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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選分類重排本(2016-2020知識產權卷共2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4032
- 條形碼:9787510934032 ; 978-7-5109-3403-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案例選分類重排本(2016-2020知識產權卷共2冊) 內容簡介
優選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案例指導和案例研究工作,全國法院加強審判執行工作,審理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形成了典型案例和指導性案例,有效發揮了案例的引導、示范和教育功能,促進了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由優選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定期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自1992年至2020年已經連續出版154輯,出版時間跨度長達29年,是優選人民法院*早創辦的案例研究連續出版物,也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版時間*早、延續時間*長、出版冊數*多的案例研究書籍。 為方便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律師等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公眾對司法案例的學習與使用,我們曾數次對《人民法院案例選》進行匯編整理,如今應讀者要求,人民法院出版社參照以往合訂本編輯體例,再次重磅推出《人民法院案例選分類重排本(2016-2020)》!
人民法院案例選分類重排本(2016-2020知識產權卷共2冊) 目錄
**節 商標合同
第二節 技術合同
第三節 特許經營合同
第二章 知識產權權屬、侵權
**節 著作權權屬、侵權
一、著作權權屬
二、著作權侵權
(一)侵害著作權
(二)侵害作品署名權
(三)侵害作品復制權
(四)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五)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第二節 商標權權屬、侵權
一、商標權權屬
二、侵害商標權
(一)商標侵權
(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三)商標爭議行政案
第三節 專利權權屬、侵權
一、專利權權屬
二、侵害發明專利權
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
四、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
五、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六、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
七、其他
第四節 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
第五節 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
第六節 網絡域名權屬、侵權
第七節 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
第八節 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
第九節 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
第三章 不正當競爭
**節 虛假宣傳
第二節 侵害商業秘密
第三節 網絡不正當競爭
第四節 (一般)不正當競爭
第四章 壟斷
關鍵詞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選分類重排本(2016-2020知識產權卷共2冊) 節選
一、建科公司與舒開泰之間簽訂的涉案協議的性質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技術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技術合同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明確合同的性質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前提。當合同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當從合同內容出發,根據合同特征及主要條款等加以理解和判定,不能僅憑合同名稱或主題而定。 本案中,建科公司與舒開泰之間圍繞“GT系列高效鋼筋矯直切斷機”生產技術,先后簽訂了若干協議書、補充說明和補充協議等涉案協議,各協議的基本內容不存在明顯沖突。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多份協議的簽訂過程、具體約定,尤其是雙方2006年5月31日簽訂的補充說明與2007年3月23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可以認定雙方2006年5月19日簽訂的協議書為基礎協議,其他協議系為解決雙方2006年5月19日協議中首付款與提成款的支付與發票問題而簽訂的,故應當根據該協議內容確定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其他協議可以作為參考。建科公司關于2006年6月1日經備案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系對2006年5月19日協議除專利部分外所作實質性變更的主張,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建科公司與舒開泰之間涉案協議的性質。雙方的基礎協議為2006年5月19日簽訂的協議書,雖該協議主題部分有“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決定合作生產、銷售‘GT系列高效鋼筋矯直切斷機’”的表述,但根據合同內容、雙方當庭對相關內容的解釋及該協議的履行情況,舒開泰的主要義務系為建科公司生產矯切機提供技術保證,包括提供全部機械圖紙、電氣原理圖等相關圖紙,以及舒開泰申請的“制動式氣動離合器”實用新型專利等生產技術,并提供相關技術指導。建科公司主要負責提供生產、銷售矯切機的全部資金及建科公司在國內外的市場平臺,并負責生產矯切機。無論矯切機是否生產成功并銷售,建科公司均需要支付舒開泰首付款25萬元,在此基礎上,另根據產品銷量支付舒開泰相應提成款。結合該協議對舒開泰提供發票項目的要求,并參考其他協議的相關約定,可以看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特征,同時包含部分技術服務內容,故一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關系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關系,并無不當。因雙方并未約定舒開泰參與建科公司的經營管理,涉案協議中也未約定生產、銷售的風險承擔,舒開泰亦不能對無論矯切機是否生產、銷售成功其均可獲得25萬元首付款進行解釋,故舒開泰關于其與建科公司之間為合作生產關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協議的效力及對相關費用支付的影響 建科公司與舒開泰于2006年5月19日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關于該協議的效力,應依據法律并結合相關事實,分別予以認定。 (一)涉案協議中專利實施許可部分合同內容的效力及影響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據此,專利被宣告無效并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舒開泰許可建科公司實施的制動式氣動離合器實用新型專利,系舒開泰2002年1月25日申請,2002年10月16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公告。2006年5月19日雙方簽訂合同時,該專利尚處于有效期,該協議亦依法生效。后經舒開泰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專利檢索報告,認為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直至2010年離開建科公司,舒開泰并未告知建科公司該事實。此后,舒開泰的該項專利經建科公司申請,業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無效。鑒于舒開泰收到專利檢索報告后即應知曉其專利的有效性存在問題,但其并未就此與建科公司協商后續事宜,此種做法有違履行合同義務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加之舒開泰的專利已經無效,舒開泰亦存在惡意,故一審法院認定舒開泰在2007年7月15日之后收取的專利實施許可的相應費用作為建科公司的損失予以退還,以及對舒開泰主張建科公司支付其余許可費用的訴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關于舒開泰應當返還專利實施許可費的數額問題。涉案協議簽訂后,建科公司已陸續向舒開泰支付首付款25萬元及提成款93萬元。對首付款和提成款的性質問題,建科公司主張,根據2006年6月1日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約定,該25萬元為技術秘密轉讓費,其余均為專利實施許可費。對此,法院認為,根據前述分析,建科公司與舒開泰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應以2006年5月19日簽訂的協議書為準,因此,建科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和提成款均為專利實施許可費和技術秘密轉讓費,這種約定也與專利與技術秘密對于整個技術的貢獻程度相匹配。由于雙方未約定專利實施許可費與技術秘密轉讓費用的具體比例,考慮相關技術的性質、價值,舒開泰知道專利可能無效的時間及其主觀惡意等因素,一審判決酌情確定舒開泰返還建科公司專利實施許可費10萬元,亦無不當。 (二)涉案協議中技術秘密轉讓部分合同內容的效力及影響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款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本案中,建科公司主張舒開泰轉讓的技術秘密系侵害黑馬公司的技術成果,黑馬公司對此表示認可,但表明其將另行向舒開泰和建科公司主張相關權益。舒開泰主張其提供給建科公司的技術系在黑馬公司矯切機生產技術基礎上的改進,兩者存在根本不同,且無論黑馬公司的技術還是其提供給建科公司的技術均屬于現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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