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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一本通(第八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3727
- 條形碼:9787521623727 ; 978-7-5216-2372-7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一本通(第八版) 本書特色
本書收錄與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密切相關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專業實用。附錄收錄了監察機關管轄的101個刑法罪名,便于讀者學習檢索。
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一本通(第八版)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本冊是新增分冊。《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一本通【第八版】》以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的主體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是實務人士和廣大師生查閱、解決有關紀檢監察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用書。
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一本通(第八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章總則
**條【制定目的】
第二條【指導思想】
第三條【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
第四條【監委行使職權原則、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工作關系】
第五條【監察工作原則】
第六條【監察工作方針】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國家監委定位和地方各級監委機構設置】
第八條【國家監委的產生、職責、組成人員以及和權力機關關系】
第九條【地方各級監委的產生、職責、組成人員以及和權力機關、上級監委關系】
第十條【監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系】
第十一條【監委職責】
第十二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設置和領導關系】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職責】
第十四條【實行監察官制度】
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監察對象】
第十六條【管轄原則】
第十七條【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第四章監察權限
第十八條【收集證據一般原則】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和訊問被調查人的權限】
第二十一條【詢問】
第二十二條【留置】
第二十三條【查詢、凍結】
第二十四條【搜查】
第二十五條【調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條【勘驗檢查】
第二十七條【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鑒定】
第二十八條【技術調查措施】
第二十九條【通緝】
第三十條【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條【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揭發或提供重要線索的從寬處罰】
第三十三條【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三十四條【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制度和管轄】
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對報案或舉報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監察工作監督管理的總體規定】
第三十七條【問題線索處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條【初步核實】
第三十九條【立案的條件和程序、立案后的處理】
第四十條【調查取證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條【采取調查措施的程序性規定】
第四十二條【嚴格執行調查方案、重要事項的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留置措施的審批權限、期限、執行和解除】
第四十四條【留置期間監察機關工作要求、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障】
第四十五條【根據監督、調查結果處置的方式】
第四十六條【對涉案財物的處置】
第四十七條【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第四十九條【復審、復核】
第六章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二條【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人大監督】
第五十四條【外部監督】
第五十五條【內部監督】
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守法義務和業務能力等要求】
第五十七條【對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等情況的報告備案】
第五十八條【回避制度】
第五十九條【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
第六十條【申訴制度】
第六十一條【調查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等的責任追究】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對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處理】
第六十四條【對報復陷害、誣告陷害的處理】
第六十五條【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
第六十六條【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監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的特殊規定】
第六十九條【施行時間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指導思想和原則】
第三條【監察官范圍】
第四條【紀律要求】
第五條【履職要求】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對監察官的監督】
第八條【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監察官的職責】
第十條【監察官的義務】
第十一條【監察官的權利】
第三章 監察官的條件和選用
第十二條【任職條件】
第十三條【任職限制】
第十四條【選用原則】
第十五條【擇優選用】
第十六條【錄用要求】
第十七條【從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任監察官】
第十八條【選拔或聘任相關人員擔任監察官】
第四章 監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條【任免方式】
第二十條【憲法宣誓】
第二十一條【免去職務】
第二十二條【兼職限制】
第二十三條【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條【任職回避】
第五章監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監察官等級】
第二十六條【總監察官】
第二十七條【等級確定依據和晉升方式】
第二十八條【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職前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監察官培訓】
