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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附相關文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6687775
- 條形碼:9787506687775 ; 978-7-5066-8777-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附相關文件)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附相關文件)》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附相關文件)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章 總則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附相關文件)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附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制定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應當在立項時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對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在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第十六條 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制定強制性標準,可以委托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 第十七條 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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