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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上意思表示新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70660
- 條形碼:9787520370660 ; 978-7-5203-7066-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票據上意思表示新論 內容簡介
本書以票據上意思表示為研究對象, 以*新的票據學說為其理論基點, 綜合運用語義分析、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等研究方法, 對票據上意思表示進行全面、系統闡釋, 反思以一元構成模式詮釋票據行為的傳統票據理論, 無法在其理論邏輯框架內完美應付票據糾紛中的疑難問題 ; 論證二元構成模式下的票據理論以其理論構造能夠合乎邏輯地導出規范適用路徑。
票據上意思表示新論 目錄
一 研究意義
二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三 邏輯結構
**章 票據上意思表示元理論
**節 票據行為理論
一 票據行為一元論
二 票據行為二元論
第二節 票據行為二階段說的合理性
一 票據行為二階段說的解釋功能
二 對票據行為二階段說否定之否定
第三節 票據行為與票據上意思表示
一 票據行為與債務負擔意思表示
二 票據行為與權利移轉意思表示
第二章 票據上意思表示構成論
**節 票據上意思表示的性質
一 票據行為理論與票據上意思表示
二 票據上債務負擔意思表示的性質
三 票據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性質
第二節 票據上債務負擔意思表示的成立及生效
一 票據上債務負擔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二 票據上債務負擔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三 票據上債務負擔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票據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成立及生效
一 票據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二 票據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三 票據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票據上意思表示瑕疵論
**節 票據上意思表示的瑕疵與民法規定的適用
一 票據上意思表示瑕疵理論的學界觀點
二 對票據上意思表示瑕疵理論的評價
三 票據上意思表示瑕疵理論的再構成
第二節 票據上債務負擔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 意思能力的欠缺
二 債務負擔意思的欠缺
第三節 票據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 權利移轉意思的欠缺
二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第四章 票據上意思表示解釋論
**節 票據上意思表示解釋的傳統認識及其反思
一 票據上意思表示解釋對象的傳統認識及其反思
二 票據上意思表示解釋原則的傳統認識及其反思
第二節 票據上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的重構
一 票據上債務負擔意思表示的解釋
二 票據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 票據上意思表示解釋的具體規則
一 票據外觀與票據債務的成立
二 票據簽章與票據債務人的確定
三 票據記載與票據債務內容的確定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附錄二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三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票據上意思表示新論 節選
《票據上意思表示新論》: (二)承兌及保證上的權利移轉意思表示 主張二階段說者對出票及背書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理解雖然存在些許分歧,但大多數學者的觀點還是基本一致,認為出票及背書上的權利移轉意思表示是對特定相對人的、非獨立的意思表示。相對于此,對承兌及保證上的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性質眾說紛紜,直至今日仍未得出一致意見。 1.鈴木說及其評價 鈴木竹雄指出:“匯票的承兌等由于其權利必須回歸到票據持票人,在返還票據的相對人并非票據持票人的場合亦須承認其效力的發生,因此,票據的交付并非是契約,只能理解為單方行為。但此時,對承兌人自身的權利仍然依簽章而產生,在票據由承兌人單方面地返還之前,應理解為其權利由承兌人予以保留。”①換言之,在債務負擔方面,承兌與其他票據行為有著相同的理論構成,即承兌依簽章而成立票據債務,并以承兌人自身為*初的權利人;但在權利移轉方面,鈴木說將票據權利移轉行為分為兩類,將出票及背書的權利移轉行為理解為讓與契約;而將承兌及保證的權利移轉行為則理解為“非契約的單方行為”,即“單方面的返還”“單方面的交還”,從而將承兌及保證作為與通常的權利移轉行為性質不同的例外存在。為此,鈴木竹雄作了如下說明:“對于承兌的權利,在該權利的成立階段,與其他票據行為一樣,權利屬于創設權利的承兌人本人,因此承兌人當然可以處分該權利。承兌人之所以有權涂銷已進行承兌,其理由也在于此。但是,承兌人即使可以處分權利,亦無法自由選擇處分的相對人,只能向票據的正當持票人為處分,否則表彰于同一票據上的權利歸屬于其他人,而這不符合票據的本質。因此,承兌人與持票人之間無須有讓與契約,僅由承兌人單方面交還(返還)已完成承兌的票據,對承兌人的權利當然地歸屬于正當持票人。可以說,這是承兌不同于其他票據行為的特點。以上對承兌的論述,亦可以適用于票據保證的場合。”①根據這一理論觀點,票據于簽章后違背簽章人的意思而脫離簽章人之手并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時,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較容易得到救濟。② 鈴木說上述觀點的主要原因在于,認為承兌人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相對人是特定的,只能是票據的正當持票人,而提示承兌人是不限定的,可以是正當持票人本人,也可以是單純的提示人。但無論票據的提示人是正當持票人抑或單純的提示人,承兌人所為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效力均直接歸屬于票據持票人(票據權利人)。因此,“票據的返還”無法視為是契約,承兌人單方面地將完成承兌簽章的票據交還于提示人,該權利轉移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對承兌人的票據權利亦歸屬于票據的正當持票人。 然而,根據鈴木說,雖然在票據于承兌簽章后交付之前在承兌人處被盜、遺失等欠缺交付的場合,票據的第三受讓人仍然得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受到保護,但是,在票據持票人欺騙付款人致使其進行承兌簽章等場合,即承兌上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時,此無法作為僅依一方交還票據而完成的承兌上權利移轉意思表示的瑕疵,那么就只能理解為債務負擔意思表示的瑕疵或者票據外原因關系上的瑕疵。 ……
票據上意思表示新論 作者簡介
金錦花,女,1979年12月生,法學博士,現為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吉林大學政治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近幾年,在國內外期刊公開發表論文二十余篇,其中在《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等CSSCI來源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九篇。公開出版《票據法問題研究》《票據行為研究》等學術專著共八部。主持或參與省級以上課題研究十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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