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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9231
- 條形碼:9787521629231 ; 978-7-5216-292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本書特色
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內容簡介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效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為了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本書收錄動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文件,方便讀者了解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37)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次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1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六章 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七章 動物診療 第八章 獸醫管理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對人、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對人、動物構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嚴格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常見多發,對人、動物構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及時預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的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第十四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相關科學研究、動物疫情撲滅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效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信息管理系統。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7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陸生野生動物檢疫辦法,由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條 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負責動物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官方獸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動物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調整并公布檢疫規程,明確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程序。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國統一的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動物檢疫信息的可追溯。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信息數據管理工作。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填報動物檢疫相關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檢疫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本辦法以及檢疫規程等規定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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