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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種職務犯罪相關規定與問題解答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405948
- 條形碼:9787517405948 ; 978-7-5174-0594-8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88種職務犯罪相關規定與問題解答 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梳理了監察委員會管轄的88種職務犯罪相關的刑法條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近300個,有針對性地設置與職務犯罪相關的問答102個,涵蓋立案、追訴、定罪、量刑等環節中的眾多疑點難點問題,是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學習理解和貫徹執行《監察法》的重要參考用書。
88種職務犯罪相關規定與問題解答 目錄
88種職務犯罪相關規定與問題解答 節選
什么是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上述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認定 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貪污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認定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罪中“其他較重情節”認定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貪污罪中“其他嚴重情節”認定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罪中“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認定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罪既遂、未遂認定 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對于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虛假平帳等貪污行為,但公共財物尚未實際轉移,或者尚未被行為人控制就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貪污未遂: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后,是否將財物據為已有,不影響貪污既遂的認定。 共同貪污犯罪中“個人貪污數額”的認定 “個人貪污數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貪污罪中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三)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并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五)曾因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的;(八)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情節或者濫用職權情節惡劣的;(九)其他不應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 什么是受賄罪?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中“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認定 受賄罪中的“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受賄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中“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認定 受賄罪中的 “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受賄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 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罪中“其他較重情節”的認定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三)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四)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五)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常見情形 以下情形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共同受賄犯罪的認定 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涉及股票受賄案件的認定 在辦理涉及股票的受賄案件時,應當注意:(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沒有支付股本金,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的,其受賄數額按照收受股票時的實際價格計算。(二)行為人支付股本金而購買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無償收受請托人財物,不以受賄罪論處。(三)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為人僅支付股本金,其“購買”股票時的實際價格與股本金的差價部分應認定為受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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