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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本(全新修訂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96662
- 條形碼:9787519796662 ; 978-7-5197-9666-2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本(全新修訂版) 本書特色
權威性:權威機構出版,專業人士編寫,法律文本標準
實用性:重點法條注釋,條文主旨提示,配套附錄實用
易用性:解讀立法含義,注釋精準易懂,開本便于攜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本(全新修訂版) 內容簡介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本(全新修訂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章 總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清理債務與重整
第三條 案件管轄
第四條 審理程序
第五條 涉外破產的效力
第六條 權益保障與責任追究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節 申請
第七條 申請破產清算的情形
第八條 破產申請書
第九條 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 受理
第十條 受理期限
第十一條 送達期限與送達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條 不受理申請與駁回申請及其救濟
第十三條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通知與公告
第十五條 債務人義務
第十六條 個別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 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第十八條 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處理
第十九條 保全解除與執行中止
第二十條 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管轄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資格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職責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須經法院許可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職業道德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與管理人報酬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辭職限制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 債務人財產范圍
第三十一條 可撤銷的債務人行為
第三十二條 個別清償撤銷權
第三十三條 無效的債務人行為
第三十四條 可追回的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五條 出資的追繳
第三十六條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財產的追回
第三十七條 清償債務與替代擔保
第三十八條 非債務人財產的取回
第三十九條 在途標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條 抵銷條件及其限制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 破產費用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共益債務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清償順序與破產程序終結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
第四十五條 債權申報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與附利息債權
第四十七條 不確定債權
第四十八條 不必申報的債權與職工權利
第四十九條 債權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的申報
第五十一條 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三條 解除合同后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四條 受托人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五條 票據付款人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六條 補充申報債權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審查權和利害關系人查閱權
第五十八條 債權表的核查及異議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 債權人的表決權;職工和工會代表的發表意見權
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職權
第六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召開
第六十三條 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提前通知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第六十五條 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表決未通過事項
第六十六條 對裁定不服的復議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職權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行為
第八章 重整
**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 重整申請人
第七十一條 對重整申請的審查與公告
第七十二條 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事務
第七十四條 聘任債務人的經管人員負責營業
第七十五條 擔保權的暫停行使及恢復
第七十六條 按約定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第七十七條 重整期間對相關人員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 終止重整并宣告破產的情形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七十九條 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期限與不提交的后果
第八十條 債務人可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
第八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分組表決
第八十三條 重整計劃中的禁止性規定
第八十四條 法院召開的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的出資人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六條 重整計劃的通過和批準
第八十七條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處理
第八十八條 終止重整并宣告破產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的執行人
第九十條 重整計劃的監督人
第九十一條 監督報告的提交、監督期限的延長
第九十二條 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的效力
第九十三條 重整計劃的終止執行
第九十四條 因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的清償免除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條 申請和解的條件
第九十六條 裁定和解
第九十七條 通過和解協議的條件
第九十八條 通過和解協議的后果
第九十九條 和解協議草案未獲通過的后果
**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效力
**百零一條 不受和解協議影響的人員
**百零二條 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
**百零三條 和解協議無效的情形及后果
**百零四條 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情形及后果
**百零五條 因自行達成協議的破產終結
**百零六條 因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的清償免除
第十章 破產清算
**節 破產宣告
**百零七條 破產宣告的后果
**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裁定終結程序的情形
**百零九條 擔保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百一十條 優先受償權與普通債權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百一十一條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
**百一十五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百一十六條 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百一十七條 對附條件債權分配額的提存
**百一十八條 對債權人未受領分配額的提存
**百一十九條 對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分配額的提存
第三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
