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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哲學-第三十六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70901
- 條形碼:9787100170901 ; 978-7-100-17090-1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外國哲學-第三十六輯 內容簡介
《外國哲學》于1984年由商務印書館創辦,至1998年共出版十四輯,開創了改革開放后中國研究外國哲學的新學風、新傳統,在學術界具有廣泛的影響。經與商務印書館商議,從第十五輯開始,北京大學外國哲學研究所負責承擔《外國哲學》的組稿、編輯工作。 《外國哲學(第36輯)》由趙敦華教授任主編,北京大學外國哲學研究所負責組稿。由六個欄目組成。分別是:紀念洪謙先生誕辰110周年、學術批評、近代哲學研究、分析哲學研究、猶太教哲學研究、青年之窗。收錄《洪謙小傳》《哲學中的對話——與戴卡琳教授商榷》《霍布斯的人性論之自然法》《路徑、必然性與**人稱的本體論建構》《亦隱亦顯,動靜等觀——試析早期猶太教卡巴拉的上帝觀》《馬里翁的中國行與國內笛卡爾哲學研究》等。
外國哲學-第三十六輯 目錄
韓林合洪謙小傳
梁志學政治清白信念堅定——回憶洪謙
陳啟偉嚴師之教
洪嘯吟我所知道的著名哲學家洪謙教授——紀念洪謙先生誕辰110年
趙敦華憶洪謙先生的教誨
尚新建洪謙先生論哲學——紀念洪謙先生誕辰110年
洪元頤韓林合關于洪謙先生的訪談
丁子江洪元碩與他的大哲老爸洪謙教授
趙星宇洪謙先生及其學術思想
學術批評
戴卡琳/著張楠張堯程/譯歐洲大學中的“中國哲學”:三種面向的“無”托邦
何狄穆/著張楠張堯程/譯哲學中的對話——與戴卡琳教授商榷
戴卡琳/著張楠張堯程/譯在一場內部“對話”中胡亂插嘴的局外女子:回復何狄穆
高義德/著張堯程張楠/譯魯汶大學歷史系系主任高義德對戴卡琳的回復
戴卡琳/著張堯程張楠/譯魚肉與醯醢:關于魯汶大學歷史系,戴卡琳對高義德的回應
近代哲學研究
尚新建霍布斯的人性論之自然法
湯姆·洛克摩爾/著趙英男/譯認知建構主義、實在論與觀念論
分析哲學研究
鄭宇健路徑、必然性與**人稱的本體論建構
封霖駁抽象對象理論對內語句的字面真解讀
邵世恒空名與同說問題
猶太教哲學研究
劉一南亦隱亦顯,動靜等觀——試析早期猶太教卡巴拉的上帝觀
青年之窗
王曦從精神現象學到法哲學——黑格爾正義、自由與國家學說的思維建構
施璇馬里翁的中國行與國內笛卡爾哲學研究
陳曉雋吳光輝西田幾多郎與西方哲學的對話——從“純粹經驗”到“自覺”
外國哲學-第三十六輯 節選
《外國哲學(第36輯)》: 2.第二自然法:為求和平和自保,自愿出讓權利,形成契約關系 第二自然法是從**自然法中引申出來的。霍布斯指出,基本的自然法,即**自然法,規定人們盡*大可能尋求和平、安全、自保。由**自然法引申出的第二自然法,事實上是人類如何獲得和平的前提。即為了和平與自保,自己愿意并且他人也愿意放棄對所有事物的權利。如果你要獲取對他人不利的、更多的權利,那么他人也會有這樣的要求。只要每個人都堅持個人權利,隨心所欲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人類就會永遠處于戰爭狀態。如果其他人沒有像那樣放棄自己的權利,那么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迫使他放棄自己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放棄權利無異于自取滅亡,而不是尋求和平。這恰恰是福音書所云:“你們愿意別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①第二自然法的核心是放棄自己對事物的權利,前提是每個人都愿意放棄自己的權利。如果沒有共同放棄自己權利的共識,你自己就放棄了權利,那就是自取滅亡。直白地說,就是找死。 一個人放棄自己的權利,是否意味著他人獲得比自己更多的權利呢?霍布斯明確表示,不是這樣。一個人停止使用自己對任何事物的權利,是捐棄自己妨礙他人對同一事物享有權利的自由。即放棄自己享有的對某些事物權利的自由,是為了不妨礙他人獲得同一事物權利的自由。這是一種退讓。不過,一個人自愿放棄權利,并不意味著他人將獲得額外的權利。也就是說,他人對任何事物享有的權利,仍然屬于他應有的自然權利。一個人放棄他的權利,并沒有讓其他人獲得更多的額外權利,而是減少了他人行使自己自然權利的障礙。直白地說就是,兩人同時想要某種東西,也就是同時對某物享有權利。如果雙方執意要獲得此物,必有一爭,即有可能處于爭斗甚至戰爭狀態。此時某人為了獲得和平,避免戰爭狀態,宣布將自己對此物的權利轉讓出來。那么他人此時若想獲得此物,他便不會再反對,抑制或搶奪。①他人的權利并沒有因為此人出讓權利而變得更多,只是少了一個障礙或對手而已。他人在權利轉讓中所能獲得的好處是,可以毫無障礙地、和平地享有原本屬于他的自然權利。 讓出自己的權利,或者說放棄自己的權利,有兩種方式:單純的放棄和轉讓給他人。單純的放棄是指只是放棄權利,而不關心是誰因自己放棄權利而獲益。轉讓則不同,轉讓權利是把自己的權利轉讓給某人或某些人。不過,無論是單純的放棄權利,還是轉讓權利,你的行為都要受到約束,即你不得妨礙接受權利的人享有該項權利,這是一種義務。你必須使自己自愿放棄的權利有效,這是你的責任。單純放棄或轉讓權利的方式,是自愿表明放棄或轉讓權利。這種表示有時是言辭,有時是行動。通常既有言辭,也有行動。 我們可以帶著疑惑的心情質問,說自愿放棄權利是為了自保,為了和平。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依然只看到我要放棄權利,以便不成為他人的障礙。可是他人若成為我的障礙,他會自動讓步放棄自己的權利嗎?我憑什么自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就是為了給他人讓路?憑什么讓路的是我?我為什么要這樣做,既然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看到和平和自保的希望?霍布斯自己也說:“當一個人轉讓他的權利或放棄他的權利時,那總是由于考慮到對方將某種權利回讓給他,要不然就是因為他希望由此得到某種別的好處。因為這是一種自愿行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為目的都是為了某種對自己的好處。”②事實上,自己愿意放棄和轉讓權利,并不能使自己獲得所期待的和平,也未能實現自保。放棄和轉讓權利應該是相互的。即我為了給他人行使自然權利讓路,使自己不成為他人行使自然權利的障礙,而他人也需要自愿轉讓 ……
外國哲學-第三十六輯 作者簡介
趙敦華,比利時盧汶大學哲學博士,曾任北京大學哲學系主任兼宗教學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外國哲學史學會理事長、中國現代西方哲學學會副理事長、中國宗教學會副會長,在學術界具有重要的學術地位和威望。研究領域涉及西方哲學、基督教哲學、中西比較哲學。著有《基督教哲學1500年》、《西方哲學簡史》、等十余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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