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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圖解手冊(2022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1152350
- 條形碼:9787511152350 ; 978-7-5111-5235-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圖解手冊(2022年版) 內容簡介
近年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及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過程中,不斷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同時也積累了大量的生態環境執法案例。為發揮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這些案例進行梳理,將震懾教育類、政策導向類、創新執法類、執法警示類等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通過漫畫形式進行“以案釋法”,使執法人員和相關企業更易于理解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助力企業增強自覺守法的意識。 《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圖解手冊(2022年版)》分為行政篇、刑事篇和行政公益訴訟篇三個部分,涉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在江河擅自新建排污口、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多種違法情形。
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圖解手冊(2022年版) 目錄
案例1 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按日連續處罰案
案例2 廢氣治理設施違反精細化管理未采取有效抑塵措施案;開啟污染防治設施旁路排污逃避監管案
案例3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責令停產整治、行政拘留案
案例4 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處罰主體逃避監管違法情形被兩級法院撤銷案
案例5 深圳市某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案
案例6 利用在線監控+走航車+無人機查處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案
案例7 浙江杭州查處在江河擅自新建排污口案
案例8 上海市某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案
案例9 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予處罰案
案例10 第三方監測過程事實認定不清、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案
第二部分 刑事篇
案例11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例12 德清縣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祁某明違法使用ODS污染環境案
案例13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查處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并實施舉報獎勵案
案例14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環境監管失職案
第三部分 行政公益訴訟篇
案例15 湖北省黃石市國土資源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檢察案
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圖解手冊(2022年版) 節選
《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圖解手冊(2022年版)》: 1.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事實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了“禁止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情形,根據具體法條釋義來看,客觀上企業的違法情形要有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實行行為,主觀上企業有逃避監管的故意,對象是大氣污染物,從而認定該違法情形是否成立。同時,法條里的“等”字應做等外解釋,應包括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以外的其他有同等大氣環境污染危害的違法處理設施行為,如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等行為。《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也做了相關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屬于“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同時參考《關于逃避監管違法排污情形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影響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性質的認定,但可以作為判定違法情節輕重的因素予以考慮。 2.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法律適用 關于法律禁止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為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條規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款第三項的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不僅需要作出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涉及移送行政拘留,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條款,還應啟動配套辦法聯合懲戒。一是作出行政罰款決定。本案在行政處罰決定前按要求要執行法定執法事先調查、取證、告知等程序,衡水市生態環境局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確定罰款金額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罰款10萬元。二是移送適用行政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本案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依法對主要負責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三是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為有效解決企業存在的焊煙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問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達了《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制訂整治方案、實施整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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