第三十一條【監察官培訓機構】
第三十二條【加強監察學科建設】
第三十三條【任職交流】
第三十四條【辭職程序】
第三十五條【辭退程序】
第六章 監察官的考核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考核原則】
第三十七條【全面考核要求】
第三十八條【年度考核結果】
第三十九條【考核結果的通知與申請復核】
第四十條【獎勵】
第四十一條【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章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
第四十二條【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
第四十三條【檢舉、控告】
第四十四條【問題線索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特約監察員】
第四十六條【監察官的禁止行為】
第四十七條【工作回避】
第四十八條【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條【離任回避】
第五十條【親屬經商辦企業限制】
第五十一條【親屬從業限制】
第五十二條【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暫停履職】
第五十四條【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監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五條【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調離監察官】
第五十六條【不得干涉監察官依法履職】
第五十七條【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的法律保護】
第五十八條【損害監察官名譽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監察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障】
第六十條【工資及等級津貼制度】
第六十一條【因公致殘、犧牲或病故】
第六十二條【退休待遇】
第六十三條【控告權】
第六十四條【申請復審、復核、申訴權】
第六十五條【對錯誤處理的救濟措施】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適用原則】
第六十七條【軍隊和警察部隊的監察官制度】
第六十八條【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章總則
**條【制定目的】
第二條【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第三條【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第四條【監察機關工作原則】
第五條【監察機關工作方針】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監察對象合法權益】
第八條【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九條【監察機關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單位協助配合】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節領導體制
第十條【領導體制和上下級領導關系】
第十一條【監察人員調用和監察機關互相協作配合】
第十二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職責】
第二節監察監督
第十四條【依法履行監察監督職責】
第十五條【監察監督內容】
第十六條【教育引導公職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責任觀、利益觀】
第十七條【加強日常監督】
第十八條【談心談話、教育提醒】
第十九條【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監察建議】
第二十一條【監察監督與其他監督銜接協調】
第三節監察調查
第二十二條【監察調查依據】
第二十三條【職務違法范圍】
第二十四條【對其他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置】
第二十五條【對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對貪污賄賂犯罪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對濫用職權犯罪進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對玩忽職守犯罪進行調查】
第二十九條【對徇私舞弊犯罪進行調查】
第三十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犯罪進行調查】
第三十一條【對其他犯罪進行調查】
第三十二條【違法犯罪線索和被調查人員移送】
第四節監察處置
第三十三條【政務處分】
第三十四條【問責調查】
第三十五條【移送審查起訴】
第三十六條【監察建議】
第三章 監察范圍和管轄
**節監察對象
第三十七條【監察范圍】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范圍】
第三十九條【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范圍】
第四十條【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范圍】
第四十一條【公辦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范圍】
第四十二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范圍】
第四十三條【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范圍】
第四十四條【集體違法的責任追究】
第二節管轄
第四十五條【管轄原則】
第四十六條【地方各級監委管轄本轄區案件、對涉嫌職務犯罪的非公職人員一并管轄】
第四十七條【提級管轄】
第四十八條【指定管轄】
第四十九條【對工作單位與管理權限分離的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犯罪案件的管轄】
第五十條【對無隸屬關系的其他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的立案調查】
第五十一條【對公職人員涉嫌監察機關和其他機關管轄的犯罪的立案調查】
第五十二條【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的立案調查】
第五十三條【對退休、離職、死亡公職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立案調查】
第四章監察權限
**節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條【加強監督執法調查工作規范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初步核實中和立案后可以采取的監察措施】
第五十六條【調查取證工作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第五十七條【商請其他監察機關協助】
第五十八條【采取監察措施告知、通知相關人員方式】
第二節證據
第五十九條【證據范圍】
第六十條【認定案件事實工作要求】
第六十一條【審查認定證據判斷標準】
第六十二條【證據確鑿條件】
第六十三條【證據確實、充分條件】
第六十四條【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禁止性規定】
第六十五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六十六條【證據合法性調查核實】
第六十七條【證據材料及扣押財物的保管要求】
第六十八條【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的使用規則】
第六十九條【刑事訴訟中收集的證據材料的使用規則】
第三節談話
第七十條【談話適用情形和一般要求】
第七十一條【對一般性問題線索的處置采取談話方式】
第七十二條【采取談話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程序】
第七十三條【初步核實工作要求】
第七十四條【立案后談話工作要求】
第七十五條【與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調查人談話】
第七十六條【與被留置、在押、服刑的被調查人談話】
