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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律文化論集 版權信息
- ISBN:7562031048
- 條形碼:9787562031048 ; 978-7-5620-3104-8
- 裝幀:平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比較法律文化論集 內容簡介
這本文集收錄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專職與兼職(本校)研究人員發表的論著30篇。從時間上看起自1980年,迄至2006年。雖然作者關注的熱點不同,涉獵的方面和切入的角度也有異,但都圍繞著一條主線,那就是弘揚中華法文化,這是法史學人的天職。為了展示學術發展的真實進程,所錄文章除個別錯字改正外,不做改動。
中國政法大學從1990年起,便招收中國法文化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我在1991年3月19日《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簡談中國法律文化》一文提出:要從浩瀚的法律文化資料中吸取精華,為當前的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如果說16年前中國法文化領域的研究尚處于蓓蕾階段,那么今天已經是萬紫千紅的春深花圃,中青年學者迅速成熟起來,成為中國法文化研究的中堅力量。
有著四千余年法制文明悠久歷史的中國,遺留下來的法文化寶藏積淀雄厚、博大精深。它吸引著靠前外無數學者去研究、探索,尋找中華民族先人們所創造的法文化的輝煌。我們研究編寫中國法文化的歷史,其實是在編撰著中華民族的驕傲,是在釋放著中華民族的魅力,是在為后代塑造中華民族的尊嚴。
這本文集說明了中國政法大學,法文化研究者所走過的崎嶇之路,并且預示著他們在這條路上將永不停息、永遠攀登。
比較法律文化論集 目錄
中外法制歷史比較研究芻議
中西憲法文化的比較
從清代注釋律學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
莊園、教會與宗族——東西方封建社會結構比較
衡平”與“原情”:論中世紀英格蘭與*國古代對于
法律公正的二次救濟
法律文化與政治文明和社會發展——概念、經驗、原理和意義的探討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動因比較分析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選擇比較
繼受與變通:對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考察
人與文化和法——從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與
難題及其克服
猶太律法和*國古代法的倫理特點分析
論*國古代法和羅馬法中的夫權
德國法對當代*國大陸民法影響淺論
論*國古代的法律自然主義
中西政法文化的幾點比較
比較視野里的中西法律文化——兼與古以色列法律文化比較
從中西立法過程比較《唐律》與《國法大全》
西方法律文化的輸入及其對中華法系的沖擊
律令體制下的日本神祗祭祀
從唐律到日本律——關于日本律成立的幾個問題
日本對唐代服制的繼受與變通
唐與清關于異族通婚的法律比較
中日法文化交流的歷史回眸
中日“家事調停”的比較研究
《大明律》與中朝法文化交流
秦律與日耳曼法之比較
*國傳統衡平司法與英國衡平法之比較:從“同途殊歸”到“殊途同歸”
論判例法的傳統及其變革性機制——以20世紀西方兩大法系的融合趨勢為主要背景關于法律多元論的反思
比較法律文化論集 節選
開展比較法制史的研究
張晉藩
隨著法制史科學的發展,開展中外比較法制史的研究不僅必要,而且也具備條件。在大學法律院校開設比較法制史課程,也應提到日程上來。
*國古代法制無論體系、形式、制度、原則、精神、經歷、演變都具有明顯的特點。這些特點的形成是和*國古代的社會結構、民族習慣、文化歷史傳統、地理環境的特殊性分不開的,因此,開展比較法制史的研究,不僅可以了解中外法制歷史的真實進程,而且可以更準確地掌握中華法系所具有的特點和發展的規律性。
*國是一個具有4000多年沒有中斷的法制歷史的國家,這在世界文明古國中是僅見的。譬如,埃及大約在公元前4000年就進入了奴隸制社會,但在公元前525年至公元前332年間,曾兩度被波斯國征服,以后又相繼在亞歷山帝國、羅馬帝國的統治下滅亡了。因此埃及的法制史和埃及的歷史一樣曾經中斷過,甚至連古文字都廢而不傳。產生在公元前3000年的古國巴比倫的法制歷史,也有類似的情況。*國由于法制歷史從未中斷,因此沿革清晰、源流明顯,既完整又系統,成為*國文化遺產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研究東方法制史頗具典型意義的樣板。
*國奴隸制時代,習慣法占*導地位,成文法是不發達的,而且不向全社會公布,以便于實現奴隸主貴族所期望的“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目的。與此相反,古希臘雅典于公元前621年出現了德拉古立法,其法雖以殘酷著稱,但卻是在改革舊制中制定的成文法。公元前594年又產生了著名的梭倫立法,公布了代表新興工商業奴隸主利益的成文法律,取代了曾經作為捍衛氏族奴隸主利益的重要手段的習慣法。這是新興的工商業奴隸主向氏族奴隸主進行斗爭的勝利成果。羅馬早在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蘭梯留便在民眾大會上提出編纂成文法。公元前449年頒布了著名的《十二銅表法》,這是羅馬**部成文法。*國奴隸制時代,由于氏族社會解體時顯貴的家族由家而國,由血緣宗法紐帶而政治聯結,由氏族公有制而國有制。因此,*主要的生產資料土地是禁止買賣的,工商業也由官府經營,氏族奴隸主貴族始終掌握著權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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