**百二十條 破產程序的終結情形
**百二十一條 注銷登記
**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終止
**百二十三條 破產終結后的追加分配
**百二十四條 破產終結后的繼續清償責任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百二十五條 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
**百二十六條 債務人不列席債權人會議或不真實表述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實材料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可撤銷或無效行為的法律責任
**百二十九條 債務人擅自離開住所地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忠實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
**百三十一條 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百三十二條 優先于擔保權人受償的費用
**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國有企業破產的法律適用
**百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適用
**百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參照適用
**百三十六條 施行日期
附 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9.9)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12.29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12.29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7.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本(全新修訂版) 相關資料
編輯出版說明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發展離不開法治護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問題依法解決,已經成為人們處理矛盾、解決糾紛的不二之選。然而,面對紛繁復雜的法律問題,如何精準、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據,如何完整、準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日益成為人們“學法、用法”的關鍵所在。
為了幫助讀者快速準確地掌握“學法、用法”的本領,我社開創性地推出了“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叢書,至今已十余年。本叢書歷經多次修訂完善,現已出版近百個品種,涵蓋了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已經成為廣大讀者學習法律、應用法律之必選圖書。
本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出版機構權威。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國首家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始終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宗旨,完整記錄了中國法治建設發展的全過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等榮譽稱號,入選“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
2.編寫人員專業。本叢書皆由相關法律領域內的專業人士編寫,確保圖書內容始終緊跟法治進程,反映最新立法動態,體現條文本義內涵。
3.法律文本標準。作為專業的法律出版機構,多年來,我社始終使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登的法律文本,積淀了豐富的標準法律文本資源,并根據立法進度及時更新相關內容。
4.條文注解精準。本叢書以立法機關的解讀為藍本,給每個條文提煉出條文主旨,并對重點條文進行注釋,使讀者能精準掌握立法意圖,輕松理解條文內容。
5.典型案例釋疑。本書在相應條文下收錄典型案例,提煉裁判理由,讀者可掃描相應的“有章”二維碼查看案例原文。
6.配套附錄實用。書末“附錄”部分收錄的均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便捷,使全書更為實用。
需要說明的是,本叢書中“適用提要”“條文主旨”“條文注釋”等內容皆是編者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而編寫,不同于國家正式通過、頒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叢書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我們用心打磨本叢書,以期待為法律相關專業的學生釋法解疑,致力于為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撐起法律的保護傘。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2024年12月
編輯出版說明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發展離不開法治護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問題依法解決,已經成為人們處理矛盾、解決糾紛的不二之選。然而,面對紛繁復雜的法律問題,如何精準、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據,如何完整、準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日益成為人們“學法、用法”的關鍵所在。
為了幫助讀者快速準確地掌握“學法、用法”的本領,我社開創性地推出了“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叢書,至今已十余年。本叢書歷經多次修訂完善,現已出版近百個品種,涵蓋了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已經成為廣大讀者學習法律、應用法律之必選圖書。
本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出版機構權威。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國首家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始終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宗旨,完整記錄了中國法治建設發展的全過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等榮譽稱號,入選“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
2.編寫人員專業。本叢書皆由相關法律領域內的專業人士編寫,確保圖書內容始終緊跟法治進程,反映最新立法動態,體現條文本義內涵。
3.法律文本標準。作為專業的法律出版機構,多年來,我社始終使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登的法律文本,積淀了豐富的標準法律文本資源,并根據立法進度及時更新相關內容。
4.條文注解精準。本叢書以立法機關的解讀為藍本,給每個條文提煉出條文主旨,并對重點條文進行注釋,使讀者能精準掌握立法意圖,輕松理解條文內容。
5.典型案例釋疑。本書在相應條文下收錄典型案例,提煉裁判理由,讀者可掃描相應的“有章”二維碼查看案例原文。
6.配套附錄實用。書末“附錄”部分收錄的均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便捷,使全書更為實用。
需要說明的是,本叢書中“適用提要”“條文主旨”“條文注釋”等內容皆是編者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而編寫,不同于國家正式通過、頒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叢書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我們用心打磨本叢書,以期待為法律相關專業的學生釋法解疑,致力于為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撐起法律的保護傘。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2024年1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本(全新修訂版)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范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專業法規編纂團隊。法規中心以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為主要內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讀者需求,策劃編纂適合辦案實務、教學研究和一般大眾實際需要的各類法律圖書。法規中心長期與國家機關、法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保持密切合作,擁有相關領域較為權威、專業的作者資源和編輯團隊。
近年來策劃出版的暢銷圖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法律法規全書系列”“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學生常用法律手冊系列”“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配套解讀與實例系列”“最新法律法規小紅書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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