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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破產168問【大成·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1739
- 條形碼:9787521631739 ; 978-7-5216-3173-9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房地產企業破產168問【大成·集】 本書特色
兼具實務性與工具性的房地產破產法律書 1.以房地產破產案件辦理的流程為主線,對企業破產法所涉及各個節點的法律規定進行梳理、解讀、分析,由點及面、以案說法、通俗可讀; 2.從實務辦理房地產企業案件的實務經驗入手,深入挖掘實務操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從政策支持、立法完善、實操技巧、注意事項等多角度,分析研究破產制度在房地產企業脫困中的應用,為今后相關案件的辦理提供寶貴的經驗和教訓。 3.不局限于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以大民商事思維展開分析與房地產企業破產相關的法律法規、經典案例,拓寬實務操作、理論分析的思維格局。
房地產企業破產168問【大成·集】 內容簡介
本書由16章構成,共涉及168個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領域的實務操作問題,每一個問題都涵蓋該問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闡述分析、實務解讀等內容。 本書從辦理房地產企業案件的實務經驗入手,以房地產破產案件辦理的流程為主線,對企業破產法所涉及各個節點的法律規定進行梳理、解讀、分析深入挖掘實務操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從政策支持、立法完善、實操技巧、注意事項等多角度,分析研究破產制度在房地產企業脫困中的應用,為今后相關案件的辦理提供寶貴的經驗和教訓。
房地產企業破產168問【大成·集】 目錄
**章??總則
第1問:
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003
第2問:
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006
第3問:
困境房地產企業申請破產的情形有哪些? 007
第4問:
爛尾樓形成的原因和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什么? 009
第5問:
引入破產程序對困境房地產企業有哪些積極意義? 011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6問: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如何啟動破產程序? 015
第7問:
困境房地產企業申請破產時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016
第8問:
重整、和解、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如何轉化? 017
第9問:
政府介入爛尾樓項目有哪些法律依據及相應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019
第10問:
府院聯動機制的法律法規依據及其必要性如何? 021
第11問:
實踐中,府院聯動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路徑有哪些? 023
第12問: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其在管理人中的定位和職責是什么? 024
第13問:
提出破產重整申請時應當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025
第14問:
破產申請能否撤回? 027
第15問:
破產申請受理后能否撤回? 028
第16問:
法院不受理或駁回破產申請后,權利如何救濟? 029
第17問: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何時指定管理人? 030
第18問: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破產企業有哪些影響? 032
第19問:
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如何接管債務人財產? 033
第20問: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034
第21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快速解除對企業財產的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 035
第22問:
破產案件中,如何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護性”查封? 037
第23問:
破產案件中,出資人股權能否被“保護性”查封? 038
第24問:
破產企業出資人股權被查封應如何處理? 039
第25問:
進入破產程序后,有關債務人的訴訟和仲裁應當如何進行? 042
第三章??管理人
第26問:
什么是管理人?管理人在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047
第27問:
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有哪些? 049
第28問:
破產管理人應當具備哪些資格? 051
第29問: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052
第30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處理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 054
第31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解決復工復建資金不足問題? 056
第32問:
實踐中,如何增強投資人的投資意愿和信心? 058
第33問:
破產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的費用問題如何處理? 059
第34問:
破產管理人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060
第35問:
管理人能否自行選聘中介機構對專業問題進行評估、審計? 061
第36問:
破產管理人報酬如何確定? 062
第37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管理人如何有效防范履職風險? 064
第38問:
管理人如何與債權人、政府、法院溝通協調? 066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第39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債務人財產如何界定? 069
第40問:
破產案件中,管理人如何行使撤銷權及追回權利? 071
第41問:
破產企業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管理人如何處理? 072
第42問:
破產房地產企業股東未實繳的出資能否與其對破產企業享有的債權
相抵銷? 073
第43問:
如何界定與處理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非正常
收入? 074
第44問:
如何行使破產取回權? 075
第45問:
破產撤銷權的范圍是什么? 077
第46問:
破產撤銷權與抵銷權的行權主體有哪些? 079
第47問:
破產抵銷禁止和無效情形有哪些? 080
第48問:
破產抵銷的異議期限及程序有哪些要求? 082
第49問:
破產案件中,哪些情形不屬于個別清償? 083
第50問: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如何取回質物、留置物? 084
第51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購房者已支付全款但未辦理過戶的商品房是否屬于破產財產? 085
第52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國家劃撥土地是否屬于破產財產? 088
第53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管理人如何開展資產及負債調查工作? 089
第54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實現債務人資產價值*大化? 092
第55問:
破產案件中,債務人的商業秘密如何保護? 094
第56問:
如何防范破產企業逃廢債? 096
第五章??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57問:
何謂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哪些? 099
第58問:
何謂共益債務,共益債務包括哪些? 100
第59問: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如何清償? 103
第60問:
實踐過程中,管理人執行職務費用如何界定? 104
第61問:
