《規范》中的“案件類型”部分為主要闡述對象,以“案件類型”部分的三級規定為基本寫作單位,以“釋義”“法律適用”“相關罪名及案由”“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典型案例”等五個部分為基本框架,力求全面、系統、準確地闡述《規范》的主要內容和精神意蘊。其中,“釋義”部分以《規范》中的“定義”“劃分標準”“基本特點”等內容為重點,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呈現司法研究成果;“法律適用”“相關罪名及案由”部分旨在梳理、列明關聯性、實用性強的信息,以便讀者進一步研究之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部分立足審判實踐,聚焦重點、難點問題,強調規范指引,突出實用價值:“典型案例”中大部分為*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或者*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適用指南 目錄
*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的通知(2021年1月4日)………“
第二部分適用指南
1基本遵循….
1.1立足現行法律規定……
1.2關聯環境資源保護……
1.3按照主導價值歸類……
1.4銜接罪名案由體系……
1.5完善審判執行規則……
2環境污染防治類案件……
2.1定義….
2.2劃分標準……..
2. 2.1按照被侵害的環境介質屬性,分為大氣、土壤、水、
海洋等污染案件。 …
2.2.2按照污染環境的原因類型,分為物質污染案件和能
量污染案件。其中,物質污染案件包括固體廢物、
電子廢物、放射性物質、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
質污染案件,以及未納入國家或地方環境標準的污
染物等其他物質污染案件。能量污染案件是指噪
聲、振動、光、熱、電磁輻射、電離輻射等能量造成損
害的案件。 ..
2.2.3在一個污染行為同時符合兩種劃分標準,比如有毒
有害物質污染了土壤,既可能形成有毒有害物質污
染案件,也可能形成土壤污染案件的情況下,根據
具體案件重點保護的法益、維護的秩序以及統計需
要歸人對應案由。 …
2.3基本特點.
2. 3.1環境污染具有累積性與不可逆轉性,且治理成本
高,審理此類案件應堅持事前預防和事后懲治并
重。貫徹預防優先原則,堅守環境質量底線,依法
及時采取禁止令、先予執行等預防性司法措施避
免、減少環境損害。貫徹損害擔責原則,對已經造
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優先適用恢復性責任方式,落
實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
2.3.2環境介質具有流動性與不可分割性,應堅持系統治
理。此類案件適宜以流域、湖域等生態系統或生態
功能區為單位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
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適用指南 節選
一、河湖岸線 河湖岸線是指河流兩側、湖泊周邊一定范圍內水陸相交的帶狀區域,它是河流、湖泊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根據河湖岸線的自然屬性、經濟社會功能屬性以及保護和利用要求,可以劃分不同的岸線功能區,包括岸線保護區、岸線保留區、岸線控制利用區和岸線開發利用區。其中,岸線保護區是指岸線開發利用可能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重要樞紐和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顯不利影響的岸段。岸線保留區是指規劃期內暫時不宜開發利用或者尚不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為生態保護預留的岸段。岸線控制利用區是指岸線開發利用程度較高,或開發利用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可能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控制其開發利用強度、調整開發利用方式或開發利用用途的岸段。岸線開發利用區是指河勢基本穩定、岸線利用條件較好,岸線開發利用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岸段。① 我國河湖眾多,有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有鄱陽湖、洞庭湖、太湖、洪澤湖、巢湖、青海湖等重要湖泊,其中蘊藏著豐富的生物、礦產、航運、旅游等資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河湖岸線開發利用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沿岸城鎮、港口、工業、基礎設施、旅游等開發建設中,都可能涉及河湖岸線的利用問題。河湖岸線資源的開發可以帶動流域經濟帶的快速發展,但同時導致了諸多生態環境問題。長期以來,我國河湖存在“四亂”現象,即亂占、亂采、亂堆、亂建,具體指:圍墾湖泊,未依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圍墾河道,非法侵占水域、灘地,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未經許可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不按許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土;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推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固體廢物,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水域岸線長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濫占濫用,未經許可和不按許可要求建設涉河項目,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河湖岸線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端ā贰斗篮榉ā贰端帘3址ā贰端廴痉乐畏ā贰陡劭诜ā贰逗拥拦芾項l例》《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規定了破壞河湖岸線保護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圍墾湖泊、河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陡劭诜ā芬幎,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另外,我國實行河長制、湖長制!端廴痉乐畏ā返谖鍡l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2016年12月、2018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為河湖健康可持續發展建立了長效管理機制! ∥覈貏e重視大江大河的岸線保護工作。《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對長江流域河湖岸線實施特殊管制。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劃定河湖岸線保護范圍,制定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钡谖迨鍡l第三款規定:“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2019年7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嚴格管控長江干線港口岸線資源利用的通知》,提出了依法打擊違法利用港口岸線行為、優化已有港口岸線使用效率、嚴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線、保障集約綠色港口發展岸線和推進港口岸線精細化管理等多項要求。2020年3月,水利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開展黃河岸線利用項目專項整治的通知》,專項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圍內已建、在建岸線利用項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以及涉及岸線利用的生態環境整治工程等。我國還編制了七大江河流域綜合規劃、七大江河流域防洪規劃等文件,系統性加強重大流域岸線保護。目前,黃河流域立法已經列入2021年的立法計劃,該法出臺后將成為保護黃河岸線的重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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