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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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老板的法律課 版權信息
- ISBN:9787213102707
- 條形碼:9787213102707 ; 978-7-213-10270-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寫給老板的法律課 內容簡介
自從登記注冊的那一刻起,企業就與法律事務緊密相連。因此,法律素養成為老板修煉中的重要一環,老板要樹立法律思維,規避風險,規范經營,遠離商業陷阱,靈活應對法律糾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寫給老板的法律課》內容涵蓋了老板的法律角色和法律思維、企業設立、公司治理、勞動保險、公司財稅、投融資、合同實務、交易秩序、知識產權保護、民事權益、破產重整、企業高管職務犯罪的防范,以及協商、訴訟、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問題,為老板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防范指南。
寫給老板的法律課 目錄
老板的法律地位與法律角色
老板必須修煉法律
法律創造財富
重視企業經營中的法律風險
《民法典》對企業運營的影響與企業守法運營
第二章 企業的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風險概述
老板個人法律風險的形態
樹立正確的法律風險觀
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
第三章 法律風險識別與防范
法律風險防范概述
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制度
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
法律風險的評估
建立企業法律風險應急預案
建設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第四章 企業組織運營的法律風險與控制
公司的創立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法律效力
股權設計與股權比例的分配
公司出資的風險與糾紛
公司的變更與終止
第五章 建立完善的法律規范準則,實施規范化企業運作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股東權利與義務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董監高”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
第六章 企業運營的外部風險與防范
第七章 企業經營中的內部法律風險與防范
第八章 企業投融資管理的法律風險識別與控制
第九章 老板的知識產權法律課
第十章 企業的其他法律風險防范
第十一章 老板法律風險的應對與破解
寫給老板的法律課 節選
《寫給老板的法律課》: 二、股東權利不當行使的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 股東權利的不當行使主要是指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利用持股比例較高的優勢,把持股東會決議的通過或拒不出席股東會會議,迫使股東會會議達不到表決權比例而“流產”。為防范此類風險的發生,應充分利用《公司法》賦予章程的自治原則,在章程中設置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權利的限制機制。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的真誠義務,不得控制公司、損害其他股東權益,股東在重大事項表決時表決權比例可適當調整,股東拒不參加股東會會議的制度限制及相應的責任,等等。 股東利益的保護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更是防范公司法律風險的前提。對股東會、董事會違法侵犯股東權利的行為,股東有權提起訴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訴權。股東訴權的行使是股東權利的重要內容。股東訴權主要包括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兩種類型。 股東直接訴訟亦稱一級訴訟,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對公司或其他侵權人提起的訴訟。比如,當股東的知情權、股東資格等受到公司或其他股東、董事會的侵害時,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一般來說,直接訴訟的原告是*終受益者。 股東代表訴訟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經營者的責任以維護公司利益時,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而所得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機制。通常,在權利被侵害時,公司可以通過司法救濟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但當侵權人是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委派的董、監、高時,公司就不能或不會通過訴訟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因此而生。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只是享有名義上的訴權,勝訴后利益歸于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由于擁有股份而間接受益。 三、股東權利濫用的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 《公司法》賦予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重大決策參與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等,包括收益權、管理權、知情權、訴權及其他派生權利等。股東應合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應濫用股東權利。為防止部分股東與公司同業競爭或企圖謀求其他不正當利益,利用知情權、質詢權、訴權獲取公司商業情報,應在章程中對上述權利的行使做出合理的限制性規范,如審查查詢目的的正當性,對行使權利的范圍、方式、方法、程序作出規定,對獲取知情權后的后置義務如保密、責任承擔作出規定,以避免股東權利行使的隨意性。 四、股東會僵局的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 股東會產生僵局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股權設置畸形,股權均衡導致股東各占50%股權,只能形成完全同意的決議或無法形成決議。二是股東在章程中設定了更高的表決權要求,在大股東不參加表決或不同意表決內容的情況下,股東會無法形成決議,形成股東會僵局,從而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股東權益、公司權益受到損害。為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現,以及破解僵局,股東應充分利用公司自治原則,在章程中設置避免公司僵局出現的機制和僵局出現后的解決機制。 五、股東會召開通知的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 股東會有兩種形態: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對會議召開的時間只規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公司章程或全體股東同意的規定除外),但對通知的主體、召開的地點、通知的方式、通知的程序沒有作具體規定。為防止因通知的方式、程序、內容不當而導致股東會無法召開或召開無效的風險出現,應在章程中對下述事項予以明確:通知的主體即由哪個部門負責通知,以及沒有通知到的法律后果、責任;通知的方式即通知到和視為通知到的情形;通知的內容: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的內容,會議召開的形式等。 ……
寫給老板的法律課 作者簡介
梁俊景,2017年中華講師風云榜百強講師、2017年度西湖區優秀律師、2018年中華講師風云榜五十強講師、2018年度西湖區律師行業工會積極分子、2020年抗疫先進個人嘉獎、2020年中華講師風云榜十強講師。 CCTV《創智》欄目采訪嘉賓主持人、杭州電視臺《我們圓桌會》嘉賓律師、浙江電視臺《財富新密碼》嘉賓律師、杭州廣播電臺《針鋒相對》特邀評論員、中華講師網年會特邀嘉賓律師、“創客中國”浙江總決賽特邀專業評委、中國首席技術官大會特邀嘉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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