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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415442
- 條形碼:9787302415442 ; 978-7-302-41544-2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保險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篇闡述保險與保險法的基本理論,論證商業保險的性質、要素、基本類型,保險與相鄰概念的異同等。第二篇以合同法理論為指導,結合商業保險的特點,闡述保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對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海上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分別加以系統的論述。第三篇以現行保險法為依據,分析保險業法的基本架構,對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督與管理等項制度以及違反保險法的法律責任,進行系統的闡釋和論證。
保險法學 目錄
**編總論
**章保險概述3
**節保險的性質及其要素3
第二節保險與相關概念的比較7
第三節保險的功能10
第四節保險的分類12
第二章保險法的基本理論17
**節保險法概述17
第二節保險法的歷史沿革19
第二編保險合同法
第三章保險合同法的基本理論33
**節保險合同概述33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40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變更46
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解除48
第四章保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52
**節誠實信用原則52
第二節保險利益原則76
第三節損失補償原則79
第四節近因原則87
第五節公平自愿原則94
第五章人身保險合同97
**節人身保險合同概述97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109
第三節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120
第六章財產保險合同125
**節財產保險合同概述125
第二節財產損失保險合同128
第三節責任保險合同141
第四節信用保險合同165
第五節保證保險合同169
第六節再保險合同172
第七章海上保險合同177
**節海上保險概述177
第二節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181
第三節船舶保險合同193
第四節保賠保險合同204
第五節其他海上財產保險合同215
第八章農業保險合同218
**節農業保險概述218
第二節農業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226
第三節農業保險合同的規制230
第三編保 險 業 法
第九章保險業法概述235
**節保險業法的意義235
第二節保險業法的功能237
第三節我國保險業法的完善242
第十章保險公司247
**節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247
第二節保險公司的設立249
第三節保險公司的變更259
第四節保險公司的終止262
第十一章保險經營規則267
**節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267
第二節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269
第三節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273
第四節保險資金的運用與資產管理279
第五節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281
第十二章保險業監督與管理286
**節保險業監管概述286
第二節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監管299
第三節保險中介機構監管303
第四節保險公估人監管305
第五節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監管306
第六節保險公司業務活動監管310
第七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314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321
**節民事責任321
第二節行政責任322
第三節刑事責任323
參考文獻325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327
附錄二《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險合同352
保險法學 節選
《保險法學》:與此同時,保險業的內部結構和外部環境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隨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02年修訂的《保險法》也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需要。鑒于上述原因,在保險業內外均強烈要求再次系統地修訂《保險法》。2009年對《保險法》的修改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其一,擴展保險市場的主體。按照我國原《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和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其他組織形式的地位也必須得到承認: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一種是相互保險公司,還有一種是保險中介機構。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自我國加入WTO以來,外資保險公司逐步進入我國市場,而外資保險一般都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若不允許中資公司采取這種形式,將會構成對內外資保險公司在事實上的不公平。此外,由于保險業也屬于金融領域的組成部分,但是,我國的銀行和證券企業有的也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若不允許保險企業采取這種形式,也不利于金融體制的綜合改革。基于此種理由,須對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予以擴展。此外,在保險中介機構方面,原保險法中關于保險中介的規定十分簡略,無論在主體資格還是行為規范上都存在許多空白,例如,對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個人代理的法律地位等,都缺少明確的規定。鑒于這些原因,在修訂《保險法》時既要擴展保險業的主體范圍,又要對立法中的空白之處予以填補,對薄弱之處予以完善。其二,配合國家金融體制的綜合、配套改革。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方面,原保險法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局限在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和再保險這個狹窄的范圍之內,因而使國家關于養老和醫療體制改革方面的政策無法落實,從這個意義上說,需要借鑒國外的經驗,通過立法的形式適當拓寬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從而對諸如農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等項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另外,按照原來實行的保險法制度,保險企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不能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以及經營保險業以外的企業。但是,在金融體制改革中,金融集團已經通過子公司實現銀行、證券、保險的“綜合經營”,國家也已經批準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金融業之間彼此滲透與合作的趨勢不斷加強,故法律應該對此留有適當的空間。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關于“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要求,應該將保險資金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資金來源,充分發揮穩定和繁榮市場的重要作用。然而,原保險法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的規定過于狹窄,不符合保險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故應通過立法加以拓寬。其三,針對新出現的違法行為強化監管手段。隨著保險業體制改革的發展,對一些新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在法律當中缺少明確的規定,例如對保險公司違規聘用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對保險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對違章經營人員的責任追究以及保險監管機構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及其范圍等,均須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其四是明確保險行業協會的地位和作用。在原保險法中,關于保險行業協會的規定是一個空白,而在事實上,保險行業協會作為一個自律性的組織,對于促進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改進保險監管模式、利用監管資源,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力量,故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其地位。其五是對保險合同進一步加以規治。原保險法雖然明確了一些基本的原則和制度,但由于我國的保險立法起步較晚,經驗不足,有些規定過于粗糙,以致紛爭不斷。為了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有必要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以便實現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理配置。本次對保險法的修訂,廣泛征求了各單位和業內外人士的意見,包括政府機關、法院、證監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修訂后的《保險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與原《保險法》比較,新《保險法》的特點是強化了保險業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擴展了保險業的組織形式,明確了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確立了市場準人與退出機制,闡釋了保險合同中的一些特定概念,細化了保險經營規則,健全了保險中介組織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規定,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而使《保險法》的制度建構更加完善。為了更準確地適用法律,*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9月、2013年5月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于問題的解釋(一)、(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二)》),就新、舊《保險法》適用的銜接階段中容易引發爭論的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按照《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新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新保險法施行前發生的糾紛,除該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關于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應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對于新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如果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無效,而適用新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成立于新保險法實行之前,但保險標的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新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11]*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妥善地解釋了保險法修訂前后發生的合同爭議所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新保險法的適用更具有可操作性。……
保險法學 作者簡介
傅廷中,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獨著:《海商法論》《保險法論》《海商法律與實務叢談》。 合著:《海商法》《海商法大辭典》《國際經濟法大辭典》《中國政府公務百科》《商法》等; 合譯:《海運貨物索賠》(加拿大麥吉爾大學威廉姆. 泰特雷教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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