第七十七條【談話時間要求】
第七十八條【談話筆錄制作要求】
第七十九條【被調查人自行書寫說明材料要求】
第八十條【立案后的談話要求適用于初步核實中的談話】
第四節訊問
第八十一條【訊問適用情形】
第八十二條【訊問場所要求】
第八十三條【訊問程序】
第八十四條【立案后的談話要求適用于訊問】
第五節詢問
第八十五條【詢問適用情形】
第八十六條【詢問場所要求】
第八十七條【詢問程序】
第八十八條【詢問未成年人和聾、啞人的特殊要求】
第八十九條【如實作證義務】
第九十條【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第九十一條【立案后的談話要求適用于詢問】
第六節留置
第九十二條【留置適用情形】
第九十三條【可能逃跑、自殺的情形】
第九十四條【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情形】
第九十六條【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留置程序】
第九十八條【采取留置措施后的通知要求】
第九十九條【提請公安機關協助采取留置措施工作要求】
**百條【保障被留置人員權益】
**百零一條【留置時間及延長情形】
**百零二條【解除留置】
**百零三條【留置場所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七節查詢、凍結
**百零四條【查詢、凍結適用情形】
**百零五條【查詢、凍結財產程序】
**百零六條【調查人員可以對查詢結果復制和要求書面解釋】
**百零七條【對查詢信息加強管理】
**百零八條【凍結財產期限】
**百零九條【財產輪候凍結】
**百一十條【凍結財產程序】
**百一十一條【對凍結財產的核查與解除】
第八節搜查
**百一十二條【搜查適用情形】
**百一十三條【搜查程序】
**百一十四條【對阻礙搜查行為的處理】
**百一十五條【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搜查工作要求】
**百一十六條【搜查取證工作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作搜查筆錄】
**百一十七條【搜查工作要求】
**百一十八條【搜查過程中查封、扣押財物和文件要求】
第九節調取
**百一十九條【調取適用情形】
**百二十條【調取證據材料工作要求】
**百二十一條【調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物、原件】
**百二十二條【調取外文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要求】
**百二十三條【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要求】
**百二十四條【調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原件退還】
第十節查封、扣押
**百二十五條【查封、扣押適用情形】
**百二十六條【查封、扣押工作要求】
**百二十七條【查封、扣押特定財物時可以封存、保管】
**百二十八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方式】
**百二十九條【啟封財物和文件辦理要求】
**百三十條【涉案財物信息、款項、物品處理方式】
**百三十一條【已移交涉案財物的調用和歸還】
**百三十二條【被扣押的股票、匯票等出售或變現要求】
**百三十三條【續行查封、扣押的順位】
**百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核查與解除】
**百三十五條【對主動上交的涉案財物接收要求】
第十一節勘驗檢查
**百三十六條【勘驗檢查適用情形】
**百三十七條【勘驗檢查辦理要求】
**百三十八條【勘驗檢查程序】
**百三十九條【對被調查人或者相關人員人身檢查要求】
**百四十條【調查實驗】
**百四十一條【辨認】
**百四十二條【被辨認人數要求、為辨認人保密】
**百四十三條【辨認物品要求】
**百四十四條【辨認筆錄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依據的情形】
第十二節鑒定
**百四十五條【鑒定適用情形】
**百四十六條【鑒定種類】
**百四十七條【鑒定工作要求】
**百四十八條【鑒定意見簽名】
**百四十九條【鑒定意見審查】
**百五十條【補充鑒定情形】
**百五十一條【重新鑒定情形】
**百五十二條【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報告】
第十三節技術調查
**百五十三條【技術調查措施適用情形】
**百五十四條【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求】
**百五十五條【技術調查措施期限與解除、變更】
**百五十六條【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收集的信息和材料使用、制作要求】
**百五十七條【技術調查保密要求、對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獲取的材料的處理要求】
第十四節通緝
**百五十八條【通緝程序】
**百五十九條【發布通緝令】
**百六十條【被通緝人員抓獲后移交】
**百六十一條【撤銷通緝】
第十五節限制出境
**百六十二條【限制出境程序】
**百六十三條【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要求】
**百六十四條【限制出境期限】
**百六十五條【查獲被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邊控對象移交】
**百六十六條【限制出境解除】
**百六十七條【提請辦理臨時限制出境措施】
第五章監察程序
**節線索處置
**百六十八條【問題線索處置原則】
**百六十九條【對報案或舉報的處理】
**百七十條【主動投案接待和辦理】
**百七十一條【其他機關移送的問題線索辦理方式】
**百七十二條【信訪舉報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調查部門對問題線索的處理】
**百七十三條【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問題線索承辦部門工作程序】
**百七十四條【監督檢查部門問題線索處置方式】
**百七十五條【實名檢舉控告】
第二節初步核實
**百七十六條【初步核實的條件】
**百七十七條【初步核實程序】
**百七十八條【初步核實中對新問題線索的處理】
**百七十九條【初步核實結果處理】
第三節立案
**百八十條【立案的條件和程序】
**百八十一條【立案手續】
**百八十二條【立案和移送審理一并報批情形】
**百八十三條【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
**百八十四條【立案后宣布和通知程序】
第四節調查
**百八十五條【調查范圍和期限】
**百八十六條【調查方案、調查工作要求】
**百八十七條【調查組工作程序】
**百八十八條【調查報告】
**百八十九條【起訴建議書和調查材料內容】
**百九十條【調查材料移送審理】
第五節審理
**百九十一條【審理工作要求】
**百九十二條【審理程序、依據、原則】
**百九十三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百九十四條【審理期限】
**百九十五條【與被調查人談話情形】
**百九十六條【退回重新調查和補充調查】
**百九十七條【審理報告、起訴意見書、撤銷案件建議】
**百九十八條【案件審理后處置方式】
**百九十九條【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調查結束后移送審理】
第六節處置
第二百條【處置依據】
第二百零一條【對情節較輕的職務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
第二百零二條【政務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和生效】
第二百零四條【問責】
第二百零五條【監察建議書】
第二百零六條【撤銷案件】
第二百零七條【移送起訴以及對行賄單位、人員信息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第二百零八條【涉案財物處置】
第二百零九條【涉案財物追繳或責令退賠】
第二百一十條【復審、復核】
第二百一十一條【復審、復核工作要求】
……
第六章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附錄
……
監察法、監察官法、監察法實施條例一本通(第八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法規應用研究中心,組織法律專業人士以滿足人民群眾學法用法需求為出發點,編寫相關實用專業的法律工具書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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