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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指導案例與典型案例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5572
- 條形碼:9787510935572 ; 978-7-5109-3557-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資源指導案例與典型案例匯編 內容簡介
*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推動全國環境資源審判的發展,司法裁判的統一。此次將我院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匯編成冊,是為了充分發揮優秀案例的參考、啟發和規范作用。這些案例中,有的是在審判執行上有創新的案件,有的是與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緊密聯系的案件、有的是在統一法律適用上有指導性作用的案件等,將這些案件匯編好,會極大促進各級法院在案件審理時的借鑒與利用,發揮對審判實踐的指導作用。
環境資源指導案例與典型案例匯編 目錄
1.指導案例13號:王某成等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
2.指導案例75號: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
3.指導案例104號:李某、何某民、張某勃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4.指導案例123號:于某巖與錫林郭勒盟隆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執行監督案
5.指導案例127號:呂某奎等79人訴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6.指導案例128號:李某訴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7.指導案例129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8.指導案例13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9.指導案例131號: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10.指導案例132號: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11.指導案例133號: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殿、馬某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12.指導案例134號: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訴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水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13.指導案例135號: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蘇州其安工藝品有限公司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14.指導案例136號: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訴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區中醫院環境公益訴訟案
15.指導案例137號:云南省劍川縣人民檢察院訴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16.指導案例138號:陳某龍訴成都市成華區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案
17.指導案例139號:上海鑫晶山建材開發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金山區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案
18.指導案例147號: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
19.指導案例172號:秦某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指導案例173號: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
下篇 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附錄 歷次典型案例發布情況
環境資源指導案例與典型案例匯編 節選
(二)關于涉案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生態損害修復費用的認定問題 萊州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顯示,廢水池內殘留廢水的pH值<2,屬于強酸性廢水。王某殿、馬某凱通過廢水池、排水溝排放的酸洗廢水系危險廢物亦為有毒物質污染環境,致部分居民家中水井顏色變黃,味道嗆人,無法飲用。監測發現部分居民家中井水的pH值低于背景值,氯化物、總硬度遠高于背景值,且明顯超標。儲存于廢水池期間滲漏的廢水滲透至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排人溝內的廢水流人消水河。涉案污染區域周邊沒有其他類似污染源,可以確定受污染地下水系黃色、具有刺鼻氣味,且氯化物濃度較高的污染物,即王某殿、馬某凱實施的環境污染行為造成。 2017年2月13日水質監測報告顯示,在原水質監測范圍內的部分監測點位,水質監測結果達標。根據地質環境監測專家出具的意見,可知在消除污染源阻斷污染因子進入地下水環境的情況下,隨著上游地下水徑流和污染區地下水徑流擴大區域的地下水稀釋及含水層巖土的吸附作用,污染水域的地下水濃度將逐漸降低,水質逐漸好轉。地下水污染區域將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地下水徑流水動力的作用下,整個污染區將逐漸向下游移動擴大。經過一定時間,原污染區可能達到有關水質要求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地區生態環境好轉或已修復。王某殿、馬某凱仍應當承擔其污染區域的環境生態損害修復責任。在被告不能自行修復的情況下,根據《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的規定,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估算王某殿、馬某凱偷排廢水造成的生態損害修復費用。虛擬治理成本是指工業企業或污水處理廠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應該花費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與單位污染物虛擬治理成本的乘積。單位污染物虛擬治理成本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工業企業或污水處理廠單位污染物治理平均成本。在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時,可以根據受污染影響區域的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別乘以1.5-10的倍數作為環境損害數額的上下限值。本案受污染區域的土壤、Ⅲ類地下水及消水河V類地表水生態損害修復費用,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出具的環境損害檢驗報告中取虛擬治理成本的6倍,按照已生效的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2016)魯068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偷排酸洗廢水60噸的數額計算,造成的生態損害修復費用為72萬元,即單位虛擬治理成本2000元/t×60t×6倍=72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二、關于侵權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魯068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某殿、馬某凱實施的環境污染行為與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王某殿、馬某凱對此沒有異議,并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王某殿、馬某凱應當對其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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