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如何收取訴訟費? 105
第62問: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欠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應如何
處理? 107
第63問: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如何啟動破產終結程序? 109
第64問:
破產程序中,共益債務的利息如何把控? 111
第六章??債權申報
第65問:
什么是破產債權? 115
第66問: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如何確定? 116
第67問:
破產案件中,如何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117
第68問:
債權申報時應當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118
第69問:
債權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如何申報債權? 119
第70問:
未按《企業破產法》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20
第71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防范余債風險及未申報債權的權利如何
救濟? 121
第72問:
破產案件中如何保護企業職工權益? 123
第73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拖欠建筑工人的工資如何處理? 124
第74問:
破產案件中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范圍是什么? 125
第75問:
破產案件中,管理人如何審查債權? 126
第76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回遷安置債權如何認定? 127
第77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消費性購房債權如何認定? 130
第78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消費性購房債權的權利差異是什么? 132
第79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因“停貸”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
是否仍享有優先權? 134
第80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保障性住房債權如何處理? 136
第81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以物抵債”問題如何處理? 138
第82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讓與擔保債權如何清償? 140
第83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建設工程債權如何認定? 142
第84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
償權? 144
第85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國有土地出讓金的性質如何認定? 146
第86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建設施工單位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性質如何
認定? 148
第87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已代收業主的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如何處理? 150
第88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行政罰款如何認定其性質和清償? 151
第89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對他人經管理人審定的債權有異議該如何
救濟? 152
第90問:
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應當滿足哪些條件?超出指定期間起訴的法院
是否受理? 153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91問:
債權人會議由哪些成員組成? 157
第92問: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哪些? 159
第93問: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規則是什么? 161
第94問: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如何行使表決權? 162
第95問:
債權人會議沒有表決通過何種事項時法院可以適用“強裁
規則”? 163
第96問:
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立及議事規則是什么? 164
第八章??重整
第97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具有重整價值? 167
第98問:
重整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168
第99問:
如何確定重整期間?*長重整期間是多少? 169
第100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適用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據及
現實基礎? 171
第101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利的
恢復行使及權利人的行權途徑? 173
第102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抵押權人同意開發商預售抵押房屋對其
抵押權的影響是什么? 175
第103問:
重整程序終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77
第104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招募重整投資人? 178
第105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投資人盡職調查工作應當關注哪些要點? 180
第106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選擇重整模式? 182
第107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不同重整模式的投資風險有哪些? 184
第108問:
重整計劃的意義是什么? 185
第109問:
重整計劃草案制作主體如何確定? 186
第110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87
第111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重整計劃草案可以規定哪些債權清償
方式? 189
第112問:
重整期間,債務人股東持有的股權可否轉讓? 191
第113問:
破產案件中出資人權益如何調整? 192
第114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企業股權被質押如何處理? 194
第115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保障重整計劃草案順利通過? 196
第116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重整計劃草案未表決通過如何救濟? 198
第117問: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審查要點有哪些? 200
第118問:
管理人如何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201
第119問:
重整計劃無法執行的,利害關系人如何處理? 202
第120問: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訴訟管轄如何處理? 204
……
房地產企業破產168問【大成·集】 節選
