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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程序正義的裁判文書公開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82972
- 條形碼:9787562082972 ; 978-7-5620-8297-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基于程序正義的裁判文書公開研究 內容簡介
中國裁判文書網目前取得的實際效用有限。這部分歸因于正式啟用歷時尚短等因素,但裁判文書公開研究仍應作出反思。裁判文書應當如何公開才能很好地實現其功能,這是裁判文書公開的關鍵問題。已有的研究模式大多針對某個現實問題采用“發現某具體問題——解決某具體問題”的短板思維,對問題的發現和解決有單一性和偶然性,易出現“木桶效應”的弊端。裁判文書公開是一個有機整體。實現公開功能需要發現和解決的不僅是“某個”問題,而是一個“問題束”。本書的主旨是以程序正義為視角,對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代表的裁判文書公開舉措進行多維度的立體檢視和系統性的程序建構。
基于程序正義的裁判文書公開研究 目錄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與研究目的
1.2 研究框架
1.3 研究現狀概述
1.3.1 國內的研究狀況
1.3.2 國外的研究狀況
1.3.3 對國內外研究現狀的分析
1.4 研究方法
2 裁判文書公開是程序正義的增長點
2.1 裁判文書的性質
2.1.1 司法裁判的本質與目的
2.1.2 作為言語行為的裁判文書
2.2 程序正義的價值
2.2.1 何謂“程序正義
2.2.2 程序正義對共識性說服的價值
2.2.3 程序正義對制度性說服的價值
2.3 作為程序正義體現形式的裁判文書公開
2.3.1 裁判文書公開的意義
2.3.2 程序正義在裁判文書公開中的實現路徑
2.3.3 裁判文書公開中的原則和方法論視角
3 程序公開性原則:裁判文書公開的形式維度
3.1 程序公開性的內涵與要求
3.1.1 程序公開性的含義和內容
3.1.2 程序公開性對裁判文書公開的內在要求
3.2 裁判文書公開在程序公開性下的解構
3.2.1 公開的時機
3.2.2 公開的獲取
3.2.3 公開的例外
3.3 以需求為導向重構形式之維
3.3.1 基本型需求I:保障裁判文書公開的及時性
3.3.2 基本型需求Ⅱ:確保裁判文書的可獲取性
3.3.3 逆向需求:規范不公開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3.3.4 期望型需求:提高檢索和獲取的便利性
4 程序理性原則:裁判文書公開的實質維度
4.1 程序理性的內涵與要求
4.1.1 程序理性的含義和內容
4.1.2 程序理性對裁判文書公開的內在要求
4.2 裁判文書公開在程序理性下的解構
4.2.1 制度層面的困境
4.2.2 實踐層面的不足
4.3 透過認知心理重構實質之維
4.3.1 對事實的糾正:厘清事實的層次結構
4.3.2 對規范的檢測:認真對待法律文本
4.3.3 對結論的證立:具體論證事實與規范的等置
5 程序參與性原則:裁判文書公開的過程維度
5.1 程序參與性的內涵與要求
5.1.1 程序參與性的含義和內容
5.1.2 程序參與性對裁判文書公開的內在要求
5.2 裁判文書公開在程序參與性下的解構
5.2.1 案卷資料公開的缺失
5.2.2 公眾意見反饋的缺位
5.3 利用參與心理重構過程之維
5.3.1 刺激:公眾對案卷信息的近用權
5.3.2 反應:建立健全公眾意見反饋機制
5.3.3 抑制:引導公眾理性參與
6 責任性原則:裁判文書公開的保障維度
6.1 責任性的內涵與要求
6.1.1 責任性的含義和內容
6.1.2 責任性對裁判文書公開的內在要求
6.2 裁判文書公開在責任性下的解構
6.2.1 問責的前提:責任配置不清
6.2.2 問責的核心:問責程序缺位
6.3 以激勵為導向重構保障之維
6.3.1 市場進路:制作責任清單
6.3.2 公共政策進路:建立問責機制
7 結語
7.1 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程序范本
7.1.1 公開的時機、內容和例外
7.1.2 公開中的獲取、檢索和公眾參與
7.1.3 公開的相關設施和制度建設
7.2 公眾對公開程序的主張權
參考文獻
附錄:裁判文書公開研究調查問卷
后記
基于程序正義的裁判文書公開研究 節選
《基于程序正義的裁判文書公開研究》: 2.1.1.2定分止爭是司法裁判的目的 如前述,由于私力救濟存在缺陷,司法裁判隨之產生。所以,司法裁判作為一種在糾紛產生之后的公力救濟的手段,其*根本的功能和目的就是要有效地定分止爭。而有效地定分止爭則是經由兩個層面來共同完成的,首先是法官結合事實與規范,將法規范適用于爭議案件,進行居中裁斷;其次,該裁斷的結果得到當事人的認可與執行,使紛爭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得以解決,同時,該裁斷的結果也得到社會的認可與接受,使潛在的紛爭得以在事前獲得預防性的解決。在這里,**個層面的任務是主要由司法主體的裁判行為本身所完成的,裁判文書的作出即意味著結果的產生;而第二個層面的任務則對該司法裁判的結果有著更高的要求,它需要當事人與社會公眾對該裁判結果有心理上的認可與接受。因此,從另一個角度看,“定分止爭”實際上具有兩方面的意義:對于當事人來說,它意味著權利義務關系的權威界定,以及矛盾沖突的實際解決;對于立法者與法條文本來說,它則意味著法規范在個案事實中的實際適用,是法規范的“實效”的體現。 如果說法規范的“效力”是法規范的存在形式,那么法規范的“實效”可以說是司法裁判的存在形式。“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規范是有約束力的,人們應當像法律規范所規定的那樣行為,應當服從和適用法律規范。法律實效的意思是人們實際上根據法律規范規定所應當的行為而行為,規范在事實上被適用和遵守。在這里,法規范的”實效“即蘊含著法律實際被遵守,以及若不被遵守則經由司法權予以適用兩種情形。”法不只是評價性的規范,它也將是有實效的力量。而從理念王國進入現實王國的門徑,則是諳熟世俗生活關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能有肉身。“是故,司法裁判是一種面向現實、面向社會、面向生活的活動,司法裁判產生的目的和任務就在于有效地定分止爭以維護法規范的實際效力:這也是由司法裁判的本質所決定的。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后一道防線”,這*后一道防線如何能夠堅定地落實好,關鍵還是要看司法裁判能否得到當事人的接受和執行。固然,我們有所謂的“司法強制執行權”,但是,強制執行*多只能折合成財產進行執行,人的行為與意志是無法強制的。況且,在現代社會中,一個過分依賴于公權力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其正當性也終將蕩然無存。就司法權的本質來說,其運行應以當事人甚至社會的接受為原則,以強制執行為例外之輔助。 裁判的形成是司法權運行的結果,但卻不是司法權運行的*終目的所在。司法裁判這一權力的本質決定了其必須是以實際效果為導向的,若其目的和功能無法達成,則其本質也無法得以彰顯,那么這樣的司法權就是運作失敗的。 ……
基于程序正義的裁判文書公開研究 作者簡介
王夢宇(1989-),女,浙江杭州人。2007年8月至2011年6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法學學士;2011年8月至2016年6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法學博士(直接攻博)。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訪問交流。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美國愛荷華大學(University of Iowa)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法學理論、行政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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