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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050
- 條形碼:9787521628050 ; 978-7-5216-2805-0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實用版 本書特色
“實用版系列”獨具五重使用價值: 1. 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出版機構。 2. 精選法規。收錄常用法律文件,為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密切、*直接的條文規定。 3. 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指導性案例、*高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 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5. 附贈電子版。將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規編輯部”即可免費獲取。 掃一掃封底二維碼免費獲取更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文件電子版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實用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就該法及勞動用工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重點條文逐條進行了條文加工,加注注釋、附錄案例裁判要旨,鏈接相關條文。此外,還收錄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規章、合同范本等文件。本書是學習我國勞動用工法律制度的實用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實用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規章制度】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
……
實用核心法規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18年12月29日)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第五條【國家發展勞動事業】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章促 進 就 業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政策】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措施】
第十二條【就業平等原則】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群體的就業保護】
第十五條【使用童工的禁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18日)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
(2021年7月1日)
集體合同規定
(2004年1月20日)
二、工時休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5年3月25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1995年3月26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1995年4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2013年12月11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2007年12月14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008年9月18日)
……
實用附錄
勞動合同(通用)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訴訟流程示意圖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規編輯部”二維碼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15年4月24日)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5年8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8年12月29日)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實用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理解與適用 勞動合同是整個勞動關系的核心。勞動合同法是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宗旨在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勞動合同法在規范用人單位用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塑造和諧的勞動關系、創造穩定的社會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同時,本法在附則中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三、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與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理解與適用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七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 [國家機關] 本條所說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等,其錄用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依照本法執行。 [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第二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法。第三種是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有: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公務員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這些社會團體參照管理,但實踐中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有的比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也有的實行勞動合同制。因此,如果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就依照本法執行。 [合伙組織、基金會]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典型案例指引 郭某訴江蘇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 案件適用要點: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 條文參見 《勞動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條 第三條基本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典型案例指引 某某翔訴南京市某有限責任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82號) 案件適用要點: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完成一定績效后可以獲得獎金,其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審批義務,符合獎勵條件的勞動者主張獲獎條件成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放獎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自成立以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堅持正確的出版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堅持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堅持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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