第160問: 破產管理人發現犯罪線索如何處理? 《企業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由此可知,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企業財產后,負有舉報企業犯罪及移送的義務。從管理人的職責來看,對破產企業是否存在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承認不真實債務等行為,管理人需要有一個初步的判斷。通過將所發現的犯罪線索整理材料向公安等部門舉報,有利于在接下來的刑事司法判斷中查清案情,判斷是否達到入罪標準,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時,會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清冊、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審核。因此,管理人會更易于發現破產企業的犯罪線索。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這要求對破產企業所隱匿、轉移的財產進行追回,對于虛構的債務進行剔除,以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當破產企業隱匿、轉移財產和虛構債務的損害擴大,嚴重危害公眾利益,妨礙司法秩序時,就需要刑事法律的介入,以通過嚴格的懲罰與制裁手段,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維護司法秩序。 此外,管理人也有責任督促原企業留守人員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操作流程,加強信息管理和披露,依法打擊和有效防控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防范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防止惡意收購和國有資產流失,防止偷逃稅款、逃廢債等義務。 第160問: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如何處理非法集資問題? 房地產行業屬于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因其自身常常需要極高的資金周轉率,所以早年間的房地產企業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廣泛吸收資金,導致債臺高筑,*終走到破產的地步。這也直接導致了近些年的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會伴隨非法集資問題的出現。 根據《刑法》**百七十六條規定,房地產的非法集資行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破產雖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民事特別程序,但因其具有民事程序上的一些特征,其也常被稱為廣義上的民事特別程序,實踐中關于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非法集資問題的處理主要有以下要點。 一、實踐中不同處理程序的選擇 觀點一:程序上選擇“先刑后民”,通過刑事退賠程序解決 根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七百三十七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知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集資類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問題實行刑事程序在先民事程序在后的“先刑后民”處理原則。同時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 綜上所述,對于刑事案件涉及資產可以與企業合法財產進行剝離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在刑事退賠程序中獲得清償;或者刑事案件對于破產程序中財產分配方案確有影響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通過申報債權來主張自己的財產權益。對于此類財產的債權可以采用暫緩認定和預分配額的方式,來保障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財產權益。 觀點二:程序上“刑民并行”,共同推進非法集資問題解決 《企業破產法》兼具公法與私法屬性,在破產程序中既要解決債權債務清償等民商事法律問題,還要解決企業破產時的社會公平問題。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17號)第十條的規定、《*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百三十條的規定,如果破產案件不以非法集資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此時可以采取“刑民并行”的處理原則,分別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結合重整制度所包含的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兩條主線及房地產企業重整案件中私權保護和社會利益保護的雙重因素考量,刑事犯罪涉及資產無法從企業合法資產剝離出來的,那么可以采用“刑民并行”的原則,即通過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債權審查、公示債權以及擬訂重整計劃(草案)、清償債權等工作,能夠達到提高重整效率、保護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維系社會民生穩定的目的。 二、集資類債權在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實體上的處理方式 (一)集資類的債權清償順位 關于集資類的債權清償順位,應當建立在《企業破產法》**百一十三條的基礎上認定為普通債權,同時因集資類債權不具有法定的優先權,其清償順位應當在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該條文規定的順位,在其他具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之后清償。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具有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一般包括: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消費性購房債權、抵押質押擔保債權、工程款優先債權等。 (二)“集資獲益抵頂集資本金”的法律依據 參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高檢會〔2019〕2號)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通告》第五條的規定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第五條的規定,結合《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可知,關于非法集資問題的處理應當堅持“不可獲利”原則,即在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關于非法集資問題處理上,應當在集資本金中依法扣除“集資參與人”在非法集資活動中的收益,包括利息、提成、好處費、返點費、傭金等。 (三)設立小額債權的標準,維護民生穩定 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關于集資問題一般涉及人數較為廣泛,為妥善解決民生問題,防止大面積信訪事件的發生,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管理人可以在破產財產數額范圍內建立5%—10%比例的償付基金,用于制定100%清償率的小額債權范圍及標準,從而達到維護民生穩定的效果。
房地產企業破產168問【大成·集】 作者簡介
楊彥兵,鄭州大學畢業,法學碩士,管理學博士,一級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中國區高級合伙人、大成石家莊辦公室董事。石家莊市長安區第十七屆人大代表,石家莊市第十三屆政協委員,石家莊市長安區第七、八、九屆政協委員、常委,河北省青年創業促進會副會長,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河北工程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河北師范大學匯華學院客座教授、河北外國語學院特聘教授。 劉麗云,一級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中國區高級合伙人、大成石家莊辦公室黨委書記。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犯罪專題課程授課教師,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授課導師,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石家莊市第十三屆、十四屆政協委員,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專家顧問,河北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河北省律師協會刑民交叉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河北省檢察院“十佳公訴人”論辯賽評委,河北省“三八”紅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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